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風險警示

退市風險警示

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
退市風險警示是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别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标記,以區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 中文名:退市風險警示
  • 外文名:The delisting risk warning
  • 别名:
  • 目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
  • 性質:警示
  • 涉及範圍:中國A股市場
  • 發布機構: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名詞解釋

中國A股市場中的一種制度。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降低市場風險,2003年4月2日和4月3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關于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加強退市風險警示等問題的通知〉,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對其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别處理”,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具體措施是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标記,以區别于其它公司股票。在退市風險警示期間,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分類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淨利潤連續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連續為負值;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淨資産為負值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于1000萬元;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财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因财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六)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七)公司可能被解散;

(八)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申請;

(九)因第12.14條股權分布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的20個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解決股權分布問題的方案,并獲得本所同意;

(十)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情形消除之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撤銷該特别處理,并應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前一交易日做出公告,公告日其股票及衍生品種停牌一天,自複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銷其股票簡稱中的“*ST”。

上市公司應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

中小企業闆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餘額(合并報表範圍内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淨資産值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闆上市公司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後,在24個月内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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