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土主權

領土主權

法律術語
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土本身以及領土範圍内的人和物所具有的最高權力,其内容包括所有權和管轄權兩個方面。國家對領土的所有權意味着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内的一切土地和資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力。主權國家所管轄的地區範圍,通常包括一個該國國界(邊境)内的陸地(即領陸)、内水(包括河流、湖泊、内海),以及它們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領空),有時亦會包括領海。
    中文名:領土主權 外文名:territory sovereignty 所屬學科: 主體:國家 内 容:所有權和管轄權 領土分類:領陸,領海,領空 客 體:領土及其中的人和物

定義

根據國際法,領土是“位于國家主權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以及其底土和上空。領土是國家行使主權的空間。”領土是構成國家的根本要素之一,具備一定面積的國際公認的固定領土,是構成一個國家的一項基本條件,沒有固定領土的民族,如逐草而栖的遊牧部落、四處流浪的吉普賽人等,按照國際法,都不構成國家。領土是國家物質财富的主要源泉,是人民生存所依賴的最根本的物質基礎。離開了一定的領土,不僅國家不複存在,人民也無法生存。

領土與國家存亡有密切關系,因為領土是國家的一部份,形成國家的必要條件,國家行使主權的地域及顯示出國家獨有的主權的方式。

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内行駛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力,處在其領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受其管轄。”

領土主權是指國家在其領土範圍内享有的最高的排他的權利,包含所有權和管轄權兩方面的内容。

領土所有權是指國家對本國領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力。基于這種權力,國家可以割讓或出租部分領土,并入别國或與别國合并。

國家對領土的管轄權是指國家的屬地管轄權,即國家對在其領土範圍内的一切人、物(包括領土本身)和發生事件進行管轄的權力。

構成

領土由四個主要部分構成,即領陸、領水、領空和底土。領陸是國家領土的主體部分。領水包括内水和領海,内水是領陸内的水域,如江、河、湖泊,領海則是靠近領陸的所屬海域。底土和領空附屬于領陸和領水,底土是領陸和領水向下的延伸;領空則是領陸和領水的向上延伸。

領陸

領水附随于領陸。領空和底土又附随于領陸和領水。因此領陸是最重要的部分,是領土的主要成分,領陸如發生變動,附随于領陸的領水、領空和底土亦随同變動。

領水

領水是國家主權管轄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領海。

内水包括領陸内水域和内海,領陸内水域又稱陸地内水域,是指國家陸地領土内的水域,如河流、湖泊、鹹水湖等;

内海是指沿海國領海基線向陸地一面的、與陸地之間的海域。

内水與領海的區别是:外國船舶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内水,但可以在領海無害通過。

領海是指島國或臨海國家主權管轄下的與其海岸或内水相鄰接的一定範圍的海域,包括領海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領海不許他國侵犯和幹涉。領海以外是公海,各國均可以自由航行。但是領海的寬度,國際上并沒有統一規定,各沿海國家根據主權,可以按照本國地理特點、經濟發展和國家安全需要并照顧到鄰國正當利益和國際航行便利,合理地确定其領海範圍。

目前各國領海範圍差别很大,從3海裡到200海裡不等。我國政府于1958年9月4日宣布領海寬度為12海裡。近些年來由于沿岸大陸架被認為是重要資源彙集區域,所以各國都有擴大領海的要求。1977年國際海洋法會議确定12海裡為領海,200海裡為經濟水域(由沿岸國管理)的方向。

領空

領空是一國的陸地、河流、湖泊、内海、領海等的上空。是一國領土的組成部分,受該國主權管轄,他國不得侵犯,外國飛機和其它航空器非經該國許可,不得在其領空飛行。外國飛機,特别是軍用飛機,侵入一國領空,是對該國領土主權的侵犯,地面國有權按照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争端

領土主權争端中證據鍊的價值與應用

在領土主權争端中,國際司法機構事實上運用了證據鍊理論,将單個證據放在"證據鍊"上進行分析,根據證據之間的互相作用分别賦予其不同作用,把對領土主權的認定建立在對各類證據的綜合考量和整體湧現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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