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銜參贊

公使銜參贊

外交官銜級
有些國家在大使館内的外交人員中授予公使銜,他與特命全權公使不同,其任命無需事先征得駐在國得同意。公使銜參贊的職位僅次于大使,高于一般參贊。
    中文名:公使銜參贊 外文名:Minister Counselor 别名:

外交代表概述

外交代表,又稱外交使節,是一個國家派往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的代表。代表國家,負責辦理外交事務,有常駐和臨時兩種。常駐外交代表系指派駐某一特定國家或某一國際組織、并負責同該國或該組織保持經常聯系的代表;臨時外交代表指臨時出國擔負有某種特定任務的代表。

外交銜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中将外交人員定義為駐外國使館、領館以及常駐聯合國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代表團等機構中具有外交銜級的人員,館長是上述機構的行政首長。我國的外交銜級有大使、公使、參贊、一等秘書、二等秘書、三等秘書、随員。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特權與豁免條例》,使館館長和具有外交銜級的外交人員統稱為“外交代表”,這是廣義上的外交代表。

大使離職或不能履行職務時,設有公使銜參贊或政務參贊的使館,首先由他們履行臨時代辦職務。商務參贊和文化參贊由派遣國相應的主管部門派出。參贊均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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