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制裁

國際制裁

指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國家的懲處
國際制裁,是指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國家的懲處。國際法上的制裁和國内法不同。國内法是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如軍隊、警察、法庭、監獄等,來保證法律的貫徹和執行。國際上沒有淩駕于國家之上的經常的、有組織的強制機關,迫使國家遵守國際法,但是這并不是說國際法沒有強制力,隻是強制方法和形式與國内法有所不同。
  • 中文名:國際制裁
  • 外文名:
  • 别名:
  • 意思: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懲處
  • 國内法:依靠有組織的國家強制機關
  • 分類:外交制裁、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

基本分類

國際制裁一般包括外交制裁、經濟制裁和軍事制裁等。

外交制裁,通常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外交領域采取主動行動,對另外一個國家予以懲處,以維護本國的尊嚴,或者公開表示本國政府的憤怒與不滿。外交制裁是一種國家行為,僅限于外交領域,其做法須是和平、非暴力、約定俗成的,通常在外交交涉失敗後采用這種方式。比較常見的方式有召回大使、斷絕外交關系等。

經濟制裁是指采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一般認為,财政、金融、貿易、海運、航空,甚至軍火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于經濟制裁。常見的方式有: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

軍事制裁常見的方式包括軍事封鎖、武力打擊、摧毀設施等。

外交制裁和經濟制裁均屬非武力制裁。聯合國對伊拉克、前南斯拉夫、利比亞、海地、利比裡亞、盧旺達、索馬裡、安哥拉反政府武裝(安盟部隊)、塞拉利昂、阿富汗及埃塞俄比亞等國進行了強制性制裁。

國際法上的制裁有單獨的和集體的兩種。單獨制裁是由個别國家,主要是受害國,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施加有形的或無形的壓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為,或為其不法行為承擔後果。單獨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國際争端的強制解決的方法是一緻的,如報複、報仇、平時封鎖,以及自衛(包括集體自衛)等自助行為。單獨制裁可以是在道義、政治和輿論方面,如對不法行為進行揭露、譴責;可以是在外交方面,如斷絕外交關系;可以是在經濟方面,如對不法行為國實行禁運、抵貨;也可以是在軍事方面,如進行武力自衛反擊。

單獨制裁

國際制裁是指對作不法行為的國家的制裁,不包括對個人的制裁。個人作了國際法(包括條約)所禁止的行為,雖然也要受到懲罰,但這種懲罰是各個國家根據國際法或條約被授權或承擔義務所施加的,如對海盜、婦女販賣者、毒品販賣者、飛機劫持者,以及戰争罪犯的制裁。當然在某些情形下,對個人制裁也實際上起對國家制裁的作用,如對戰犯的制裁。

集體制裁

集體制裁是國際社會對違反國際法行為的有組織的強制行動。集體制裁是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形成的制度。依照1919年《國際聯盟盟約》第16條,國際聯盟會員國如果不顧盟約第12條、第13條或第15條的規定而從事戰争,應視為對聯盟所有其他會員國的戰争行為并應予以制裁。其他會員國應即與之斷絕各種商業上或财政上的關系,禁止其人民與破壞盟約國人民的一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國家人民與該國人民間的上述交往。如果這些措施未能迫使違反盟約的國家放棄其違反盟約行為,國聯行政院應向會員國建議派遣和組織軍隊以維護盟約。遇有此種情形,經出席行政院所有會員國(違反盟約的國家除外)的投票表決,可将違反盟約的會員開除出盟。盡管有上述規定,在國聯曆史上這種制裁并未真正付諸實施。1931年日本軍國主義發動“九一八”侵華戰争,國聯行政院于1932年派遣調查團到中國進行調查,國聯大會于1933年2月24日全體一緻(當事國一方日本除外)通過了調查團報告書。盡管該報告書多方遷就日本侵略、損害中國主權,日本仍悍然拒絕接受,并退出國聯,而且更加瘋狂地擴大對華侵略。國聯未能進行一步對日本采取有效的集體制裁。1935年意大利法西斯侵略阿比西尼亞(今埃塞俄比亞),由于英、法的縱容,雖然國聯行政院決定對意實行經濟制裁,但未認真執行。1936年意大利公然吞并阿比西尼亞,國聯大會竟在英、法建議下撤銷對意制裁。

