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

信托

理财方式
信托(Trust)是一種理财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财産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當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1]
    中文名:信托 外文名:trust 應用領域:金融、投資、理财 應用學科:金融

主要類型

中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投資公司的發展,乃至信托投資者投資信托的需要,都要求對信托業務進行清晰地認識,因而首先要對信托業務的分類進行認識。

信托标準劃分

以信托關系成立的方式為标準,信托業務基本可以分為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

(一)任意信托

根據當事人之間的自由意思表示而成立的信托稱為任意信托,任意信托又稱為自由信托或明示信托,主要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自由自願形成信托關系,而且這種自由自願意思在信托契約中明确地表示出來,大部分信托業務都屬于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法定信托是與任意信托相對應的一種信托形式。主要指由司法機關确定當事人之間的信托關系而成立的信托。也即信托的當事人之間原本并沒有成立信托的意思,司法機關為了當事人的利益,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判定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為信托關系,當事人無論自己的意思如何,都要服從司法機關的判定。設立法定信托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當事人财産被不法使用。比如,某人去世後,留下一筆遺産,但他并未對遺産的處置留下任何遺言,這時隻能通過法庭來判定遺産的分配。即由法庭依照法律對遺産的分配進行裁決。法庭為此要做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比如進行法庭調查等等。在法庭調查期間,遺産不能無人照管,這時,司法機關就可委托一個受托人在此期間管理遺産,妥善保護遺産。

信托财産劃分

以信托财産的性質為标準,信托業務分為金錢信托、動産信托、不動産信托、有價證券信托和金錢債權信托。

(一)金錢信托

金錢信托也叫資金信托,它是指在設立信托時委托人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财産是金錢,即貨币形态的資金,受托人給付受益人的也是貨币資金,信托終了,受托人交還的信托财産仍是貨币資金。在金錢信托期間,受托人為了實現信托目的,可以變換信托财産的形式,比如用貨币現金購買有價證券獲利,或進行其它投資,但是受托人在給付受益人信托收益時要把其它形态的信托财産還原為貨币資金。目前,金錢信托是各國信托業務中運用比較普遍的一種信托形式。如日本的金錢信托占全日本信托财産總額的90%,日本的金錢信托根據金錢運用的方式不同,又可以劃分為以下幾種:

1.特定金錢信托

特定金錢信托是指在該項信托中金錢的運用方式和用途由委托人特别具體指定,受托人隻能根據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财産。比如,委托人若指定金錢用于貸款時,同時必須詳細規定貸款對象、利率、期限、金額、擔保條件等;如用于投資有價證券,則要詳細規定有價證券的品種價格、數量等等。受托人完全按照委托人指定的用途運用信托财産,一旦出現财産運用損失,都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負責。投資信托就是一種特定金錢信托。

2.指定金錢信托

在這種信托形式中,委托人隻指定金錢運用的主要方向,其運用的具體方式則由受托人決定,比如委托人隻說明金錢要用于貸款,但不規定貸款的具體對象、利率、期限,或要求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但不規定有價證券的種類、形式。指定金錢信托又分為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和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共同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把運用形式、範圍相同的金錢彙總起來,共同進行投資,收益統一計算,最後按各項金錢所占比例向受益人分配收益,單獨運用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受托人将每個委托人的金錢單獨開立帳戶,各項金錢獨立運用,各項收益分别計算。

3.非指定金錢信托

非指定金錢信托是指委托人對金錢的運用方式、運用範圍不作任何限定,而是由受托人決定。為了保護受益人利益,日本從法律上對非指定金錢信托的資金運用範圍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主要是用于購買公債和用于以公債作擔保的貸款。

在日本還有一種有别于以上金錢信托的信托形式,即“金錢信托以外的金錢信托”,這種信托形式是指委托人在信托開始時轉移給受托人的信托财産是金錢,信托終了時,受托人交付給受益人的是其他形式的财産,比如受托人若把金錢投資了有價證券,信托終了,受托人把有價證券交付受益人,若用于其它投資,則以其它财産形式交付給受益人。

目前,在我國信托機構從事的信托業務中,金錢信托占有很大的比重,主要包括信托貸款、信托投資、委托貸款、委托投資等形式。

(二)有價證券信托

有價證券信托是指委托人将有價證券作為信托财産轉移給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運用。比如委托受托人收取有價證券的股息、行使有關的權利,如股票的投票權,或将有價證券出租收取租金,或以有價證券作抵押從銀行獲取貸款,然後再轉貸出去,以獲取收益。

