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

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1]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财産、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産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2]
    中文名:農村信用合作社 外文名: 别名: 類型:服務類

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産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财産、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農村信用合作社是銀行類金融機構,所謂銀行類金融機構又叫做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币銀行,其共同特征是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産,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直接參與存款貨币的創造過程。農村信用合作社又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由個人集資聯合組成的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機構,簡稱“信用社”,以互助、自助為目的,在社員中開展存款、放款業務。

信用社的建立與自然經濟、小商品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由于農業生産者和小商品生産者對資金需要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的特點,使得小生産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生産和流通的發展又必須解決資本不足的困難,于是就出現了這種以繳納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組織。

曆史沿革

合作金融組織在我國有悠久曆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前合作金融在實踐中得到一定的發展。但在建國初期的社會主義改造過程中,個人對生産資料所有權被取消,随着公有化程度的提高,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合作性質被淡化,并被轉化成國家銀行在農村的基層機構。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這種“官辦”的制度安排已不适應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

1984年我國農村信用合作社開始推行以恢複組織上的群衆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經營上的靈活性為基本内容的體制改革。

1996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有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脫鈎,受人民銀行代管,并開始按合作性原則運作。

2003年,8個省開始進行推行改革試點,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效。2004年,在全國範圍内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并持續至今。

管理體制

所有人

早在50年代,人民銀行在農村的網點就改為了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的宗旨是“農民在資金上互幫互助”,即農民組成信用合作社,社員出錢組成資本金,社員用錢可以貸款。

但是這個信用合作社,從來都不是農民自願組成的,而是官方一手操辦的。最初的信用社,大部分出資來自國家,農民的出資隻占很少部分。50多年來信用社的體制雖然改了不知道多少次,但“官辦”是一以貫之的。2004年左右,央行和地方政府曾拿出大量資金(央行就拿了1650億)給信用社的虧空買單。所以說信用社的産權并不模糊,它的所有人就是政府。

管理人

信聯社與單個信用社的關系,就相當于總行與支行的關系。一個縣裡有縣聯社,一開始縣聯社歸農業銀行管;1996年之後又歸人民銀行管;1999年之後人民銀行又逐步組建了地(市)聯社,縣聯社又歸地(市)聯社管;2003年之後,人民銀行退出,取消地(市)聯社,把農村信用社的管理權交給省政府,省政府又成立了省聯社,省聯社管着縣聯社。

到此為止,從經濟和法律角度講,每家縣聯社都相當于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省内的縣聯社共同入股,組建了省聯社,所以省聯社其實還是縣聯社的“兒子”;從行政角度講,每家縣聯社又都是一個管理信用社的行政部門,而省聯社又是最高行政部門,所以省聯社是縣聯社的“老子”。因為行政上的地位更高,所以導緻經濟上省聯社也成了縣聯社的實際管理者。

特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作為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表現在:

1、農民和農村的其他個人集資聯合組成,以互助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組織,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并對社員負責。其最高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2、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于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起初主要發放短期生産生活貸款和消費貸款,後随着經濟發展,漸漸擴寬放款渠道,現在和商業銀行貸款沒有區别。

3、由于業務對象是合作社成員,因此業務手續簡便靈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的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産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形勢

目前信用社面臨的最為緊迫的問題是三個方面:

金融風險累積

金融風險日漸累積,且缺乏迅速遏制的辦法。2001年底,信用社不良貸款5290億元,占貸款總額的44%,其中呆滞和呆帳貸款分别占31%和8%,當年全國46%的信用社虧損,虧損額167億元,曆年累計虧損挂帳1232億元。如果預計呆滞貸款50%在未來會變為呆帳貸款(實際情況可能比這一比例更高),那麼不良資産與累計虧損的數額大約在4000億元左右。 

