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德寶

陳德寶

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陳德寶,男,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因貪污罪和受賄罪被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其涉案金額約在1500萬餘元,與警用飛機一事無關。法院宣判後,陳德寶并未提出上訴。陳德寶繳納房改款12.7306萬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購房款35.4998萬元。2012年,陳德寶被調查,後由吉林省遼源市檢察院向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1]2008年,袁長生分兩次送去200萬現金用于房屋首付和裝修及購買家具。陳德寶提出申訴,他願意重新作出證言。
  • 中文名:陳德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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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漢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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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成就: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工作簡曆

陳德寶,男,原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1976年,插隊到北京市密雲縣,後進入密雲縣公安局新城子派出所工作,此後,連續從刑警隊、密雲水庫派出所的普通警員,升任密雲縣公安局政治處副科長、密雲縣城關派出所所長。

1994年,任密雲縣公安局副局長。

1998年從遠郊區縣被調到海澱區公安分局任副局長。

2003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财務處政委。

2006年任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政委。

2009年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

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羁押于遼源市看守所。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審查起訴。法院認定陳德寶個人、夥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萬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萬元,已經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20年。

庭審回放

2012年3月7日,陳德寶因涉嫌受賄罪被監視居住,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31日由遼源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羁押于遼源市看守所。此後,陳德寶案由公安部紀律檢查委員會移交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将此案交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查辦,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辦理。

2012年10月30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同日以陳德寶涉嫌受賄、貪污移送審查起訴。這期間,于2012年11月15日退回補充偵查,同年12月6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

2012年12月7日,吉林省遼源市人民檢察院向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于2012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12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

開庭前,因認為于某證言不能自圓其說,袁長生的證言也不屬實,因此,辯護律師趙運恒向法庭提出了證人出庭申請。同時,律師認為由于認為陳德寶遭受了刑訊逼供,其供述是被迫作出,偵查機關提交的證據是非法取得,因此律師又要求法院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然而,2012年12月23日此案在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時,法院并沒有對這兩個申請作出任何回應,而律師也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個中緣由,無從知曉。

相關事件

收受袁長生賄賂

1999年,陳德寶在裝修房子時結識了金壇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老闆袁長生,此後兩人成為好朋友,随着陳德寶的一路升遷,袁長生的工程也跟着從最初的海澱分局到市局再到西城最後到大興區,這些工程一共是9項,造價少到60萬,高到4000多萬,總造價超過一個億。

自從承攬了第一個工程後,袁長生便開始每逢春節就給陳德寶送錢,2002年春節2萬、2003年春節3萬、2004年春節5萬。得知陳德寶的兒子陳某要出國留學,袁長生還送上1萬英鎊的“零花錢”。

2005年春節至2007年春節,袁長生給予陳德寶共15萬購物卡。2008年,袁長生分兩次送去200萬現金用于房屋首付和裝修及購買家具。

2010年11月,大興分局分房,袁長生又幫忙交了60萬首付款。2011年8月,公安部金盾影視中心副主任海蒂的女兒(陳德寶的幹女兒)出國留學,因陳德寶曾答應對方出留學費用,因此袁長生又送上3萬英鎊。另外,2011年5、6月份,陳德寶還向袁長生要了2萬歐元。據檢察機關的統計數據,以上财物折合人民币共408.6546萬元。

此外,陳德寶還和兒子陳某共同收受袁長生的奧迪A6L(價值63.8164元)和奧迪A8L(價值238.961萬元)轎車各一輛、電話充值費20萬元、現金人民币3萬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币330.16892萬元。

此外,袁長生還于2008年出資1000萬,與陳某在遼甯省綏中縣注冊成立了長龍房地産開發公司,陳某未出資,占公司股份51%并擔任法人代表。檢察機關認為,陳德寶和陳某共同收受幹股價值510萬元。

收受其他賄賂

2005年至2006年,陳德寶在擔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财務處政委和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區分局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中國建築技術集團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經理于某獲取北京市公安局三個在建工程項目提供幫助。事後,于某為表示感謝,贈送陳德寶别墅一套,價值人民币300萬。2011年4月,經陳德寶同意,于某将該别墅變賣了870萬元,于某按照陳德寶的意思将這筆錢打入陳德寶朋友的賬戶,對方幫助陳德寶炒股。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9年5月,陳德寶在任北京市公安局裝備财務處政委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私自決定将局裡以3840元/平方米購買、用于解決局内幹警私租房問題的房産,以吳某的名義留下一套,面積為125.6平方米。陳德寶繳納房改款12.7306萬元,侵吞北京市公安局購房款35.4998萬元。2011年9月,經陳德寶同意,吳某将房産變賣。

另據指控,陳德寶于2011年3月任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局長期間,将用于個人消費和不符合财物報銷條件的發票共計12.706萬元,交給時任大興分局裝備财務處處長張某報銷,該發票因為不符合報銷條件,一直在單位财務賬上挂賬。

服刑之後提出申訴

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做出刑期20年的宣判後,陳德寶沒有上訴。判決于2013年1月10日生效。

2013年4月7日,已經開始服刑的陳德寶委托律師向遼源市中級法院提出申訴。他在申訴書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訊逼供。

同時,袁長生也表示,自己因遭受刑訊逼供,所以此前的口供都是違心所做。陳德寶提出申訴,他願意重新作出證言。

另據律師介紹,其在向遼源市檢察院提出申訴的同時,還同時提交了要求歸還非法扣押的與案件無關的财産的申請。所有涉案财産都應該移送法院,由法院依法處理。然而,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上,并沒有附帶扣押财産清單。當律師向法院要求返還财産時,法官張某表示,法院并未收到任何與案件有關的财産,目前(2013年4月)财産仍被扣押在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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