相關規定

1945年《聯合國憲章》對于威脅和平、破壞和平及侵略行為的制裁問題,在第7章中作了明确的規定:安全理事會應首先“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第39條),并提出臨時辦法,要求會員國“遵行”(第40條)。它得“決定”采取武力以外的辦法,如經濟關系、鐵道、海運、航空、郵電、無線電及其他交通工具的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關系的斷絕,以實施其決議,并得促請會員國執行此項辦法(第41條)。安理會如認為上述辦法還不夠時,得根據第42條規定,采取必要的空海陸軍行為,包括會員國的空海陸軍的示威、封鎖及其他軍事舉動,以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

遇此情況,會員國應依特别協定供給必要的軍隊、協助及便利,包括過境權。安理會關于國際部隊之使用及統率問題由軍事參謀團予以協助,軍事參謀團由各常任理事國的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組成。根據第25條,安理會的決議對會員國有拘束力,會員國同意接受并履行安理會的決議。對于安理會在憲章第7章下有關執行行動的決議,常任理事國,即令是事端當事國,也可以行使否決權。

聯合國大會具有廣泛職權,它可以讨論憲章範圍内任何問題,并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建議(第10條),這當然包括關于制裁侵略的建議。憲章第12條規定,聯大的權力限于建議,無拘束力,而且對于安理全正在受理的問題,非經安理會請求,聯大不得提出任何建議。1950年,在美國侵略朝鮮期間,美國利用它在聯大中控制的多數,于11月3日強行通過所謂“聯合一緻、共策和平”的決議,不顧憲章第12條的規定及第24條關于安理會對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負有“主要責任”的規定,授予聯大使用武裝力量“維持或恢複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權力。決議還規定經安理會任何7個理事國的要求,而不是包括所有常任理事國在内的7個理事國的要求,應召開聯大特别會議以決定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措施。聯大并得設立和平觀察委員會、集體辦法委員會,并利用聯大的臨時委員會(Interim Committee)在聯大閉會期間處理國際和平與安全問題。這些規定當時都是違反憲章,使聯大篡奪安理會職權的非法規定。但國際情況在改變,70年代以來,有不少國家提出加強聯合國、擴大聯大在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面的職能的主張,這個問題正在探索和讨論中。

聯合國自1945年建立以來,在其制裁破壞國際和平與安全及侵略行為方面的實際表現是:1950年,對美國侵略朝鮮不但沒有加以制裁,反而允許其假借聯合國名義,為其侵略行為披上合法外衣。以後其他重大的侵略行為,如1978年越南侵略柬埔寨和占據老撾,1979年蘇聯侵略阿富汙,以及以色列多次侵略阿拉伯國家,南非多次侵略非洲鄰國,雖然在聯合國大會上受到了一定的道義上的譴責,但都沒有受到聯合國的堅決和有效的制裁。

反外國制裁法出台,表明我國越來越善于運用國際規則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

國際規則是國際社會共同制定、遵守的規則,尤其是以聯合國、世界銀行、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等為代表的全球性國際組織的章程、在實踐中形成的規則,也包括國家之間締結的雙邊條約。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已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國家間相互依賴不斷加深,國際規則對國際關系的建構發揮着基礎性作用。

“國際規則不僅左右國家間利益分配,而且決定一國在國際社會所能扮演的角色,并對其國際行為合法性進行評判,國際規則話語權之争已成為國家間競争的重要形式。”中央财經大學國際經濟與貿易學院院長張曉濤舉例說,為落實聯合國氣候框架變化公約而召開的世界氣候變化大會,要達成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應對氣候變暖的減排協定,中間經曆了京都議定書、巴厘路線圖、哥本哈根協議等多次讨論,曠日持久,直至達成巴黎協定。這其中最大的争議,就在于在能源使用與碳減排上應确立什麼樣的國際規則。

近百年來,一些西方國家在國際規則制定中占據主導地位,中國經曆了從“被動融入”到“主動塑造”的過程。近代以來,中國積貧積弱,在國際社會沒有話語權。改革開放後,中國選擇融入國際社會,加入了越來越多的國際組織。由于多數國際規則的制定已經由西方國家主導完成,作為後來者的中國往往要通過對既有國際規則的認同來參與國際治理。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在國際制度的創建和國際規則的制定上産生了日益重要的影響。

進入新時代,中國積極運用國際規則、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亞投行、金磚國家新開發銀行的設立及正常運營,得到國際社會高度肯定;“一帶一路”倡議,得到大多數國家積極響應;在應對氣候變化等領域,中國與其他國家一起引領國際規則制定,使其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中國成為巴黎協定達成的重要一環,在推動淨零排放等方面正在發揮重要作用。

“反外國制裁法既總結我國反制實踐和相關工作做法,又梳理國外有關立法情況,還充分考慮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李慶明認為,反外國制裁法的出台表明,我國越來越善于運用國際規則開展鬥争。