産權不清

産權不清、體制不順是信用社難以從根本上改善其經營狀況的重要原因。如何界定信用社的産權制度及其性質,是信用社改革面臨的首要問題和基礎性的環節。目前,信用社已經不具備成為合作金融組織的條件。建立真正屬于農民自己的合作金融組織不僅需要逐步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體系,還需要充分競争和完善的資本市場作為依托及其他更加複雜的制度條件,因此合作金融的真正建立和發育當是中國農村一項長期的目标和任務。信用社脫離農業銀行以後,産權問題始終沒有從根本上得到解決,因此解決管理體制問題和扶持政策也無從談起,造成信用社的金融風險的化解和經營管理改善缺乏堅實的制度基礎。 

不能滿足農村金融需求

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金融服務,信用社已獨木難支。農村信用社以占全部金融機構12%左右的儲蓄存款餘額支撐着60-70%的農業貸款和70 -75%的鄉鎮企業貸款。從整個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來看,僅僅依靠信用社已無法滿足農村日益多樣化的金融需求,還需要對其他的金融機構進行改革,同時發展新的金融服務組織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整個農村金融體系。

存在問題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宏偉藍圖,作為一直以農村市場為主陣地的農村信用社,如何抓住機遇,迎接挑戰,從戰略的高度做好農村市場的布局,全面提升自身的綜合競争力,不斷鞏固和擴大農村陣地,真正實現農村金融主力軍的作用,已成為當前農村信用社的首要任務。而近年來,農村信用社雖然在改革中不斷發展壯大,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一)人力資源豐富,人才資源匮乏。大多數農信社的網點都有5人以上,但在從業人員當中,第一畢業院校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曆的,占比卻很少。同時,各營業網點一線人員年齡結構相對偏大,對新鮮事物的适應能力明顯滞後,真正精業務、懂技術、高素質、富有開拓精神的人才屈指可數。

(二)網點資源豐富,網絡資源不足。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的主力軍,其網點布局往往以撒網式進行,一般每個鄉鎮都有一到兩個網點,比較繁華的鄉鎮,網點數目則多達十多個。豐富的網點資源對網羅客戶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但由于農信社普遍存在服務手段落後、結算渠道不暢的弱點,且地區發展差異性大(如有的農信社已自主開發了卡業務,但也有的農信社仍停留在單機操作水平)等因素,規模性業務開發的網絡資源極端缺乏。

(三)傳統業務操作系統完善,新業務發展平台尚未建立。經過多年的發展,目前農信社在傳統的綜合業務系統網絡上與商業銀行的差距已大為縮小。但渙散的經營機制使大規模業務開發缺乏統一的平台,各自為政的做法,往往增大了開發成本、增加了統一的難度、增大了地區的差異。

(四)人緣優勢突出,優質客戶資源不足。長期以來紮根農村,農信社與地方建立了深厚的人緣親和力,培育起一支以廣大農民、個體工商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主的客戶群。但面對弱質産業的農業、弱勢群體的農民,農信社現有客戶群中,優質客戶比重極低。

(五)當地信息來源豐富,同業信息共享存在壁壘。深厚的人緣、地緣優勢,給農信社廣泛收集地方信息提供了條件。但與同業間網絡的等級差别,影響了農信社與同業之間的信息溝通,進而對拓展新業務的資源共享、風險防範等産生了負面的影響。

(六)競争壓力較小,創新動力不足。由于當前農信社在農村中的“壟斷”優勢,使農信社的競争壓力相對較小,從而形成一種自得情緒,嚴重影響了競争意識、競争氛圍的形成。

改革意見

農信社50多年來在支持“三農”發展過程中的作用不可低估,在“三農”未來的發展中更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産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适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這次改革試點方案設計不搞“一刀切”。不論是産權改革還是管理體制改革,都提供了可選擇的不同模式。 

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 

以縣為統一法人是一種比較成熟的産權形式,适應“三農”發展的趨勢,見效也比較快,是這次農信社改革的重點。 

在國家财政、稅收、資金等扶持政策支持下的産權改革,無論是采取何種模式,都要立足于機制轉換及建立和完善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

