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電顯示

來電顯示

手機屏幕顯示功能
“來電顯示”又稱“主叫号碼顯示”(Calling Identity Delivery)。分為兩種:一種是挂機狀态(onhook),即當用戶甲向用戶乙打電話時,用戶乙電話機可以收到交換機送來的來電方用戶甲的電話号碼等信息并顯示電話号碼;另一種是摘機狀态(offhook),即用戶甲、乙正在通話時,用戶丙又呼叫用戶乙,當乙聽到提示音同時可以收到用戶丙的電話号碼,此時乙可根據需要選擇通話對象。[1]
    中文名:來電顯示 外文名:CID(Caller Identification)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支持語言:漢語 運行系統:通用 定義:自動将打進的号碼顯示在屏上 作用:預先知道來話者的電話号碼 注意事項:需進行業務申請方可使用等 基本功能:來電号碼預見無人接聽号碼保留

介紹

注意事項

1、電話機必須具有來電顯示功能或者加裝來電顯示器。

2、需進行業務申請方可使用。

單機加連選(疏忙服務)

将幾部單機構成連選群,當本機忙時接入的呼叫将随機選擇連選群中空閑的單機以及分主次呼叫等級。

ISDN(2B+D)(30B+D)

綜合業務數字網(ISDN)是以數字電話網為基礎發展而成的通信網,能夠提供端到端的數字連接,用來承載包括語音、圖像、數據在内的多種業務。

ISDN采用數字傳輸和數字交換技術,将電話、傳真、數據、圖像等多種業務綜合在一個統一的數字網絡進行傳輸和處理,向用戶提供基本速率(2B+D)和一次群速率(30B+D)兩種接口。

B通道:ISDN的支持通道,提供64kbps帶寬來傳送語音或數據資料。

D通道: ISDN的控制信号通道,在ISDN網絡端與用戶端之間傳輸旁帶信号。

基本速率接口(BRI):一個定義ISDN界面的标準,一般包括一個D通道及兩個B通道,一般稱為2B+D。

一次群速率接口(PRI):一個定義ISDN界面的标準,一般包括一個D通道及三十個B通道,一般稱為30B+D。

功能特點

1、“ISDN”的數字傳輸比模拟傳輸更不受到幹擾,可有效減少噪音和串音,并使數據通信更加安全可靠。

2、“ISDN”是一個可傳達多種不同信息(語音、數據、圖像、視頻)的網絡。

3、一條“ISDN”線理論上最多可連接8個終端,目前可在兩個終端上同時通信,互不幹擾。

虛拟用戶交換機CENTREX

在現有本地電話網上進行交換、接續的一種即有直接撥打本地電話,同時具有小交換機功能的電話交換方式。可用于建立單位的“虛拟專用網”。

手機的來電顯示業務基本原理相同,需要申請後使用

對方能知道自己的号碼。

更多信息

電信局廣告

程控電話新業務來電顯示,能将來電号碼自動顯示于話機屏幕上,使用戶通過來電号碼,識别來電人身份,從容選擇是否接聽。

來電顯示業務改變了電話被動接聽的曆史,第一次給了用戶選擇的自由。

革命性的突破,從來電顯示開始。

基本功能

來電号碼, 一目了然

無人接聽, 号碼保留

匿名騷擾, 一查就知

儲存數量, 10至90

業務辦理方法

個人用戶隻需帶機主身份證、單位用戶帶單位證明、代辦人身份證到電信營業處填寫新業務受理卡即可。

注意

全國首例起訴電信來電顯示侵權案被當場駁回

2004年08月27日

在雲南電視台的民意測驗中,九成觀衆認為來電顯示不侵害隐私

新華網昆明8月27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陳鵬)全國首例起訴電信來電顯示案有了一審結果,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日前作出判決: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當場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8月14日,新華社“新華視點”專欄播發《來電顯示是否侵犯隐私權?——全國首例狀告來電顯示侵權案引發深思》一稿,報道了昆明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衛甯将昆明電信公司告上法院,認為電信服務的一項基本功能――來電顯示侵犯了他的隐私權,要求判定被告負有侵權責任,自己享有電話号碼使用權和支配權,電信公司未經同意不能将電話号碼顯示給他人。稿件發出後,引起全國衆多媒體關注并引發了廣泛讨論。

