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履曆
1971.02—1976.05滿洲裡市國營鞋廠工人、業務員
1976.05—1976.12 滿洲裡市柴油機廠工作隊隊員
1976.12—1980.03 滿洲裡市國營鞋廠團總支副書記、行政辦副主任、基建辦主任
1980.03—1981.09 滿洲裡市地毯廠團總支副書記、工會副主席、副廠長
1981.09—1984.08哈爾濱電工學院機械系管理工程專業學習
1984.08—1991.04 滿洲裡市地毯廠廠長、書記
1991.04—1992.07 滿洲裡市二輕局副局長
1992.07—1993.12 滿洲裡市政府辦公室副秘書長
1993.12—1995.11 滿洲裡市東湖區黨委書記、管理委員會主任
1995.11—2002.03 滿洲裡市副市長(其間:1996.09—1999.08北京工業大學計算機應用專業研究生課程班學習)
2002.03—2005.03 紮蘭屯市委書記(其間:2004.09—2005.01中央黨校縣市委書記進修班學習)
2005.03—2013.04 呼倫貝爾市副市長。
原分管工作
分工:協助羅志虎市長負責對外開放、商貿流通、旅遊文化方面的工作。分管市外事辦公室、商務局(口岸辦公室)、糧食局、旅遊局、文化局(新聞出版局)。
聯系:市文化藝術界聯合會、内蒙古文化出版社、新華書店,滿洲裡海關、滿洲裡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滿洲裡邊防檢查站、呼倫貝爾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額爾古納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煙草專賣局、鹽務管理局、石油公司。
受賄犯罪
提起公訴
呼倫貝爾市政府副市長金昭,因涉嫌受賄犯罪,經内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于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3年8月, 内蒙古自治區檢察院決定将此案交由阿拉善盟檢察分院審查起訴。
2014年1月,由内蒙古自治區阿拉善盟檢察分院提起公訴,呼倫貝爾市政府原副市長金昭受賄案在阿拉善盟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昭自2001年至2012年,在擔任滿州裡市副市長、紮蘭屯市市委書記、呼倫貝爾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黃俊仁等15個,個人及單位的财物,共計人民币223.6萬餘元、美元4萬元,其行為應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自我反思
把黨紀國法丢在一邊,或插手行政部門執法行為,或幹擾稅務部門稅務稽查,或幹預組織部門的人事任免。一切組織紀律、政策法律都比不過手中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