改革方向

新農村建設是一項涉及到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等全方位的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共同開發。其中“生産發展、生活寬裕”作為新農村建設的經濟基礎,必然要求在建設的初期有大量的資金投入,而這個投入單純依靠政府是不可能實現的。為此,國家通過行政杠杆及财稅優惠等手段,幹預、引導各方面的資金彙聚到農村市場。這些優惠政策包括:

取消農業稅

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決議:農業稅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稅負的減輕,從另一個方面增加了農民的收入。

增加對農村财政投入

2005年12月29日,全國農村工作會議提出了“三個高于”原則:2006年國家财政支農資金增量要高于上年,國債和預算内資金用于農村建設的比重要高于上年,其中直接用于改善農村生産生活條件的資金要高于上年。标志着“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将不再是一句空話。

優惠财稅政策

以優惠财稅政策引導各方資金流入農村市場,根據中央《關于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幹意見》,各地相繼對農業龍頭企業、農村個體經營戶等出台了所得稅收減免政策,并采取财政貼息、财政補貼銀行貸款的方式,吸引工商企業和社會閑散資金投入。同時,各地也開始積極探索建立農業風險補償機制,完善農村保險體制等,通過社會保險方式解決農民後顧之憂,減輕财政負擔。

試點改革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進行了幾個方面的試點:

一是在北京、天津、海南、甯夏等五個省市實行建立省級聯社的試點,二是在四川、浙江等五省試行建立地市聯社和省級信用合作協會(作為信用社的行業管理機構),三是經國務院批準,江蘇省進行了建立縣一級法人,鄉信用社作為其分支機構的改革試驗。同時張家港、常熟、江陰三個地級市進行了農村股份制商業銀行的試點。四是人民銀行在 8個縣開展了信用社利率放開的改革試驗。

改革應關注的幾個問題

1、進一步明确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逐步滿足多樣化的農村金融需求是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标,而暫時解決信用社的經營困難,處理目前的累計虧損和不良資産隻應是階段性目标。由于地區的差異,強調統一的管理模式或必須是什麼樣的所有制形式,顯然不是一種符合實際的改革思路。

2、管理體制及監管模式的确立問題。信用社的監管體制如何設置,是改革中的一大難題。建立全國統一的聯社管理體制是一種集聚風險的制度設計。

3、要求地方政府擔負管理和監管責任,信用社改革應采取分散決策。中央政府不可能永遠擔當信用社經營風險最終責任人和存款保險人的角色。

4、地方政府承擔地方金融機構的管理和監管職責應以儲蓄保險體系或金融風險防範基金的建立為前提。與地方金融管理體系建設相配合的一條重要措施是:應盡快建立多層次存款保險制度和金融風險防範基金,以降低和分散中央銀行(其實是中央财政)所擔負的銀行機構的全部風險。

5、對信用社的扶持和經營限制應予權衡。這包括現有不良資産、累積虧損的處理政策和未來扶持政策兩個方面。 地方政府要負擔起信用社未來的管理和監管責任,一個基本的前提是:過去的不良資産和累積虧損如何解決。中央政府必須對當前信用社近4000億元的累積虧損和呆壞帳提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地方政府才具備改革信用社、建立新的管理和監管體系的基礎。

6、應逐步擴大貸款利率自由化改革的試驗。靈活的利率政策才能使各種金融産品成為市場交易活動中真正的商品。在改革試驗過程中應允許并鼓勵國有商業銀行參與貸款利率市場化的試驗,隻要國有商業銀行願意參與到對農戶和農業生産的貸款之中,也允許其利率依據資金供求狀況浮動。

7、信用社改革應與整個農村金融體系建設相配套。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多樣化的金融需求,需要多樣化的服務供給組織。 

