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貨檢驗

出貨檢驗

産品在出貨前為保證出貨産品滿足品質的檢驗
出貨檢驗(FQC/OQC,英文全程為FinalQualityControl/OutgoingQualityControl)是指産品在出貨之前為保證出貨産品滿足客戶品質要求所進行的檢驗。成品入庫前,依《最終檢驗規定》采取逐批檢驗入庫之方式,每一訂單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數批之方式交驗入庫。合格出貨客戶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貨檢驗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辦理出貨手續。必要時,因重流時間較長,應同生管部作計劃調度安排。不能達成産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稱為主要缺陷,或嚴重缺陷,用MA表示。依特殊S-2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中文名:出貨檢驗 外文名:Final Quality Control/Outgoing Quality Control 适用領域: 所屬學科: 簡稱:FQC/OQC, 目的:為保證出貨産品

适用範圍

最終檢驗/出貨檢驗是驗證産品完全符合顧客要求的最後保障。當産品複雜時,檢驗活動會被策劃成與生産同步進行,這樣有助于最終檢驗的迅速完成。因此,當把各種零部件組裝成半成品時,有必要把半成品作為最終産品來對待,因為有時候它們在裝配後往往不能再進行單獨的檢驗。

1、FinalQC一般也稱作線上最終檢驗,其檢驗标準至少應包括檢驗項目,規格、檢驗方法等。FQC的組織制有的工廠編在生産部門,有的工廠編在質量部門:FQC檢驗類型又可分為全檢、抽檢或巡檢。

2、OutgoingQC出貨檢驗,一般在出廠前的最近一段時間進行,尤其對電子産品而言,濕度往往會對産品的質量造成影響。

3、OQC的檢驗有時與FQC相同,有時會更加全面,有時則隻檢查某些項目,比如:①外現檢驗;②性能檢驗;③壽命檢驗;④特定的檢驗項目;⑤包裝檢驗等品質控制。

規定範例

總則

1.1制定目的

為加強産品之品質管理,确保出貨品質穩定,特制定本規定。

1.2适用範圍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産品,在出貨前之品質管制,悉依本規定執行。

1.3權責單位

(1)品管部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起草工作。

(2)總經理負責本規定制定、修改、廢止之核準。

檢驗規定

2.1成品入庫檢驗

成品入庫前,依《最終檢驗規定》采取逐批檢驗入庫之方式,每一訂單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數批之方式交驗入庫。

2.2成品出貨檢驗

同一訂單(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庫完成後,在出貨之前,應進行成品出貨檢驗。檢驗方式如下:

(1)由客戶派員或客戶指定驗貨機構人員對産品進行出貨檢驗。

(2)客戶授權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員作出檢驗。

(3)上述兩種情形以外之産品,本公司視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員作出貨檢驗。

2.3客戶驗貨配合

(1)業務部提前聯絡客戶人員到本公司驗貨。

(2)品管部派員協助客戶作抽樣及檢驗工作。

(3)由客戶出示驗貨報告,品管部存檔并彙總。

2.4合格出貨客戶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貨檢驗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辦理出貨手續。

2.5拒收重流

(1)客戶或品管部出貨檢驗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寫《不合格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

(2)品管、生技、制造部聯合制定重流之對策,其中:

(A)品管部主導重流的對策。

(B)生技部主導重流的作業流程。

(C)制造部負責重流作業。必要時,因重流時間較長,應同生管部作計劃調度安排。

(3)重流後,制造單位應視同其他成品,依交驗批逐批經FQC最終檢驗并入庫。

(4)待整個訂單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檢驗合格入庫後,再由客戶驗貨人員或品管部人員進行複驗。

(5)品管部負責追蹤後續生産之預防改善對策。

2.6特采出貨

(1)特采申請

下列情形,業務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請:

(A)産品缺陷輕微,不緻影響使用特性和銷售。

(B)出貨時間緊迫。

(C)其他特殊狀況。

(2)特采批準

(A)客戶驗貨之訂單,應由客戶核準。

(B)由本公司驗貨之訂單,在品管部經理審核後,報總經理核準。

(3)特采出貨

視同合格品辦理出貨。

檢驗約定

3.1抽樣計劃

依據GB2828(等同MIL-STD-105D)單次抽樣計劃。

3.2品質特性

品質特性分為一般特性與特殊特性。

3.2.1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一般特性:

(1)檢驗工作容易者,如外觀特性。

(2)品質特性對産品品質有直接而重要之影響者,如電氣性能。

(3)品質特性變異大者。

3.2.2特特性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屬特殊特性:

(1)檢驗工作複雜、費時,或費用高者。

(2)品質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檢驗參考判斷者。

(3)品質特性變異小。

(4)破壞性之試驗。

3.3檢驗水準

(1)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單次抽樣一般II級水準。

(2)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單次抽樣特殊S-2水準。

3.4缺陷等級

抽樣檢驗中發現之不符合品質标準之瑕疵,稱為缺陷,其等級有下列三種:

(1)緻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費者的生命或财産安全之缺陷,稱為緻命缺陷,又稱嚴重缺陷,用CR表示。

(2)主要缺陷(MA)

不能達成産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稱為主要缺陷,或嚴重缺陷,用MA表示。

(3)次要缺陷(MI)

并不影響産品使用之缺陷,稱為次要缺陷,或輕微缺陷,用MI表示。

3.5允收水準(AQL)

本公司對出貨檢驗之缺陷等級允收水準規定如下:

(1)CR缺陷,AQL=0。

(2)MA缺陷,AQL=1.5%。

(3)MI缺陷,AQL=4.0%。

如客戶另有規定相應之允收水準,則依客戶标準執行。如本公司允收水準嚴于客戶标準,可仍依本公司标準執行。

3.6檢驗依據

依據下列一項或多項:

(1)技術文件、設計資料。

(2)有關檢驗規範。

(3)國際、國家标準。

(4)行業或協會标準(如TUV、UL、CCEE等)。

(5)客戶要求。

(6)品質曆史檔案。

(7)比照樣品。

(8)其他技術、品質文件。

3.7檢驗項目

(1)落地試驗

除客戶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國運輸協會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試驗規定執行。

(2)環境試驗

依國家相關标準進行。

(3)震動試驗

依國家标相關準進行。

(4)壽命試驗

依設計要求進行。

(5)耐壓試驗

依一般II級水淮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6)功率檢查

依一般II級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7)溫度檢查

依特殊S-2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8)結構檢查

依特殊S-2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9)外觀檢查

依一般II級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10)包裝附件檢查

依一般II級水準抽樣,參照檢驗規範執行。

附件

《出貨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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