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則
适用範圍
本标準規定了食品标簽的基本原則、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準适用于在國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标簽。
引用标準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标準
GB13432特殊營養食品标簽
術語
預包裝食品
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質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内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标識的食品。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裝,以作為交貨單元的任何包裝形式,也包括包裝紙。
食品添加劑
為改善食品的品質和色、香、味,以及為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物質或天然物質。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時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終産品中的任何物質。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劑。
保質期
指在标簽上規定的條件下,保持食品質量(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銷售,并符合标簽上或産品标準中規定的質量(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保存期
指在标簽上規定的條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終日期;超過此期限,産品質量(品質)可能發生變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銷售。
固形物
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中的固體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标注内容
食品名稱
一、必須采用表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二、當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
三、無上述規定的名稱時,必須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俗名。
四、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号名稱”或“商标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5.1.1條中規定的任意一個名稱。
五、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稱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稱後注明相應的詞或短語。
配料表
一、除單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簽上必須标明配料表。
二、配料表的标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三、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四、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複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标明複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後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當複合配料在國家标準或行業标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标出。
五、各種配料必須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2760規定的産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六、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時(指發酵産品,如酒、醬油、醋等),為了表明産品的本質屬性,可用“原料”或“原料與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條的規定标注。
固形物含量
5.3.1必須标明容器中食品的淨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體積;
b.固态食品,用質量;
c.半固态食品,用質量或體積。
5.3.2容器中含有固、液兩相物質的食品,除标明淨含量外,還必須标明該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質量或百分數表示。
5.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獨立且品質相同、形态相近的幾件食品時,在标明淨含量的同時還必須标明食品的數量。
5.4制造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必須标明食品制造、包裝、分裝或銷售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進口食品必須标明原産國、地區(指香港、澳門、台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内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
指南
5.5.1必須标明食品的生産日期、保質期或/和保存期。
5.5.1.1日期的标注順序為年、月、日。
5.5.1.2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質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飲用”(用于保質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飲用最佳”(用于保質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飲用”(用于保存期)。
b.“保質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質期……個月”。
“保存期……個月”。
5.5.2如果食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貯藏條件有關,必須标明食品的貯藏方法。
等級
産品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中已明确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食品,必須标明食品的質量等級。
産品标準号
必須标明産品的國家标準、行業标準或企業标準的代号和順序号。
特殊标注内容
5.8.1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必須在食品名稱附近标明“輻照食品”。
5.8.2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加以說明。
允許免除标注内容
6.1當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積小于10cm2時,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劑外,可免除5.2和5.5~5.7條的内容。
6.2産品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中已明确規定保質期或保存期在18個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質期或保存期。
6.3進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稱、地址和産品标準号。
推薦标注内容
7.1批号
由食品的生産或分裝單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産(分裝)批号。
7.2食用方法
為保證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簽上标明容器的開啟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薦攝入量、烹調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必要時可以在标簽之外單獨附加說明。
7.3熱量和營養素
可以按GB13432的規定,标明熱量和營養素的含量。
基本要求
8.1食品标簽不得與包裝容器分開。
8.2食品标簽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于辨認和識讀。
8.3食品标簽的一切内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号、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8.4食品名稱必須在标簽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稱和淨含量應排在同一視野内。
8.5食品标簽所用文字必須是規範的漢字。
8.5.1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但必須拼寫正确,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8.5.2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與漢字有嚴密的對應關系,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8.6食品标簽所用的計量單位必須以國家法定計量單位為準,如:
質量單位:g或克,kg或千克;
體積單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說明
本标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
本标準由全國食品工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組織的起草工作組負責起草。
本标準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強、李家瑞、陳瑤君、郝烴、李紅兵。
本标準參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規委員會(CAc)CODEXSTAN1-1991《預包裝食品标簽通用标準》。
必須标注和不得标注的内容
食品标簽中必須标識的内容:醫學臨床證明對特殊群體易造成危害的;經過電離輻射或者電離能量處理過的;屬于轉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轉基因原料的;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标準等規定,應當标注其他中文說明的。
食品标識不得标注下列内容:非保健食品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以欺騙或者誤導的方式描述或者介紹食品的;附加的産品說明無法證實其依據的;文字或者圖案不尊重民族習俗,帶有歧視性描述的;使用國旗、國徽或者人民币等進行标注的;其他法律、法規和标準禁止标注的内容。
附則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食品标簽的新規定:
從2000年1月1日起,強制性國家标準GB7718-1994《食品标簽通用标準》中的5.2.2條将采用新條文。新條文規定5.2.2條各種配料應按5.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應使用GB2760規定的産品名稱或種類名稱;其中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應标明具體名稱。
全國食品工業标準化技術委員會提醒國内外食品企業和進口食品的經銷商:從2000年1月1日起,凡在中國境内銷售的所有食品包裝的标簽配料表中的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必須标明GB2760中允許添加的具體名稱。如糖精鈉、苯甲酸、焦糖色,現在可以标為甜味劑、防腐劑、着色劑,到2000年1月1日起就必須标為糖精鈉、苯甲酸、焦糖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