改革措施

農村信用社應充分利用新農村建設的優惠政策和良好環境,不斷增強綜合競争力,鞏固擴大農村市場,實現地方、農信、農民“三赢”。

加強外部合作

1、加強銀政合作。

農信社作為地方金融機構,決定了與地方政府存在密不可分的關系。但農信社與地方政府的密切關系由于曆史的原因形成了典型的對立統一關系。首先,在對立上,由于在特定的曆史階段,政府行政性指令放款給農信社造成了沉重的不良資産包袱,農信社對政府管理行為終究帶有懷疑和顧慮;其次,在統一上,無論是地方還是農信社,基于在農村中的共同目的和利益,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上是存在共識的。因此農信社必須切實加強與地方政府的協調與溝通,理順情緒、理順關系,努力實現與地方政府的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發展。

(1)促成各項優惠政策貫徹落實。中央已出台了一系列關于對支農資金投入的優惠性政策指引。農信社應加強與地方政府溝通,促使各項優惠政策實施細則的制訂,促成各項優惠政策的徹底貫徹落實,降低支農投入的運營成本,提高支農投入的風險防範系數,在獲得優惠政策中實現自己的休養生息和壯大發展。

(2)争取對清收涉政不良貸款的支持。由于曆史的原因,農信社不良資産中,很大一部分是涉政貸款。對這部分貸款,單純依靠農信社的力量進行清收存在着較大的難度。農信社應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從減輕農信社曆史包袱、扶持地方金融發展壯大及構築地方誠信環境的角度出發,争取地方政府對清收工作的支持,利用一切可行的方式盤活不良貸款,優化資産結構,提高資産質量。

(3)探索與财政支農資金的合作。随着政府在新農村建設中财政投入的不斷增加,農信社可探索将信貸資金與财政資金捆綁式結合運行的模式,一方面緩解自身的支農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利用自身地處農村金融市場前沿,對“三農”情況熟悉,對當地農村的信用環境、經營情況、生産狀況較為了解的優勢,配合地方政府更好地發揮支農資金的作用,提高支農資金的效率。同時,通過與财政資金的合作,擴大農信社的影響,提升農信社的形象。

(4)及時反饋信息以引導政府調整政策方向。新農村建設是一場以農民為主體、以政府為主導的農村金融改革。政府部門以一系列的财稅優惠政策引導各方資金流向農村,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促進農民的增收。農信社要履行好社會人的義務,加強與政府的協調與溝通,利用自身在農村中的信息資源優勢,及時收集政策落實情況的信息,反饋給政府部門,引導政府部門及時調整政策的方向,形成政策環境的良性互動發展,實現農村、農信、政府的三方共赢。

2、加強銀銀合作

新農村建設對金融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農信社當前的服務水平與這些服務需求間可能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農信社應在充分發揮自身網點資源、人力資源、地方信息資源等方面優勢的基礎上,結合商業銀行的技術優勢、管理優勢和資金優勢,實現在國際金融、投資理财等業務上與商業銀行的合作。以合作為導因、以學習為目的,切實轉變觀念、拓寬思路、增強實力,待條件成熟後,逐步将合作轉變為自為,擴大市場占有率。

3、加強銀保合作

農村保險業是一個成長中的市場,各種保險業務正處于由無到有、由有到全的局面。其各項業務的開展,既事關農民養老、意外傷害、醫療等方面的保障,也涉及新農村建設投入資金遇到不可抗力因素時的保障。農信社與保險業的合作,一方面以保險對象的身份出現,積極參與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開發的農業險,保障自身的資金安全,降低支持新農村建設的成本;另一方面以保險合作者的身份出現,以拓展中間業務的形式,為保險公司代理開辦各項保險業務,不斷延伸服務領域。

加快内部的改革發展

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提出,為農信社抓住機遇、迎接挑戰、發展自我創造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農信社應切實抓住這個機會,苦練内功,加快發展。

1、明确定位。

農信社應清醒了解自身的優勢和不足,牢牢把握“面向農村、服務農民、發展農業”的市場定位,合理制定遠、近期經營目标。在目前情況下,首先應該是不求做大,但求做強,盡量實現業務精品化、市場最優化、利潤最大化。在實現精、壯、強的目标後,逐步拓展業務範圍、創新業務品種、擴張業務市場,達到鞏固和擴大農村陣地的最終目的。

