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鑒定的原則、方法、内容和等級劃分。
本标準适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過渡問題
損傷發生在這個時間之前的,遵循從舊加從輕原則。其中,未經審判或者正在審判的案件鑒定時仍适用舊的标準。但如用新的标準不構成損傷或損傷程度較輕的,可采用新頒布的标準。
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未見明顯錯誤的,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以新的标準對自己有利提起重新鑒定的,不予受理。但對舊标準使用提出質疑,經依法審查确實存在問題的,人民法院可依據舊的标準委托重新鑒定。技術部門應對目前審理案件涉及損傷鑒定标準使用問題向委托機構提出意見。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準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準。
GB18667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GB/T16180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緻殘等級
GB/T26341-2010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
總則
4.1鑒定原則
4.1.1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緻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症或者後遺症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
4.1.2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後果為輔,綜合鑒定。
4.1.3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4.2鑒定時機
4.2.1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鑒定;以損傷所緻的并發症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2.2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鑒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症出具鑒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複檢并予以補充鑒定。
4.2.3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床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鑒定。
4.3傷病關系處理原則
4.3.1損傷為主要作用的,既往傷/病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應依據本标準相應條款進行鑒定。
4.3.2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标準相應條款适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鑒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鑒定為輕微傷。
4.3.3既往傷/病為主要作用的,即損傷為次要或者輕微作用的,不宜進行損傷程度鑒定,隻說明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