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釋義
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SHIBOR)采用報價制度,以拆借利率為基礎,即參與銀行每天對各個期限的拆借品種進行報價,對報價進行加權平均處理後,公布各個期限的平均拆借利率即為SHIBOR利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中國貨币市場基準利率的形成機制、信息發布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中國人民銀行特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簡稱Shibor)是由信用等級較高的銀行自主報出的人民币同業拆出利率計算确定的算術平均利率,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依據本準則确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監督和管理Shibor運行、規範報價行與指定發布人行為。
第二章報價銀行團構成
第四條報價銀行團由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組成。
第五條報價行原則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公開市場一級交易商資格或外彙市場做市商資格;
(二)貨币市場交易活躍,即交易量較大、交易連續性較好、價差較小。交易量指報價行在中國貨币市場所有交易的總量,包括公開市場交易、同業拆借交易、債券回購交易、現券交易、貨币市場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級較高;
(四)已建立内部收益率曲線和内部轉移定價機制,具有較強的利率定價能力;
(五)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等工作小組指定的媒體每年披露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上年年度報告;
(六)有利于開展報價工作的其它條件。
第六條符合上述條件、并願意成為報價行的商業銀行應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組提交申請及相關材料,工作小組根據本準則确定次年報價銀行團成員名單。
第三章報價行職責
第七條提供拆入、拆出的雙邊報價。該報價是基于市場情況的報價,是單利、無擔保、批發性利率。報價行當日貨币市場交易利率都以其報價利率為基準。報價行應獨立報價,當日不得相互參照報價。
第八條每個交易日(以下簡稱每日)上午11:20前通過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網提供的報價界面完成報價。報價行每日應按時報價,保證質量。
第九條每日對隔夜、1周、2周、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及1年八個必報品種和3周、2個月、4個月、5個月、7個月、8個月、10個月、11個月八個選報品種進行報價。利率品種代碼按期限長短排列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條以年利率(%,Act/360,T+0)對各期限品種報價,保留4位小數。
第十一條建立應急機制,确保每日按時報出各期限品種的利率。
第四章指定發布人及其職責
第十二條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受權為Shibor的指定發布人。
第十三條負責提供報價界面,對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種的拆出利率數據,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報價,對其餘報價進行算術平均計算後,得出每一期限品種的Shibor,于每日上午11:30對外公布,同時公布各報價行的拆入、拆出報價。
第十四條在上午11:20前鑒别報價行報價的可能差錯,及時進行提示。如有報價行未報價,指定發布人根據已報的數據确定Shibor,同時将此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工作小組。
第十五條負責維護上海銀行間同業拆放利率系統。
第十六條建立Shibor的備份、應急機制,确保每日Shibor的正常運行和曆史資料儲存。
第五章工作小組的運行機制
第十七條根據商業銀行的申請,按照本準則确定和調整報價銀行團成員。
第十八條組織報價行按本準則要求開展報價,對指定發布人發布Shibor信息等行為進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條按月、季、年評估報價行有關報價行為,通報Shibor運行情況,對報價行報價質量進行考評。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指定發布人對報價行報價質量根據工作小組授權進行現場監督和考核。如果報價行出現違反本準則行為,應及時發出警告,要求其改正,并報告工作小組。指定發布人應及時記錄、披露報價行違反本準則的行為和改正情況,按月向工作小組報告Shibor的運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報價行實行淘汰制。工作小組每年對所有報價銀行團成員的報價記錄進行考評,确定淘汰更新方案,最遲于次年的第十個工作日公布。報價行被淘汰後,下一年度不得申請加入報價銀行團。
第二十二條工作小組建立報價考評指标體系,每年對其進行評估修改,于次年第十個工作日前公布。
第二十三條工作小組負責監督管理指定發布人,每年對指定發布人履行職責的各項情況進行考核。
相關
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oan Prime Rate,簡稱LPR)是指由各報價行根據其對最優質客戶執行的貸款利率,按照公開市場操作利率加點形成的方式報價,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計算得出并發布的利率。各銀行實際發放的貸款利率可根據借款人的信用情況,考慮抵押、期限、利率浮動方式和類型等要素,在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基礎上加減點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