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合同

借貸合同

系歸還等值貨币或實物的合同
出借人把一定數量的貨币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所有,借用人在約定期限内負責歸還同等數量的貨币或同種類、品質、數量的實物的合同。傳統上稱為消費借貸合同,即與使用借貸合同相對,指不是償還借用物品原物(見借用合同),而系歸還等值貨币或實物的合同。
    中文名: 外文名: 别名: 中文名稱:借貸合同 外文名稱:Loan contract 性 質:非要式合同 必 要:不以履行一定方式 參考法律:《俄羅斯聯邦民法典》

概述

借貸合同為非要式合同,不以履行一定方式為必要;但為了避免發生争議,有些國家也采取防止糾紛的措施,例如《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金額超過50盧布的借貸合同,應以書面形式簽訂。借貸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但隻有法律或合同規定須付利息或其他報酬時,借用人才負償付的義務。

特征

①屬于要物合同(實踐合同)。除當事人協議外,在出借人把貨币或實物交付借用人時,合同才能成立,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才能發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規定,企、事業單位的借款合同根據國家批準的借貸計劃和有關規定簽訂,合同自簽訂時起成立。

②屬于單務合同,借貸合同成立後,隻有借用人單方面承擔償還的義務。出借人則享有收回原本或收取本息的權利,而不負對待給付的義務。但對于有償的借貸,如标的物有瑕疵,出借人應另換無瑕疵的物,借用人并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失。一般認為,出借人對故意隐瞞實物的瑕疵所發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③轉移标的物的所有權。借貸合同的目的,在以貨币或實物供對方消費或處分,使借用人通過借用合同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權,因此,出借人必須是有權處分标的物的人。标的物亦限于貨币和其他代替物,其風險亦由借用人承擔。因此它與借用合同以及租賃合同以特定物為标的,且不移轉所有權不同。

注意事項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在訂立借款協議時應注意下列問題:

一、主體資格問題

1、借款人身份核實

(1)簽約對方為個人

簽約對方如果是個人的,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既簽約方精神正常且年滿18周歲或者16至18周歲但以自己的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在此情況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證、詳細的家庭地址、聯系方法及個人的其他情況,方便于在必要時對其進行實地的考察和确認。

必要時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簽字、提供身份證複印件、身份關系證明。

(2)簽約對方為企業

①企業下屬部門,如企業各部、科、處、室等是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簽訂借款合同。如果簽訂了借款合同,也可能會因為主體不适格而被認定無效。

②企業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公司、辦事處等,則應看其是否有授權,是否具有對外開展業務資格,是否有非法人營業執照。如果有授權或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才有簽訂合同的資格。對分公司、分廠、辦事處的審查,除審查分支機構的履約能力外,還應審查公司的履約能力的情況,因為分公司、分廠、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③ 企業主體資格的審查。一般是對企業營業執照進行審查,查看企業名稱是否與拟簽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一緻;查看注冊資本是否與拟簽合同标的額相稱;查看企業經營範圍是否在拟簽合同業務的經營範圍内;查看企業的工商年檢是否通過了工商部門年度檢驗。除以上的方式以外,還應依據營業執照中記載的情況,對公司的辦公地點、人員、固定資産等進行實地考察和确認。

④資信審查。一般應要求對方提供資信證明資料,包括企業簡介、營業執照、效益情況、稅務證明、銀行信用等級證明以及單位的基本情況等。同時還可以通過調取工商資料等其它手段核實對方所提供的資信證明情況,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情況、會計資料、股東等進行審查。

二、審查借款合同效力

1、進行非法活動的借款合同無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

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為了賭博、吸毒、販賣毒品等非法活動的,法律不予保護。

2、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無效

3、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适用本規定。

4、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5、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6、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三、盡量要求提供擔保

有條件的,應該盡可能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擔保有以下兩種形式:

1、保證人

保證人應當具有代債務人償還借款的經濟實力,由擔保人在借款協議上簽字。根據《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下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保證人:

①國家機關(國務院專門批準的除外);

②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

③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但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在授權範圍内提供擔保);

④公司擔保數額超過公司章程規定的企業;

2、抵押、質押

(1)以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标、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2)以下财産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①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

②城市房地産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③林木;

④航空器、船舶、車輛;

⑤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産。

(3)以下幾類财産不能抵押:

①各級國家機關的财産;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

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實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争議的财産;

⑤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财産。

3、既有保證人又有抵押物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四、明确約定借款利息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适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36%(年利率,對應的月利率為3%,即三分利,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借貸合同中規定的利率,24%以下為有效,24~36%之間的為自然債務(債務人已支付的無權請求返還),36%以上為不當得利,必須予以返還。”

2、逾期利息

現行的人民銀行規定逾期貸款利率為原利率上浮30%-50%。

3、遲延履行判決書的罰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也就是說,如果債務人未能按生效判決或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履行,則從遲延之日起,原約定利息加倍計算。

五、明确約定借款本息的還款順序

對債權人有利的還款順序為:先利息後本金。如果約定不明确,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常常會按照先本金後利息來處理。

六、約定訴訟管轄條款

如果借款人到期不還款,執行“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訴訟管轄原則對出借人是相當不利的,因此,可考慮在借款合同中寫明“若發生糾紛,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的訴訟管轄條款。

返還

借貸合同定有期限,借用人應于到期時返還同等數量的貨币或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的物品,逾期不還,應負遲延責任。如經雙方同意,或不可能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時,則償還其價金。如為無償借貸,借用人可提前償還,出借人則不論有償無償,一般都不得請求提前償還。未定期限的借貸,借用人得随時返還,出借人亦可酌定适當期限催告返還。

在中國,對金銀和外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禁止借貸。職工根據團結互助精神,可以組織各種不同的互助儲金會,向會員貸款,不計利息。私人間的借貸,嚴禁高利剝削或變相的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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