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船招商局

輪船招商局

近代企業
輪船招商局,是中國晚清時創建的第一家官督商辦的近代企業,1872年北洋大臣李鴻章招緻辦理海運多年的朱其昂商議試辦新式航業,1873年1月在上海成立輪船招商局,規定官督商辦,招商集股。企業在政府監督之下,但是盈虧全歸商辦,與官無涉。
    中文名:輪船招商局 外文名: 别名:China Merchants Steamship Navigation Company

概述

輪船招商局,總局設在上海,自1872年創立,到1949年終結,77年間輪船招商局産權變化紛繁蕪雜,是自強運動中開辦的第一家民用企業,其官督商辦,打破了晚清洋務企業純粹官辦的格局,首采股份制,也多為後世稱道。在國内各大港口和日本的長崎、橫濱、神戶、新加坡等處設立分局,從事客運和漕運等項運輸業務,為中國第一家近代輪船航運公司,1872年7 月李鴻章改輪船招商公司為輪船招商局,招商局總局設在上海,分局設在天津、牛莊、煙台、漢口、福州、廣州、香港以及國外的橫濱、神戶、呂宋、新加坡等處,資本共計420餘萬兩,是民用企業中最有成績的企業之一。

成立背景

1867年在總理衙門和曾國藩的來往信件中,已到通商口岸有不少商人購買或租雇洋船而又寄名在洋商名下。這種現象使清政府不得不開放購買或租雇洋船的禁令。在這種形勢下,一些商人提出由中國人自組新式輪船企業。清政府其實相當擔心中國航運業會完全落入外國公司手中,以緻漕糧輸受制于人。因此總理衙門對當時容闳建議按西方公司章程,去籌組新式輪船企業,有相當大的戒心。總理衙門對建議批示的條件是,輪船必須為華人所有。這事一再延遲,直到李鴻章改以官督商辦方式才能成事。n

李鴻章《論試辦輪船招商》中說:“目下既無官造商船在内,自無庸官商合辦,應仍官督商辦,由官總其大綱,察其利病,而聽該商董等自立條議,悅服衆商。”n

結果是當時擁有政治實權的李鴻章得皇帝的許可,于1872年成立輪船招商局。

成立

19世紀60年代,以“自強”為口号的洋務派舉辦的軍事工業,由于在中國缺乏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固基礎而困難重重:經費來源枯竭,原料、燃料供應不上,技術落後、人材缺乏等等。這使洋務派意識到必須是“由富而強”,“寓強于富”。

從70年代開始,洋務派“自強”兼及“求富”,在繼續籌辦軍事工業的同時,着手籌辦交通運輸、采礦、冶煉、紡織等民用工業。

李鴻章為了挽回沿江沿海的航運業,抵制外輪的侵奪,委派沙船富商、浙江海運委員、候補知府朱其昂、朱其紹兄弟在上海洋泾濱永安街設局招集商股,定名為“輪船招商公司”。

運作

李鴻章對輪船招商局有委任董事的權力,成立之初輪船招商局就加入與美資旗昌洋行和英資太古洋行的激烈競争,1877年輪船招商局收購了旗昌輪船公司的所有産業,包括船隻、碼頭和位于上海外灘9号的辦公大樓,成為規模最大的輪船公司。輪船招商局與2家英資輪船公司—怡和洋行和太古洋行達成協定,共同垅斷中國水運。由于在制度上落後于對手,英資輪船公司不久重新占據了主導地位。

輪船招商局的受任者與作為主要股東的商人一起管理公司。然而政策性的決定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公衆持股并未象西方一樣,帶來經營權和擁有權分離,反而股份制适應過來吸納到中國生意傳統中。輪船招商局為了吸引商人入股,有主要持股人直接管理公司分号的安排。1873年章程規定(第一條):将股份較大之人公舉入局作為商董,在主要港口協助商總經營業務。最初上海設商董二名,天津、漢口、香港、汕頭各設一名,以後如另有别口貿易,或遇附入股份較大者,再行酌量選充。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股東隻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

