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
    中文名:人民政府 外文名: 别名:people's government 性質:政府機關 所屬類别:國家事務

主要職責

第一條為推動省級人民政府切實履行教育工作相關職責,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育督導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省級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的評價是指對省級人民政府領導、管理、保障、推進本行政區域内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有關情況的評價。

第三條評價工作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統籌領導,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評價工作堅持以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為中心,遵循依法依規、突出重點、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根據國家教育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标、當年重點任務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制定年度評價工作重點、實施細則。

性質

不同國家的政府組織形式和名稱有很大差異,但都與其政權性質相适應。在我國,中國共産黨成為執政黨以後,所領導的政權是人民政權,政府是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政府工作根本宗旨。按管轄權力範圍,政府可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名詞解釋

人民政府是我國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通稱,是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後,在解放區設立了各級人民政府。1954年(甲午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改稱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1958年7月我國開始進入人民公社時期,農村人民公社一直實行“政社合一”的制度,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八中十次全會通過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規定:“公社管理委員會,在行政上,就是鄉人民委員會(即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委員會(即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委員會派出機關的領導。在管理生産建設、财政、糧食、貿易、民政、文教衛生、治安、民兵和調解民事糾紛等項工作方面,行使鄉人民委員會的職權。

公社的社長,就是鄉長。“文化大革命”期間,1967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員會被奪取權力,2月5日成立上海人民公社,後根據毛澤東主席的提議改稱上海市革命委員會,從此以後,被革命委員會所替代。第五次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于1979年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幹規定的決議》,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1982年12月4日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重新設立了鄉、民族鄉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是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以及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受國務院統一領導,負責組織和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各項行政事務。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也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所通過的決議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一方面要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另一方面也要對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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