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判定
關于名譽侵權的法律規定,除《民法通則》第101條作原則性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曾兩次作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一是1993年8月7日作出《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二是1998年7月14日作出《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
如何确定
應當根據受害人确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緻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名譽侵權認定。這裡突出既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也緻他人名譽受損兩個要件,兩者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如何認定名譽權,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侵害名譽權作為的一種,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與一般民事責任構成要件是相同的,即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存在損害事實、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但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有其自身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