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燈

交通燈

用來指揮交通的信号燈
交通燈通常指由紅、黃、綠三種顔色燈組成用來指揮交通的信号燈。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1]
    中文名:交通燈 外文名: 别名: 第一盞:于1918年誕生 黃色信号燈的發明者:胡汝鼎 最早的交通燈:出現于一八六八年英國倫敦

曆史

正早在19世紀初,位于英國中部的約克城,紅、綠裝分别代表女性的不同身份。其中,着紅裝的女人表示"我已結婚",而着綠裝的女人則是未婚者。當時,英國倫敦議會大廈前經常發生事故,并引起堵塞,有時一堵就是一兩個小時,市民對此意見很大。英國政府因此便在議會大廈門前增派了警察,但人多車多,警察也顯得力不從心,效果并不理想。

從此,城市的交通信号燈被取締了。直到1914年,在美國的克利夫蘭市才率先恢複了紅綠燈,不過,這時已是“電氣信号燈”。稍後又在紐約和芝加哥等城市,相繼重新出現了交通信号燈。

變革

随着各種交通工具的發展和交通指揮的需要,第一盞名副其實的三色燈(紅、黃、綠三種标志)于191

8年誕生。它是三色圓形四面投影器,被安裝在紐約市五号街的一座高塔上,由于它的誕生,使城市交通大為改善。

黃色信号燈的發明者是我國的胡汝鼎,他懷着“科學救國”的抱負到美國深造,在大發明家愛迪生為董事長的美國通用電器公司任職員。一天,他站在繁華的十字路口等待綠燈信号,當他看到紅燈而正要過去時,一輛轉彎的汽車呼地一聲擦身而過,吓了他一身冷汗。回到宿舍,他反複琢磨,終于想到在紅、綠燈中間再加上一個黃色信号燈,提醒人們注意危險。他的建議立即得到有關方面的肯定。于是紅、黃、綠三色信号燈即以一個完整的指揮信号家族,遍及全世界陸、海、空交通領域了。

最早出現

最早的交通燈出現于一八六八年英國倫敦。那時的交通燈隻有紅、綠兩色,經改良後,再增加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中國最早的馬路紅綠燈,是于1928年出現在上海的英租界。

關聯

從最早的手牽皮帶到20世紀50年代的電氣控制,從采用計算機控制到現代化的電子定時監控,交通信号燈在科學化、自動化上不斷地更新、發展和完善。

交通指揮燈是非裔美國人加萊特?摩根在1923年發明的。此前,鐵路交通已經使用自動轉換的燈光信号有一段時間了。但是由于火車是按固定的時刻表以單列方式運行的,而且火車要停下來不是很容易,因此鐵路上使用的信号隻有一種命令:通行。公路交通的紅綠燈則不一樣,它的職責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告訴汽車司機把車輛停下來。

開車的人誰也不願意看到停車信号。美國夏威夷大學心理學家詹姆斯指出,人有一種将刹車和油門與自尊相互聯系的傾向。他說:駕車者看到黃燈亮時,心裡便暗暗作好加速的準備。如果此時紅燈亮了,馬上就會産生一種失望的感覺。他把交叉路口稱作“心理動力區”。如果他的理論成立的話,這個區域在佛羅伊德心理學理論中應該是屬于超我(superego)而非本能(id)的範疇。

新式的紅綠燈能将闖紅燈的人拍照下來。犯事的司機不久就會收到罰款單。有的紅綠燈還具備監測車輛行駛速度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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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早的交通燈出現于一八六八年英國倫敦。那時的交通燈隻有紅、綠兩色,經改良後,再增加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

顔色影響

其實,用這三色來作交通訊号和人的視覺機能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我們的視網膜含有杆狀和三種錐狀感光細胞。杆狀細胞對黃色的光特别敏感,三種錐狀細胞則分别對紅光、綠光及藍光最敏感。由于這種視覺結構,人最容易分辨紅色與綠色。雖然黃色與藍色也容易分辨,但因為眼球,對藍光敏感的感光細胞較少,所以分辨顔色,還是以紅、綠色為佳。所以,交通燈用什麼顔色也是有大學問的呀!

顔色也有活動(activity)的含意,要表達熱或劇烈的話,最強是紅色,其次是黃色。綠色則有較冷及平靜的含意。因此,人們常以紅色代表危險,黃色代表警覺,綠色代表安全。

而且,由于紅光的穿透力最強,其他顔色的光很容易被散射,在霧天裡就不容易看見,而紅光最不容易被散射,即使空氣能見度比較低,也容易被看見,不會發生事故車輛。所以我們用紅色表示禁止。

英國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信号燈和非機動車信号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行人通行;

(二)黃燈亮時,已越過停止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

(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

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号燈車輛和人行橫道信号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号燈的表示通行。

紅燈亮時,右轉彎的車輛道路在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行人通行的情況下,可以通行。

第三十九條人行橫道信号燈表示:

(一)綠燈亮時,準許行人通過人行橫道;

(二)紅燈亮時,禁止行人進入人行橫道,但是已經進入人行橫道的,可以繼續通過或者在道路中心線處停留等候。

第四十條車道信号燈表示:

(一)綠色箭頭燈亮時,準許本車道車輛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紅色叉形燈或者箭頭燈亮時,禁止本車道車輛通行。

第四十一條方向指示信号燈的箭頭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轉、直行、右轉。

第四十二條閃光警告信号燈為持續閃爍的黃燈,提示車輛、行人通行時注意瞭望,确認安全後通過。

第四十三條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有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者一個紅燈亮時,表示禁止車輛、行人通行;紅燈熄滅時,表示允許車輛、行人通行。

見黃燈隻要停住就不罰

按123号令,違反道路交通信号車輛燈通行記6分,這包括闖紅燈和闖黃燈。黃燈原本是對司機以警示、對交通以緩沖。之所以做出如今的規定,是因為近年來在黃燈時區内發生了不少

交通事故。而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意識,甚至使原本是警示燈的黃燈變成了“加速預告燈”。

按國際慣例,黃燈亮時應停車,不停車屬于違章。若黃燈亮起時車身任何一部分已過線,都可繼續開過去。如沒過線則應刹車停住,哪怕越過斑馬線也要停住,隻要停住就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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