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

名譽侵權

民法通則中違背人權的行為
名譽侵權指的是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或其他形式對當事人産生了名譽上的消極影響所構成的一種違背人權的行為,行為人要負法律責任。
  • 中文名:名譽侵權
  • 英文名:reputation infringement
  • 主要範圍:文學作品、通告文字、行為語言
  • 法規判定:民法通則
  • 定義:民法通則中違背人權的行為

法規判定

關于名譽侵權的法律規定,除《民法通則》第101條作原則性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日作出《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何确定

應當根據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緻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裡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緻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如何認定名譽權,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侵害名譽權作為的一種,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點。

上一篇:鄭州地鐵5号線

下一篇:萬麗酒店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