(三)不動産信托

不動産信托是指委托人把各種不動産,如房屋、土地等轉移給受托人,由其代為管理和運用,如對房産進行維護保護、出租房屋土地、出售房屋土地等等。

(四)動産信托

動産信托是指以各種動産作為信托财産而設定的信托。動産包括的範圍很廣,但在動産信托中受托人接受的動産主要是各種機器設備,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管理和處理機器設備,并在這個過程中為委托人融通資金,所以動産信托具有較強的融資功能。

(五)金錢債權信托

金錢債權信托是指以各種金錢債權作信托财産的信托業務。金錢債權是指要求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力,具體表現為各種債權憑證,如銀行存款憑證、票據、保險單、借據等等。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轉移的各種債權憑證後,可以為其收取款項,管理和處理其債權,并管理和運用由此而獲得的貨币資金。例如西方國家信托機構辦理的人壽保險信托就屬于金錢債權信托,即委托人将其人壽保險單據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負責在委托人去世後向保險公司索取保險金,并向受益人支付收益。

目的标準劃分

以信托目的為标準,信托可以劃分為擔保信托、管理信托、處理信托、管理和處理信托。

(一)擔保信托

擔保信托是指以确保信托财産的安全,保護受托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當受托人接受了一項擔保信托業務後,委托人将信托财産轉移給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期間并不運用信托财産去獲取收益,而是妥善保管信托财産,保證信托财産的完整。例如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就是一項擔保信托。附擔保公司債信托是西方國家信托機構廣泛開展的一項信托業務,是信托機構在公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時,為便利公司債券的發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設立的。發行債券是企業籌措資金的一種方式,企業在發行債券時首先要解決一個問題,就是擔保品的保管問題。

(二)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是指以保護信托财産的完整,保護信托财産的現狀為目的而設立的信托。這裡的管理是指不改變财産的原狀、性質,保持其完整。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産不具有物上代位性。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産是房屋,那麼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對房屋進行維護保護,保持房屋的原貌,在此期間,也可以将房屋出租,但不得改建房屋。如果是以動産,如機器設備為對象設立管理信托,那麼受托人可以将設備出租獲取租金收入,但不可将動産出售變賣,換成其它形式的财産。

(三)處理信托

處理信托是指改變信托财産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财産增值的信托業務。在處理信托中,信托财産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财産可以變換形式,如将财産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财産。若以動産為對象設立處理信托,受托人就可以将動産出售。

(四)管理和處理信托

這種信托形式包括了管理和處理兩種形式。通常是由受托人先管理财産,最後再處理财産。例如以房屋、設備等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受托人的職責就是先将房屋、設備等出租,然後再将其出售,委托人的最終目的是處理信托财産。這種信托形式通常被企業當作一種促銷和融資的方式。企業在銷售價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設備的時候,若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很難将産品銷售出去。若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企業又不能及時收回成本。企業以這些商品為對象設立管理和處理信托,把商品的所有權轉移給信托機構,信托機構則通過各種形式為企業融通資金。這樣,商品可以順利銷售,企業的資金又可以順利回收。

事項标準劃分

以信托事項的法律立場為标準,信托可以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一)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民事法律範圍之内的信托。民事法律範圍主要包括:民法、繼承法、婚姻法、勞動法等法律,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内的為民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個人财産的管理、抵押、變賣,遺産的繼承和管理等事項的信托。即為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商事信托是指信托事項所涉及的法律依據在商法規定的範圍之内的信托。商法(也叫商事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等。信托事項涉及的法律依據在此範圍之内的為商事信托,例如涉及到公司的設立、改組、合并、兼并、解散、清算,有價證券的發行、還本付息等事項的信托為商事信托。

委托人的劃分

按照委托人的不同,信托可以分為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及個人法人通用的信托。

(一)個人信托

個人信托是指以個人(自然人)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個人隻要符合信托委托人的資格條件就可以設立信托。個人信托的開展與個人财産的持有狀況及傳統習慣有很大的關系。個人有生命期的限制,由此個人信托又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生前信托,二是身後信托。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指委托人生前與信托機構簽訂信托契約,委托信托機構在委托人在世時就開始辦理有關的事項。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開始生效。生前信托都與個人财産的管理和運用有關,但具體到每個人目的多種多樣。委托人設立生前信托可以指定他人為受益人,也可自己作受益人。

