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

人大釋法

法律名詞
人大釋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對特區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紛争、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因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中文名:人大釋法 外文名: 發布單位: 英文名:An interpretation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本質:解釋法律權 發布時間:2016年

法律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是這麼規定的:

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别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于香港特别行政區自治範圍内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對本法關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區關系的條款進行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香港特别行政區終審法院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換句話說,涉及到國家主權和中央和特區關系等政治權力的重大問題上,香港法院對于有關案件的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于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解釋作為準則。

曆次釋法

1999年6月第一次釋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

當年5月20日,時任香港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當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所作的判決,擴大了香港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并認為這些子女無須經内地有關機關批準,即可進入香港特區定居,這一判決内容與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2004年4月人大主動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産生辦法與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從時任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的話中我們可窺得當時釋法的背景,“近一個時期以來,香港社會圍繞政治體制發展問題展開了讨論,在讨論中對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有關規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影響到特區政府有關工作的進行。”說白了,香港政改問題在當時引人關注,自2003年7月以來,在香港政制讨論争論不斷當中,有一種聲音要把這場政制發展的讨論扭向偏離于基本法的方向。在這樣的情況下,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得不作出這次解釋。時任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在接受央視采訪時說,“可以說不到萬不得已,人大不會出手。”

第二次釋法後僅隔1年,人大第三次釋法,聚焦行政長官的缺位與産生。當時的起因是董建華辭職,引發香港社會内部關于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的争論。

距離最近的一次釋法,是在2011年8月,起因是香港特别行政區終審法院在審理一起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有關的案件時,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區是否應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決定采取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問題。

鑒于香港立法會在近期出現宣誓問題,有議員在宣誓時展示“港獨”标語并發布辱華言論,全國人大常委會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有關特區政府公職人員宣誓的内容進行解釋。香港許多政界人士紛紛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此時做出釋法,是為遏制“港獨”發出明确而強力的訊号。

解析

人大釋法具有充分法理和法律依據——專家解讀全國人大釋法之二

全國人大常委會7日全票通過了對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多位專家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表示,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履行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憲制權力作出的法律解釋,與基本法有同等效力,具有充分的法理和法律依據。

針對香港一些人和某些西方媒體指責,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李樹忠表示,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在其認為必要的時候,對任何一部全國性法律或其中一個法律問題進行解釋。人大依法行使憲制性權力,對香港基本法作出權威解釋,程序正當、合法,無可非議。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鄒平學表示,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基本法的所有條文作出解釋。不論需要解釋的事項是否涉及訴訟案件,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可以釋法,可以依據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的請求釋法,也可以主動釋法。而且,人大釋法有最終和最高的效力,香港特區法院必須遵循。

“人大釋法不僅源自基本法的規定,還源自憲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其解釋效力的終極性也與憲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地位的規定精神相一緻。”鄒平學說。

中國人民大學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齊鵬飛表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有解釋基本法的權力,其解釋與基本法條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專家們一緻認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權力不容置疑,對其釋法決定,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一體遵循。此次釋法合法合理合規,有助于香港法院和各界更好地理解和執行基本法相關條文,有助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有助于維護香港的根本利益、法治和基本法的權威。

對于個别人和個别媒體指稱人大釋法損害香港司法獨立,專家直斥這種說法“罔顧是非、錯誤之極”。鄒平學指出,根據基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是指香港特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幹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五次釋法都十分審慎,即使人大釋法與香港法院審理的案件有關,人大也沒有介入和幹預法院審理個案,香港法院的司法獨立沒有受到任何損害。

“人大釋法和香港法院行使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一樣,都是香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目的都是維護香港法治、維護基本法權威,它們不是非此即彼的對立關系。把人大釋法與香港法治對立起來不僅錯誤,也十分有害。”鄒平學說。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郭天武表示,香港特區法院的司法獨立,其實質是保障獨立進行審判而不受任何幹涉,對應的是法院審理個案的情況。人大釋法與法院獨立審判并不沖突,并且依據基本法,法院在審判時應以人大釋法為準。

對于此次人大釋法是否限制了被選舉權的疑問,李樹忠強調指出,被選舉權也有底線,就是不能分裂國家,這是參選公職者應具備的基本的法定要求。這次釋法把“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别行政區”列為參選或出任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這是最基本政治倫理的體現。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表示,任何國家的公職人員都必須效忠國家憲法,這是國家憲政的基本原則,也是公職人員必須遵循的政治倫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實際上就是效忠條款,明确香港特區主要公職人員的政治效忠問題。從法理上講,這一條款及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不僅是對如何宣誓效忠的程序性規定,更是對政治效忠問題本身的實體性規定。

“個别香港立法會候任議員公開主張分裂國家的‘港獨’,已經違背了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對立法會議員做出的政治效忠要求。按照基本法規定,這些議員無論在法律程序上是否最終完成宣誓,在政治實質上因為違反了政治效忠原則已不适任。”強世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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