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

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

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
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是在互助組的基礎上,以個體農民自願組織起來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它的特點是土地入股,耕畜、農具作價入社,由社實行統一經營;社員參加集體勞動,勞動産品在扣除農業稅、生産費、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用之後,按照社員的勞動數量和質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産資料的多少進行分配。
    中文名: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 外文名: 别名: 時 間:1958年 特 點: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統一分配 入股土地:耕地,經過戶主同意入社特殊土地

發展狀況

以主要生産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農民合作的經濟組織,簡稱“初級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有的地區開始試辦。1953年發展到15053個,參加的農戶27.2萬戶。最多時(1956年1月),達到139.4萬個,參加的農戶10668萬戶,占全國農戶總數的90%。以後,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大量轉變為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1956年底,全國75.6萬個農業合作社中,還有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21.6萬個,到1957年僅存3.6萬個。

詳細内容

是我國勞動農民在農業合作化的初級階段建立的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點的半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在初級社中,社員按照自願互利原則,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農具等交社統一經營和使用,由社付給社員報酬。合作社統一計劃、集體經營農副業生産。社員在分工和協作的基礎上進行集體勞動,初級社的純收入扣除了農業稅、公積金和公益金以後,餘下的部分在社員之間分配:一部分作為土地與其它生産資料的報酬;另一部分作為勞動報酬,依據按勞分配的原則分配。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是中國農村由個體經濟轉變為社會主義集體經濟的過渡形式。它克服了互助組存在的集體勞動和分散經營的矛盾,适合當時的農民覺悟程度,促進了生産力的發展。

但初級社仍然存在着統一經營、集體勞動同土地和其它生産資科私有之間的矛盾,影響一部分社員的勞動積極性和生産資料的合理使用,束縛了農業生産力的發展。這就要求它進一步發展成為完全社會主義性質的高級農業生産合作社。

分配方式

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實行統一分配,扣除當年生産費用外,還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和公益金。社員消費部分主要實行按勞分配,并對社員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産資料付給報酬。分配次序為:①交納農業稅;②扣除生産費;③提取公積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員土地、林木、牧畜報酬和租種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頂支出後的剩餘部分,按勞動日分配給社員。

管理機制

初級農業生産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機關是社員大會。《農業生産合作社示範章程草案》規定:社員大會行使以下職權:①通過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選舉和罷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會主任和委員;③決定土地和其他生産資料入社的報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決定生産計劃和預算、各種工作定額和各種工作定額所應得的勞動日、對外簽訂的重要合同等;⑤審查和批準管理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⑥通過新社員入社;⑦決定對社員的重大獎勵和處分,決定開除社員;⑧決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務。社員大會選出的管理委員會管理社務,并選出社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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