2.身後信托

身後信托是指信托機構受托辦理委托人去世後的各項事務。身後信托與生前信托的區别在于信托契約的生效期,生前信托的契約在委托人在世時即可生效。但生前信托的事項可以延續到委托人去世以後。身後信托的契約有些是在委托人在世時就與信托機構簽定,但契約的生效卻是在委托人去世後,還有一部分身後信托的發生并不源于委托人的意願,而是在委托人去世後,由其家屬或法院指定的。身後信托大多與執行遺囑管理遺産有關,身後信托的受益人隻能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

(二)法人信托

法人信托是指由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公司、社團等作為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法人信托大多與法人的經營活動有關。例如企業發行債券、銷售設備等等,法人信托中的财産價值巨大,個人作為受托人難以承擔這樣巨大的責任,因此法人信托中的受托人也都是法人,如信托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從信托發展的曆史過程看,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後來,随着各種企業公司等法人機構的出現,法人信托業務也逐漸發展起來,法人信托成為信托公司的重要業務。法人設定信托的目的都與法人自身的經營有緊密關系,但具體形式各異,主要包括:附擔保公司債信托、動産信托、雇員受益信托、商務管理信托等等。

(三)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

個人與法人通用信托業務是指既可以由個人作委托人,也可由法人作委托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主要包括:不動産信托、公益信托等等。

受托人承辦劃分

以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為标準,信托可以分為營業信托與非營業信托。

(一)營業信托

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營業信托是在信托發展到一定階段以後出現的,在信托發展的早期,受托人大多是個人,所以不存在營業信托,後來專門經營信托業務的私營機構出現了。這類機構承辦信托業務的目的是收取報酬獲得利潤,信托機構的出現是信托業發展的自然結果。同時它又促進了信托業的發展。目前,世界各國絕大部分的信托業務屬于營業信托。

(二)非營業信托

非營業信托是指受托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而承辦的信托業務。信托産生的早期,主要是個人信托,委托人尋找的受托人也大多是自己的親朋好友,受托人承辦信托業務大多是為了私人情誼,而不是盈利。委托人有時也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報酬,但這隻能看作是一種謝意。從受托人角度看,他并不以收取這種報酬為目的。這樣的信托就是非營業信托。

受益人的劃分

從受益人的角度對信托進行劃分,可以将信托分為四類: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

(一)自益信托

自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指定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從信托性質上看,信托主要是為了他人利益,信托也源于為他人利益而産生的。信托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後來,由于社會的發展,委托人開始利用信托為自己謀利益,也就出現了委托人将自己定為受益人的情形。通過這種形式,委托人可以把自己不能做、不便做的事項委托給信托機構去做,利用信托機構的專門人才和專業設施,使财産獲取更大的收益。

(二)他益信托

他益信托是委托人指定第三人作為受益人而設立的信托業務。信托發展早期主要是他益信托,利用這種形式使他人也能享受自己财産的收益。例如身後信托就是一種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私益信托是指委托人為了特定的受益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所謂特定的受益人是從委托人與受益人的關系來看的,如果受益人與委托人之間有經濟利害關系,委托人為受益人設立的信托可以使委托人為此而獲取一定的利益,那麼這種信托可視作私益信托。例如雇員受益信托是企業為本企業職工設立的,它的受益人有時是全體企業職工,但這種信托仍屬于私益信托,因為企業為職工設立信托的目的是為使職工更好地為企業服務,最終使企業獲利。

地理區域劃分

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區域為依據,信托可以分為國内信托和國際信托。

(一)國内信托

信托業務所涉及的範圍限于一國境内,或者說信托财産的運用隻限于一國的範圍之内即是國内信托。

(二)國際信托

國際信托是指信托業務所涉及的事項已超出了一國的範圍,引起了信托财産在國與國之間的運用。

業務範圍劃分

以業務範圍為标準,可以将信托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

(一)廣義信托

廣義信托包括信托和代理兩類業務。它們同樣都是财産代為管理制度,信托機構也都辦理這兩類業務。但嚴格地說,信托與代理是不同的,從當事人來看,信托有三個當事人,而代理隻有兩個當事人,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代理人也稱受托人,被代理人也稱委托人;從财産上看,信托需要轉移财産權,代理則不需要轉移财産權;從權限上看,信托業務中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業務,并有較大的權限,而代理業務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業務,直接受被代理人的制約。