今天的中國與世界深度融合,是國際舞台上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國際規則直接關系到中國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影響到中國在未來世界格局中的地位。我們要做和正在做的,就是學會如何最大限度地運用現行規則、如何在國際規則制定過程中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利益。

“既要看到我們在國際規則話語權上的不足,也要看到我國國際規則話語權不斷增強的态勢。”李慶明指出,不同領域、不同層面的國際規則各不相同。有的領域國際規則相當成熟,改進空間小,有的領域還沒有形成較為成熟、穩定的國際規則,有些國際規則影響全局,有些則局限于較小範圍。要增強中國的國際規則話語權,必須抓住重點領域。對于一些不公平的國際規則,要在适當時機争取修訂。對于一些新的國際規則的創建,要體現中國思想、中國價值和中國方案。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推動國際規則更加民主化、自由化、法治化。

加強國際規則運用,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深入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和追逃追贓

李華波,江西省鄱陽縣财政局經濟建設股原股長、“紅色通緝令”2号嫌犯,涉嫌貪污公款9400萬元,2011年1月潛逃至新加坡。案發後,國内多部門啟動追逃追贓工作,組成工作組先後8次赴新加坡與新方執法部門進行磋商。中新兩國在沒有締結引渡條約的情況下,依據《聯合國反腐敗公約》開展追逃追贓合作。中方向新方提出司法協助請求,提供有力證據;新方凍結了李華波涉案資産,依法對李逮捕、起訴,以“不誠實接受偷竊财産罪”判處其15個月有期徒刑,并在李華波出獄當天将其遣返回國。

積極利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和雙邊條約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是我國利用國際規則開展反腐敗鬥争的生動例證。中國是最早簽署和批準《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家之一,堅定支持《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全球反腐敗治理中發揮主渠道作用。2006年,我國向聯合國聲明将《公約》視為開展引渡合作的法律依據,并指定司法協助中央機關,多次在相關場合強調希望與各締約國,特别是尚未締結雙邊條約的國家開展合作。在李華波案中,我國和新加坡在《公約》框架下進行了良好合作,追回腐敗贓款2700萬元。

2014年11月,亞太經合組織領導人非正式會議通過《北京反腐敗宣言》,成為首個由我國主導制訂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文件;2016年9月,中國推動二十國集團領導人杭州峰會通過《二十國集團反腐敗追逃追贓高級原則》,開創性地提出對外逃腐敗人員和外流腐敗資産“零容忍”、國際反腐敗追逃追贓體系和機制“零漏洞”、各國開展反腐敗追逃追贓合作時“零障礙”的概念,這是繼《北京反腐敗宣言》之後,在多邊框架下再一次以國際文件的形式明确提出加強國際反腐務實合作的“中國主張”。2019年4月,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國際組織共同發起了《廉潔絲綢之路北京倡議》,深入推進“一帶一路”廉潔建設。2020年12月,國家監委召開“一帶一路”合作夥伴疫情防控和複工複産廉潔建設研讨會,會上中方堅持開放包容、互利共赢,呼籲加強疫情防控領域反腐敗合作,赢得與會代表的普遍贊譽。我國還加強與國際刑警組織、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務實合作,不斷健全多邊合作機制。

與此同時,我國深入研究域外法律和國際規則,與多個國家簽署了引渡條約、司法協助條約、資産返還與分享協定等,積極開展對外執法合作,綜合運用引渡、遣返、境外緝捕、異地追訴等法律手段,追回了一批外逃多年、涉案金額巨大的腐敗分子。“百名紅通人員”頭号嫌犯、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外逃13年,先後竄逃至6國1地并3次申請政治避難,我方與多個國家開展合作,使其最終成為“無處可逃”“無錢可花”“無人可靠”的“三無”人員,被迫回國投案。

6月2日至4日,“預防和打擊腐敗的挑戰和舉措,加強國際合作”聯合國大會特别會議以線上線下混合方式召開,中方就反腐敗國際合作提出“四個堅持”的政治主張,得到與會者高度贊揚和認同。中國積極參與反腐敗國際規則制定,推動将“中國經驗”“中國主張”寫入本次特别聯大政治宣言,為反腐敗全球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全球化時代,國與國之間人員往來、信息交流頻繁密切,任何國家想關起門來反腐敗,既不現實,也不會徹底。”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強對國際規則的運用,依規依法開展反腐敗國際追逃追贓,決不讓腐敗分子逍遙法外,對内凝聚黨心民心,對外占據道義制高點,為深入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鞏固發展反腐敗鬥争壓倒性勝利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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