受理此案的昆明市盤龍區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告享有該号碼的使用權、支配權;根據《雲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相關規定: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人披露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其中,個人信息即包括聯系方式。因此,王衛甯對該電話号碼享有隐私權。

但法庭認為,我國法律界一般将隐私權歸屬名譽權,并對侵害名譽權有明确規定,即必須有一定的方式、必須造成一定影響才構成侵權。本案中,原告始終無法提供“來電顯示侵權” 

後果的具體證據;同時,“來電顯示”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溝通,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對社會發展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按照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原則,原告王衛甯狀告電信公司侵權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據此當庭作出宣判:駁回王衛甯的訴訟請求。

王衛甯對此結果顯得相當平靜。他認為法院當場确定了兩個明顯事實——确定原告擁有電話号碼的使用權及支配權,确定原告對該電話号碼享有隐私權。既然自己享有這兩項權利,用戶就有權要求被告停止損害。他表示将繼續上訴。

雲南大學法學院民法專家宋笛認為,盡管他對法院确認隐私權持否定态度,但該案體現的社會意義遠遠超越了案件本身。法院确認的使用權、支配權既提醒了電信用戶如何看待自己的電話号碼,更為消費者如何行使和捍衛自己的權利提供了某種司法依據;而王衛甯的較真雖然對推動公共服務的法律建設具有積極意義,但其敗訴正好告誡公民應正确使用訴訟權利,避免濫用。

來電顯示侵犯隐私?全國首例狀告來電顯示侵權案

網友發言精彩摘錄:

新華網友:1992年,我經鄭州到青島出差,請鄭州的一位工作中的朋友幫買到青島的車票。由于鄭州站有兩個出口,我和這位朋友沒能在車站會面,而車票是第二天下午的,第二天又是星期天。怎麼辦?情急之下,我打114查号台,果真查到了這位朋友家的電話。于是,我們第二天順利見面,我也拿到了車票。 2000年,我到長沙出差,想起一位25年未見的老同學就在長沙,便想一晤。但20多年未聯系,也不知道這位老同學在什麼單位、住在哪裡。我又重操故技,但這次失效了--查号台問:你要找的這位人住在哪條街哪條巷?我說:我不知道呀!查号台說:那我們不能提供給你。我們要為客戶的隐私權負責。結果,又是4年過去了,我仍未能見到這位老同學。我就不明白:一個電話号碼跟個人隐私是咋扯上聯系的。除了這個電話号碼的主人因個人某種原因(比如這位律師不想通過家庭電話承接官司)而特意叮囑電信局說:“千萬别把我的号碼告訴别人呀”以外,電信局提供這樣的服務不是為了更好地為服務嗎?新華網友:如果說來電顯示是技術的進步,那麼,維權(至少有這種意識并付諸行動)是社會文明的進步!人類文明的進步,是許許多多有思想的人“犧牲”換來的,受益的卻是全人類。莫要一棍子把人打死,這樣的人别有用心!有事說事,不要人身攻擊。換句話說,你支持這種強加的來電顯示,或者你是獲益者,抑或你是正在或将來會被侵害。

新華網友:我覺得 來電顯示費 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才是最為關鍵的! 第一,來電顯示 要收費。現在在我國,手機絕大多數是雙向收費,也就是說,你接電話要開錢!當在你接電話(消費)之前,經銷商(電信服務提供商)有義務免費為消費者提供必要的産品說明(對方來電号碼)!但是現在,電信服務提供商 卻要收取 來電顯示費 ,這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權益! 真搞不懂,那些政府部門居然會同意他們的這種做法??!! 第二,如果手機是單向收費,那麼收取來電顯示費(消費者可以選擇用或不用)我覺得可以理解!新華網友:反對來電顯示!私人電話号碼隻給自己信得過的人;而當自己給有關電話打過去時,與己無關的人在旁邊就看到了自己電話号,這就如同在大街上與朋友對話時先将自己住址公開給旁邊所有人一樣!尤其是不裝來電顯示的客戶本就不想知道給自己來電話的人的号碼禍害更大——一般來電話的人都與自己有關系,不須賺錢的電話公司來多此一舉!怪不得我女兒生小孩後要求給孩子保險電話不斷,原來是我女兒資訊醫院醫生時留下了“來電顯示”之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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