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額

非法經營額

違法經銷
非法經營額是指行為人生産、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全部違法商品的價值,是行政執法特别是商标專用權保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1]
    中文名:非法經營額 外文名: 别名:違法經銷 英文名:amount of illegal business value 概念:全部違法商品的價值 模式:為人生産、制造、加工 特點: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

解釋

首先,它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基礎,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是在非法經營額的基礎上作出的;

其次,它是确定罪與非罪即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判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或特别嚴重的具體标準;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特别是确定賠償額的必要條件。關于非法經營額的概念,法律法規或研究著作中鮮有明确的定義,對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中偏差都比較大,特别是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由于此概念的不明确甚至歧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影響了執法公正,降低了執法效果。筆者認為,非法經營額應指商标侵權人生産、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隐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價值。

列舉

1.已經銷售的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尚未銷售的違法商品的價值,按照标價或者已經查清的違法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2.服務商标侵權的非法經營額是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産生的經營額。

3.僅有廣告行為,沒有開展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以廣告費用計算非法經營額;僅有侵權商品票據或者提供服務行為的票據而未發現相應産品或已履行服務的證據的,以票據數額計算其非法經營額。

4.對侵犯他人注冊商标專用權的案件,侵權商品沒有标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屬于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

5.自行政處理機關立案之日起兩年内侵權人多次實施侵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的,非法經營額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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