(二)狹義信托

狹義信托僅僅指财産所有權需要轉移的信托業務,即我們在信托定義裡所規定的信托。

信托中的信托

信托中的信托,從英文Trust of Trust翻譯而來,也就是專門投資信托産品的信托,簡稱TOT。它主要由銀行、信托、券商發行,投資于陽光私募産品。其的操作方式是在信托平台成立一個母信托,然後由母信托再選擇已經成立的陽光私募信托計劃進行投資配置,形成一個母信托控制多個子信托的信托組合品。因此,其業績主要取決于子信托的投資的業績表現。

信托公司發行TOT産品(母信托),其風控措施除了包括所投資的信托産品(子信托)的風控措施之外,還包括發行TOT産品的信托公司的信譽擔保。由于信托公司專業性強,對所投資的子信托産品的把控較好,所選擇投資的信托産品風險性一般不大,再加上信托公司非常注重對自身信譽的維護和建設,信譽的破壞對信托公司來說是不能承受之重,對于可能出現的風險,信托公司本身也将作出相應的措施來應對。

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信托的基本特征。

① 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這是信托關系成立的前提。一是對受托人誠信的信任,二是對信托人承托能力的信任。

② 信托财産及财産權的轉移是成立信托的基礎。

信托是以信托财産為中心的法律關系,沒有信托财産,信托關系就喪失了存在的基礎,所以委托人在設立信托時必須将财産權轉移給受托人,這是信托制度與其他财産制度的根本區别。

财産權是指以财産上的利益為标準的權利,除身份權、名譽權、姓名權之外,其他任何權利或可以用金錢來計算價值的财産權,如物權、債權、專利權、商标權、着作權等,都可以作為信托财産。

③ 信托關系中的三個當事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分信托财産是信托的兩個重要特征。

信托關系是多方的,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這是信托的一個特征。并且,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處分信托财産,這又是信托的另一個重要特征。

信托産品這種信托關系體現了五重含義:一是委托人将财産委托給受托人後對信托财産就沒有了直接控制權;二是受托人完全是以自己的名義對信托财産進行管理處分;三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财産必須按委托人的意願進行;四是這種意願是在信托合同中事先約定的,也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财産的依據;五是受托人管理處分信托财産必須是為了受益人的利益,既不能為了受托人自己的利益,也不能為了其他第三人的利益。

④ 信托是一種由他人進行财産管理、運用、處分的财産管理制度。

信托機構為财産所有者提供廣泛有效的服務是信托的首要職能和唯一服務宗旨,并把管理、運用、處分、經營财産的作用體現在業務中,它已成為現代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既有聯系又有區别。

購買流程

信托購買的流程如下:

1、至少提前2周(好的産品通常預約一周發行一周)開始找産品,碰到合心意的産品就要馬上通過正規代銷渠道預約,需要多預約幾個合心意的産品;

2、确定産品的風險情況,确認自己了解了産品的要素,确定自己能接受購買該産品;

3、不符合購買意向的退掉預約,留下2-3個通過正規代銷渠道預約好額度,直到其中一個确定了發行情況(即确定了符合客戶資金需求的打款時間和相對及時明确的預計成立時間),其餘的圭頓财富時為客戶退掉預約;

4、在打款前一天或打款當天,我們會将打款賬戶發送到客戶手機,并提示客戶的打款時間;

5、客戶按時打款;

6、郵寄合同給客戶,客戶簽訂好後留一份,其餘的寄回我們

7、産品成立,在信托公司網站上會公布,部分有産品成立确認書,我們會寄給客戶。

特别情況:客戶臨時有筆資金出來,為了資金效率,可以先找在售産品,通常好的産品打款成立速度較快,由于不能保證額度,故要多約幾個産品,看哪個能打就打那個,另外要能随時準備打款,若好的産品,臨時差額度,也可以擠進去,這種通常比較好,一般一打款就能很快成立,資金利用效率高。同時也要預約好的預售産品,若臨時擠不進去,也不會耽誤正常的産品預約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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