坦白從寬

坦白從寬

情節認定内容
坦白從寬是法院或檢察院對職務犯罪案件用于量刑的情節認定内容。常用句“坦白從寬,抗拒從嚴。”一般用于警察或律師對于犯罪者說的。
  • 中文名:坦白從寬
  • 外文名:tell the truth and you will receive a lighter sentence
  • 别名:
  • 時間:2009年3月19日
  • 類型:規定的情況屬于坦白範疇
  • 實質:情節認定内容

簡介

2009年3月19日兩高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的犯罪分子,區分不同情況提出了具體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指出,這裡規定的情況屬于坦白範疇,但較通常理解的坦白範圍要窄一些。“一般而言,犯罪分子在被動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掌握程度如何,均應視為坦白。《意見》僅列舉了四種情形,這主要是出于量刑方面的考慮。也就是說,具有本條規定的坦白情節的,量刑上均應不同程度地加以考慮。”

規定

《意見》規定,犯罪分子依法不成立自首,但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同種其他犯罪事實的;(2)辦案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犯罪分子如實交代有助于收集定案證據的。

《意見》還規定,犯罪分子如實交代犯罪事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1)辦案機關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實,犯罪分子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的;(2)如實交代對于定案證據的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根據2011年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刑法》六十七條增加一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認定

《刑法》第67條第3款: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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