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字路口

丁字路口

交通名詞
丁字路口,道路名稱。拼音為dīng zì lù kǒu。
    中文名:丁字路口 類别:交通 形狀:丁 一般情況:一條主幹路與支路的交叉 特殊情況:兩條主幹路交叉 地點:路口

釋義

一條主幹路與支路的交叉或兩條主幹路交叉時所形成的"丁"字形路口。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機動車信号燈和非機動車信号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丁字路口直行車輛不受紅燈限制。所以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後,丁字路口紅燈亮時,無論是箭頭紅燈還是普通紅燈,右邊無橫道的直行車輛要停止在停止線以外,不準通行。

責任依據

丁字路口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确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别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四)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并不是對每—個在道路交通中發生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事故都能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出于種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經公安機關調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則對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認定其負交通事故責任。

對于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适用必須嚴格加以限制。首先對于應當适用推之責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次,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盡一切可能收集證據,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确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隻有當确實不能确認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時,才能不認定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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