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子明

仇子明

《經濟觀察報》駐滬記者
仇子明,男,1982年出生于江蘇南京,法學碩士,《經濟觀察報》駐滬記者。網名白衣渡江、辣筆小球等,長期活躍于新浪微博,個性張揚,擅長網絡人肉。2010年7月,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内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絡。但案件至今依然疑點重重。[1]
    中文名:仇子明 外文名: 别名: 民族:漢族 出生地:南京 畢業院校:南京大學 職業:記者 代表作品: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内幕案 主要成就:譯《工作、消費、新窮人》 籍貫:江蘇南京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82年

從業經曆

凱恩事件

2010年5月上旬,《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得到線索,凱恩股份實際控制人王白浪在凱恩集團改制過程中,涉嫌侵吞國資、侵占國有土地、将上市公司資産洗錢至個人腰包。

從2010年6月7号開始,經濟觀察報記者仇子明連續發表題為《凱恩股份改制:偷天換日謎團待解》、《凱恩股份再調查:隐瞞的關聯交易》等多篇文章,矛頭直指浙江省遂昌縣一家名為凱恩股份的上市公司,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遂昌縣警方和政府官員曾在2010年7月3日稱,将繼續對仇子明進行調查,但卻在本周三向新華社稱已關閉對他的調查。

2010年7月23日對《經濟觀察報》仇子明采取刑事拘留的決定,仇子明也第一次成為熱門新聞人物。

2010年7月27日,一則有關“經濟觀察報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内幕遭全國通緝”的微博消息引爆網絡。因為報道了上市公司凱恩公司關聯交易内幕,遭到凱恩公司所在地浙江麗水遂昌縣公安局網上通緝,罪名是涉嫌“損害公司商業信譽罪”,引起全國媒體廣泛關注而名動一時。

2010年7月28日,網上一篇“記者因報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國通緝”的報道引起省、市公安機關的高度重視,在浙江省公安廳的指導下,麗水市公安局組織有關專家連夜對該案的有關證據和辦案程序進行審核。

2010年7月29日上午,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迫于媒體壓力責令遂昌縣公安局撤銷通緝。

2010年12月,據《中國日報》英文版轉自新華社英文稿報道,仇子明已被指稱收受了人民币5萬元的賄賂,《經濟觀察報》的另一名官員則被指稱收受了人民币80萬元。這一指控最早是由《成都商報》記者龍燦在新浪微博上作出的,但他并未透露消息來源或其他細節。

法國國際廣播電台(RFI)特約記者曹國星也在他的新浪微博上明确指稱仇子明曾收受賄賂,并指控《經濟觀察報》副總編輯王勝忠接受了人民币80萬元的賄賂。

微博約架事件

2014年7月22日,兩人由對罵由微博轉發開始,@辣筆小球在2014年7月22日轉發了一條關于某英超球隊的微博,并在評論中對@趙震JAMES進行了攻擊。随後@趙震JAMES也不甘示弱,轉發并發表評論進行反擊。兩人在進行了幾輪微博“罵戰”之後,也由對罵發展為約架,而約架地點經過先後三次更改,最終确定在濟南。

2014年7月23日上午,@濟南公安在得知這一約架事件後,也發布微博,分别@了當事的兩人,對其進行勸阻,并表示:在濟南涉及到違法犯罪的,一視同仁,絕不姑息!但這件事并沒有因此而淡化,後從兩人随後發布的微博中看到,兩人均于2014年7月23日晚到達了濟南。

2014年7月22日,《足球》報記者趙震與草根大V“辣筆小球”微博約架事件再升級,趙震用一篇近2000字的長微博詳細描述了自己此次約架的細節,言語間暗指“辣筆小球”并未按照約定來到濟南赴約,并透露此次約架居然驚動了濟南市公安局局長。

2014年7月23日,晚8點左右濟南警方在濟南東部的某賓館找到了當事人之一的@趙震JAMES,并與其進行談話進行勸阻。@趙震JAMES當時雖表現的非常配合,但随後又跑出了賓館。晚上9點左右,民警再次在濟南東部的海爾綠城玫瑰園附近找到了@趙震JAMES,這一次終于使他放棄了赴約的打算。

有趣的是而“約架事件”的另一當事人@辣筆小球則一直未露面。

獲獎記錄

2010年9月16日,首個記者援助項目在北京啟動,仇子明(調查采訪過程中,遭受嚴重的身心傷害)得到5000元的援助金。

人物評價

千萬别以為萬事大吉皆大歡喜了,仇子明千萬别覺得自己就是香饽饽了。任何社會,從利益層到政府官員,讨厭媒體是天然的,就像讨厭蚊子。如果我是官員,也讨厭蚊子讨厭記者讨厭仇子明,盡管我也會賠着笑臉上門道歉。(中國青年報評)

在一個多元社會,人們對事物、事件及社會現象的看法允許多樣化,觀點不同很正常,出現論戰與交鋒也不稀奇,但不要有語言暴力,更不要由“罵戰”升級為“約架”。即便矛盾激化了,也還可以通過溝通、談判、司法途徑去解決。裹挾着仇恨與怨念的“約架”,傷害的不僅是自己及對方,也會傷及整個社會。(四川新聞網評)

無論哪一個公民個體,不管他是不是記者,也不管他是不是“持證上崗”的記者,都應當遵守法律,都應當有道德約束。任何公民都不應當濫用自己的言論、監督之權,任何公民都不應當假借輿論監督,侵犯其他公民和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證券日報》常務副總編董少鵬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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