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兌付

剛性兌付

金融機構對其發行資管産品采取的兜底行為
所謂“剛性兌付”,是指金融機構對所發行的非信貸類金融産品承擔本金與利息的支付安全保證。實際上,此前“剛性兌付”僅是行業内約定俗成遵守的理念,并無法律約束力。但因種種原因,信托公司都在默守這一潛規則。[1]
    中文名:剛性兌付 外文名: 所屬學科: 類别:行業約定 解釋:到期後信托公司需要兜底處理 範圍:集合資金信托計劃

執行範圍

剛性兌付在房地産信托、政府融資類信托等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及銀信合作理财産品中被執行,而證券投資類信托并不受此約束。

監管層要求确保兌付的初衷是為了推動新業務,讓投資者消除疑慮,也是為了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防止因信托投資虧損誘發群體性事件。

行業利弊

據外媒報道,銀監會對信托公司的監管思路正在發生轉變,允許信托公司暴露風險,并且希望利用市場機制化解兌付危機,不要總是無論對錯“剛性兌付”。

業内人士表示,由于信托資産很難轉讓,如果不剛性兌付,很多投資者将不敢購買信托産品,這将對信托業造成沉重打擊。該分析人士稱,大部分信托産品都不能像股票、基金一樣能很容易地進行轉讓。信托資産流動性差、投資起點高,如果沒有剛性兌付這一防線,投資者的利益将很難得到保障。

“這就是為什麼盡管媒體對信托行業兌付能力的關心從未放松,但是作為直接利益相關方的信托産品投資者卻從沒有着急過。”一分析人士表示,即使吉林信托騙貸案和中誠信托曝出融資方卷入民間借貸這樣惡劣的事件發生,在受托人履行受托責任受到嚴重質疑的時候,似乎也沒有發生一起委托人出面投訴受托人的事件。

該分析人士認為,造成這種“局外急局内不急”現象的原因在于信托行業怪異的“剛性兌付”文化。它背離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高收益隐含高風險”這一資本市場永恒的規律,創造了一個“零風險、高收益”的神話。

用益信托首席分析師李旸認為,信托行業在這一個10年的快速發展,得益于“剛性兌付”原則的保證。“因為對投資者來說,也沒有什麼投資品種,而信托又沒有什麼風險,收益也不錯,這樣的話,大家都會來買信托産品。”

中國信托業協會日前發布的《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公司主要業務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二季度末,信托資産規模在一季度突破5萬億元的基礎上再增長2300億元至5.5萬億元。而在2007年,這一數字僅為9491.53億元,在6年之中,信托行業資産規模翻了6番。

信托業盈利情況也十分理想。數據顯示,二季度,信托行業經營收入259億元,同比增長50%;利潤總額189.96億元,同比增59.5%。

市場前景

進入2012年以來,國内外經濟景氣度明顯下跌,作為依賴于實體經濟的金融行業,信托業真的能獨善其身麼?現在看來答案是否定的。分析人士表示,如果信托産品真的脫下“剛性兌付”這個護身符,那麼未來進入下滑通道難以避免。

盡管信托業一直很紅火,相關從業人員的收入水平也水漲船高,但業内人士卻仍然感覺如履薄冰。事實上,他們并不看好信托産品的“剛性兌付”。大多業内人士表示,信托公司打造的“剛性兌付”光環可能拖垮來之不易的信托業大好局面。因為如果信托産品到期不能兌付,則部分信托公司及相關人員可能會為自己之前的種種“包裝”付出法律上的代價。

“信托業的剛性兌付如果長期持續下去肯定是沒有前途的,但要終結還必須伴随着軟硬件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托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環境等。”一信托公司分析師如此表示。

華寶信托董事長鄭安國此前曾表示,信托業應該早做準備,建立起風險緩釋和化解機制,并在投資者中深入普及“買者自負”的風險理念。他認為,随着市場的成熟,潛在風險及風險溢價水平将趨于一緻。若要維持收益水平,這種回歸将體現為投資風險的增大,屆時“高收益、零風險”的神話必将終結。

此外,由于“剛性兌付”的承諾,信托公司事實上對融資方進行了連帶擔保,這也反過來推高了融資方的融資成本。由于利率市場化進程的推進,信托公司作為唯一可以同時投資貨币市場、資本市場和産業市場金融機構的制度優勢不複存在,對融資方而言,有更多融資途徑可供選擇,可以接受的融資成本必然會降低。

違約首例

2014年3月4日晚間,*ST超日(全名:上海超日太陽(2.59,0.00,0.00%)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發布公告稱,“11超日債”本期利息将無法于原定付息日2014年3月7日按期全額支付,僅能夠按期支付共計人民币400萬元。至此,“11超日債”正式宣告違約,并成為國内首例違約債券。而對應的公司股票将繼續停牌。

超日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本次違約的債券編号為“11超日債”第二期,由于公司流動性危機尚未化解,通過公司自身生産經營未能獲得足夠的付息資金;同時,公司亦通過各種外部渠道籌集付息資金,但由于各種不可控的因素,截至目前公司付息資金僅落實人民币400萬元,公司拟于3月5日将付息資金劃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銀行賬戶用于本次債券付息,剩餘付息資金尚未落實。而公司理應的支付利息8980萬元難以全額兌付,公司隻能支付400萬元。也就是說,付息比例僅為4.5%。

此前,“11超日債”債權人已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深交所和保薦機構中信建投“違規發行”。

這是國内第一例違約的公司債券,結束了以往債券全部剛性兌付的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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