2、在發展中轉換思想,理順機制。

新一輪農信社改革對明晰産權關系、完善法人治理機構等方面都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和實質性的進展。在新農村建設中,農信社應在農村改革中,理順政府領導、行業管理和自主經營之間的關系;在商業化運作中,真正實現理事會、監事會、社員代表大會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法人治理結構。從而對農信經營者的經營理念進行一次“大換腦”,促使農信社經營管理行為能真正與時俱進,與先進銀行管理理念并軌。

3、加快構建業務平台,大力實施人才工程建設。

技術平台與人才建設滞後已經成為制約農信社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要突破這個瓶頸,農信社一是要以前瞻性的思維和聯動性的發展戰略,以省聯社為主導,構建一個全省乃至全國性的,高起點、現代化、多功能的金融信息化服務體系,為各項業務的拓展提供一個優秀的服務平台。二是要切實轉變農信社“近親繁殖”的進人、用人現狀,做到“送一批人出去、進一批人進來、退一批人回去”。“送一批人出去”是把一批年紀較輕、思維活躍、敢創敢拼、學曆層次較高的人送到專業院校進行再學習,讓他們掌握最新的金融理念、了解最新的金融政策、熟悉最新的金融技術,與時俱進、開拓視野,把這批人培養成農信社的中堅力量;“進一批人進來”是按照農信社部門設置和業務發展需要,引進一批金融文秘人才、計算機管理人才、營銷人才等,改善、優化農信社的人力資源機構。“退一批人回去”是讓一批年齡偏大、知識層面偏低、新事物接受能力較弱的職工提前退休,讓新鮮血液可以補充進來。在這裡要再提提“送一批人出去”,必須是把這批人以“脫産學習”或委托培訓的方式送出去,但不宜以“交流”的方式送出去,因為随着各商業銀行企業運作的強化,其對自身商業機密的保護性也加強,“交流”人員學習效能性将降至最低。在“退一批人回去”方面,也要做好對這批人的後續安置工作,盡量做到人心不亂,避免影響農信社凝聚力。

4、突出支持重點。

農村信用社要迅速适應農村産業結構調整和農民信貸需求的變化,及時調整服務目标和方向,合理安排資金使用順序,促進農業産業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一是推動農村傳統産業實現規模經營。積極籌措資金,統籌安排使用順序,優先對農業生産大戶和有市場潛力的種植、養殖戶給予重點資金扶持,支持種養業大戶擴大生産規模,提高生産效率。二是積極支持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農業龍頭企業的發展壯大,兼顧基地和農戶,形成龍頭帶動基地,基地聯結農戶的生産經營模式,增加農産品的附加值,增加農民收入。三是大力支持特色産業和産品的基地建設。要結合自身實際,因地制宜,區别對待,突出重點,主攻優質、高效、生态和安全農業。四是大力支持農村市場和農業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支持興建集收購、銷售、流通于一體的農副産品批發市場,拓寬商品流通渠道,提高農産品的商品率和市場競争力,增加對化肥、農藥、農機和種子經營等服務體系的信貸支持,為促進農業現代化和可持續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貸款辦理程序

流程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

貸款對象

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内,經工商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貸款條件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産品有市場、生産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并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農村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并在該賬戶内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财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并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産(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于變現。

5、農村借款人的資産負債率不得高于70%。

6、申請固定資産、房地産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範、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産的50%;

8、農村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并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貸款利率

最新基準利率

利率項目   年利率(%)

六個月以内(含6個月)貸款t4.86

六個月至一年(含1年)貸款t5.31

一至三年(含3年)貸款t5.40

三至五年(含5年)貸款t5.76

五年以上貸款t5.94

信用社浮動利率

貸款機構可以在央行制定的基準利率基礎上有一定的浮動。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範圍比銀行更大,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浮動範圍為0.9~2.0,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範圍為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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