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衆音樂協會

中國大衆音樂協會

社會群衆團體
中國大衆音樂協會的前身是中國輕音樂學會。為使适應現代社會發展的需要,2006年10月,中國輕音樂學會經國家民政部、文化部批準,由原中國輕音樂學會正式變更為中國大衆音樂協會。[1]中國大衆音樂協會是由全國從事大衆音樂實踐工作的作曲家、作詞家、演唱(奏)家、理論家、指揮家、社會音樂活動家、教育家、市場經營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群衆團體。
  • 中文名:中國大衆音樂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機構類别:協會
  • 原名:中國輕音樂學會

建設宗旨

中國大衆音樂協會團結全國從事大衆音樂活動的業内人士,保護本行業的合法權利,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積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大衆音樂事業。逐步建立中國大衆音樂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出版、宣傳、市場、國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綜合體系。為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

1、中文名稱:中國大衆音樂協會;

2、英文名稱:CHINA ASSOCIATION OF POPULAR MUSIC;

英文縮寫:CAPM;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全國從事大衆音樂實踐工作的作曲家、作詞家、演唱(奏)家、理論家、指揮家、社會音樂活動家、教育家、市場經營者、新聞工作者等自願組織起來的社會群衆團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團結從事各類音樂活動的專家和學者,保護本行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積極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大衆音樂事業。加強音樂文化影響功能,逐步建立中國大衆音樂的創作、表演、理論研究、教育、出版、宣傳市場普及、國内外交流等方面的綜合體系,對會員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文化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115号;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加強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規範。

2、組織社會各界從事大衆音樂工作的藝術家們,開展大衆音樂藝術、學術交流活動;促進音樂文化領域專業藝術水平的提高和專業工作質量的完善;加強專業創作表演、評論、理論研究、教育、宣傳等工作,樹立崇高的藝術道德和社會責任感;

3、扶植新人、培養新人、鼓勵新作,獎勵為中國大衆音樂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4、加強大衆音樂的社會教育和普及培訓工作,積極培養社會基層業餘音樂創作和演出骨幹;

5、推進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和不斷繁榮;

6、積極開展對外文化交流與管理交流活動;

7、根據國家改革開放政策,開展各項有利于協會建設的文化活動;

8、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保護我會會員的各項權益。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4、屬于本協會業務領域内和相關服務領域内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1、申請入會者須提交交入會申請書;

2、組聯部按照章程要求審查入會資格,符合要求者填寫“會員登記表”;

3、“會員登記表”及申請入會材料由組聯部呈報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審批;

4、組聯部按上述程序辦理會員入會手續;

5、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遵守協會章程,按時繳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5、積極關心中國大衆音樂事業的發展,及時向協會彙報有關業務活動信息,

為協會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及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5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由會長推薦秘書長,報常務理事會通過。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協會設若幹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在會長、秘書長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工作和我國大衆音樂工作中有較大影響的;

3、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曾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70周歲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産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員會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财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定。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的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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