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争議仲裁程序

勞動争議仲裁程序

勞動争議仲裁的整個流程
勞動争議仲裁程序是指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1]和雇傭單位采取的一種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對雙方因為糾紛協調而采取的一種法律途徑。
  • 中文名:勞動争議仲裁程序
  • 外文名:
  • 别名:
  • 解釋:指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和雇傭單位采取的一種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對雙方因為糾紛協調而采取的一種法律途徑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将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内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争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争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争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争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将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後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願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争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四十五日内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争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仲裁流程

《勞動争議仲裁流程圖》

項目名稱

勞動仲裁

受理機構

各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

項目類型

其他項目

服務對象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

辦理時限

仲裁庭處理勞動争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内結案,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适當延期,但是不得超過15日。

勞動仲裁受理費

免費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受理條件

受理條件包括: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申請仲裁的争議是否屬于勞動争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争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内容

4.該勞動争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5.申請書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6.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材料明細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仲裁申請書;2.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申請人身份證明;4.證明申請人主張的證據材料;5.其它。

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組成仲裁庭、調查取證、調解、仲裁

流程圖

《勞動争議仲裁流程圖》

受理地點

勞動仲裁委員會立案大廳

聯系電話

見本站北京市各級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聯系方式

接待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