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組織形式

企業存在的形态和類型
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存在的形态和類型,主要有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三種形式。無論企業采用何種組織形式,都應具有兩種基本的經濟權利,即所有權和經營權,它們是企業從事經濟運作和财務運作的基礎。企業采用何種組織形式,對企業理财工作有重大的影響。
    中文名:企業組織形式 外文名: 别名: 分類:獨資、合夥 、公司 含義:企業财産及其社會化大生産的組織狀态

概念

企業組織形式是指企業财産及其社會化大生産的組織狀态,它表明一個企業的财産構成、内部分工協作與外部社會經濟聯系的方式。

分類

1、獨資

n  獨資企業,西方也稱“單人業主制”。它是由某個人出資創辦的,有很大的自由度,隻要不違法,愛怎麼經營就怎麼經營,要雇多少人,貸多少款,全由業主自己決定。賺了錢,交了稅,一切聽從業主的分配;賠了本,欠了債,全由業主的資産來抵償。我國的個體戶和私營企業很多屬于此類企業。nn2、合夥

n  合夥企業是由幾個人、幾十人,甚至幾百人聯合起來共同出資創辦的企業。它不同于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的公司企業。它通常是依合同或協議湊合組織起來的,結構較不穩定。合夥人對整個合夥企業所欠的債務負有無限的責任。合夥企業不如獨資企業自由,決策通常要合夥人集體做出,但它具有一定的企業規模優勢。nn  以上兩類企業屬自然人企業,出資者對企業承擔無限責任。

nn  合夥企業的特點:n

n  (1)合夥企業法規定每個合夥人對企業債務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一個合夥人沒有能力償還其應分擔的債務,其他合夥人須承擔連帶責任)n

n  (2)法律還規定合夥人轉讓其所有權時需要取得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有時甚至還需要修改合夥協議,因此其所有權的轉讓比較困難。n

n3、公司

n  公司企業是按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出資者按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創辦的企業。主要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n

n  有限責任公司指不通過發行股票,而由為數不多的股東集資組建的公司(一般由2人以上50人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其資本無需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在出讓股權時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和高層經理人員往往具有股東身份,使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分離程度不如股份有限公司那樣高。有限責任公司的财務狀況不必向社會披露,公司的設立和解散程序比較簡單,管理機構也比較簡單,比較适合中小型企業。n

n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并通過發行股票(或股權證)籌集資本,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企業法人。(應當有2人以上200以下為發起人,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币500萬元)其主要特征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産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其本質也是一種有限責任公司)。

決擇

    決定企業組織形式的主要因素 企業組織形式反映了企業的性質、地位、作用和行為方式;規範了企業與出資人、企業與債權人、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職工等内外部的關系。

毫無疑問,它必須和我國的社會制度相适應,和我國的生産力發展水平相适應,同時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的行業特點。企業隻有選擇了合理的組織形式,才有可能充分地調動各個方面的積極性,使之充滿生機和活力。在決定企業的組織形式時,要考慮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以下幾方面:

(1)稅收。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創辦人首先考慮的因素是稅收。在美國公司法中,也将這一因素稱為決定性因素。以我國為例,我國對公司企業和合夥企業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

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

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征公司稅,隻征收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再對比合夥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要優于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隻征一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一次企業所得稅;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一面,因為,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一般都是隻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适用。

例如,國稅發(1997)198号文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隻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施行“整體化”措施,消除了重疊課征,稅收便會消除一部分,這樣一般情況下要優于合夥制企業。

如果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國稅收現象,由于國籍的不同,稅收将出現差異。一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夥企業比較合适。因為,規模較大的企業需要資金多,籌資難度大,管理較為複雜,如采用合夥制形式運轉比較困難。

(2)利潤和虧損的承擔方式。獨資企業,業主無需和他人分享利潤,但其要一人承擔企業的虧損。合夥企業,如果合夥協議沒有特别規定,利潤和虧損由每個合夥人按相等的份額分享和承擔。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公司的利潤是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和股份種類分享的。對公司的虧損,股東個人不承擔投資額以外的責任。

(3)資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通常,投資人有一定的資本,但尚不足,又不想使事業的規模太大,或者擴大規模受到客觀條件的限制,更适宜采用合夥或有限公司的形式;如果所需資金巨大,并希望經營的事業規模宏大,适宜采用股份制;如果開辦人願意以個人信用為企業信用的基礎,且不準備擴展企業的規模,适宜采用獨資的方式。

此外,企業的存續期限,投資人的權利轉讓,投資人的責任範圍,企業的控制和管理方式等這些因素都會對投資人在選擇企業組織形式時形成影響,必須對各項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2.我國企業組織形式應尋求多元化發展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産力的發展水平是多層次的,由此形成了

三類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即獨資企業、合夥制企業和公司制企業(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這三種企業都屬于現代企業的範疇,體現了不同層次的生産力發展水平和行業的特點,但企業形式的法定性不是一成不變,不能變通的。

我國企業組織形式應呈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以在法定的形式外尋求并借鑒一些國家的企業形式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

比如,我國公司法是不承認設立時的“一人公司”,但是,對于設立後,公司存續其間,其股東變動不足法定人數時如何,法律沒有進一步規定如何處理,似乎可以認為我國公司法并不禁止存續中的一人公司。

承認或者拒絕一人公司各有利弊,但總體平衡起來考慮,承認一人公司的好處要大于禁止一人公司的好處。

首先,有利于降低投資者的經營風險。許多投資者,往往既想一人投資,又想利用公司這種形式的特權,尤其是想享受有限責任的特權。如果,法律對這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加以承認,有助于社會财富的增加。

其次,有利于維持企業,保護交易安全。如果一個企業因為股權轉讓,股東死亡導緻股東人數不符法定要求而被強行要求解散,既是現存企業的重大損失,也導緻交易無安全保障可言。

最後,有利于減少糾紛,降低交易成本。比如,在設立公司時或者在公司運行時,為了滿足法律上關于股東人數的要求,通常會找一些親朋好友來挂名,赢利或者負債時若引起糾紛,需要調集證據解決,可能導緻持久的訴訟,對于當事人也增加了交易成本。由此可見,隻要在承認一人公司的同時對一人公司所存在的弊病加以防範,或者因勢利導,其對社會經濟的積極效果可能會遠遠大于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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