初期的運營狀況

從事客運和漕運等項運輸業務,為中國第一家近代輪船航運公司。開辦後由于虧損嚴重,朱其昂被迫辭職。次年7 月,李鴻章改輪船招商公司為輪船招商局,委派上海買辦商人唐廷樞為總辦,徐潤、朱其昂、盛宣懷為會辦。18 76年有輪船11艘,1877年又以222萬兩銀子買進美商旗昌洋行的舊船16艘,及其碼頭、倉庫等财産,招商局初具規模。招商局總局設在上海,分局設在天津、牛莊、煙台、漢口、福州、廣州、香港以及國外的橫濱、 神戶、呂宋、新加坡等處,資本共計420餘萬兩,是民用企業中最有成績的企業之一。

與外國的競争

招商局成立後,在 艱苦、險惡的環境中與外輪展開了激烈的競争。在華的英國太古、怡和、美國旗昌等輪船公司,聯成一氣,采用大 幅度降低運費等手段想擠垮招商局。李鴻章采取籌借官款、增撥漕糧及承運官物等措施,予以回擊,使招商局轉虧 為盈。結果旗昌公司反遭破産,而太古、怡和等公司,不得不與招商局三次(分别為1877、1883、1889)簽訂“齊價合同”:中外公司在各條航線上共同議定統一的價格,确定水腳收入和貨源分配方案。這是一個雙 方妥協折中的方案。但從招商局講,卻具有打破外輪壟斷中國航運業的積極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國的權利。輪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務運動,官督商辦企業之一。

結構

輪船招商局最早核定資本為一百萬兩,1882年增至二百萬兩。李鴻章對輪船招商局有委任董事的權力。輪船招商局在李鴻章的保護下,除了有漕糧專利生意外,還得得到政府的貸款,興建碼頭貨棧所需的土地,而且所承運的貨品還免征厘金。雖然有這樣優厚的條件,商人最初對官督商辦的招商局十分懷疑,投資入股并不踴躍。輪船招商局的股票主要董的私人網路出售。直到1880年,情況開始轉變,在上海買賣盛行。

成立之初,輪船招商局就加入與美資旗昌洋行和英資太古洋行的激烈競争。1877年,輪船招商局收購了旗昌輪船公司的所有産業,包括船隻、碼頭和位于上海外灘9号的辦公大樓,成為規模最大的輪船公司。輪船招商局與2家英資輪船公司-怡和洋行和太古洋行達成協定,共同垅斷中國水運。由于在制度上落後于對手,英資輪船公司不久重新占據了主導地位。

輪船招商局的受任者與作為主要股東的商人一起管理公司。然而政策性的決定都掌握在由政府委任的官董手中。公衆持股并未象西方一樣,帶來經營權和擁有權分離,反而股份制适應過來吸納到中國生意傳統中。輪船招商局為了吸引商人入股,有主要持股人直接管理公司分号的安排。1873年章程規定(第一條):将股份較大之人公舉入局作為商董,在主要港口協助商總經營業務。最初上海設商董二名,天津、漢口、香港、汕頭各設一名,以後如另有别口貿易,或遇附入股份較大者,再行酌量選充。在1909年由股東選舉董事會以前,股東隻能極少量地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

發展史

1872年8月,招商局第一個正式章程《輪船招商節略并各項條程》出爐,明确規定了企業的性質是“官商合辦”。

1872年12月,招商局不得不進行首次改組,重拟《招商局條規》28條,明确強調了華商股份的權利,凡有股份者都能享有分紅。同時,再次強調了官方的絕對領導權和政府收益的維護。

1875年,招商局在外商聯手壓價相逼的惡劣形勢下,赢利15萬餘兩;1876年,赢利34萬餘兩。

1877年以銀220萬兩購買美商旗昌輪船公司全部舊輪船和其他設備,有輪船25艘,2.7萬噸,頗有盈利。

1879年運價回複正常狀态,赢利翻倍,超過76萬兩。

1881年招足第一期股本100萬兩,

1883年續招股本100萬兩。時值中法戰争,該局主持人辦理失當,李鴻章派盛宣懷接辦。

1885年,招商局的“商辦”色彩已不複存在。盛宣懷的入主,迅速将招商局引向了“官辦”。

1897年以曆年盈餘轉作資本,增資為400萬兩。此後盈利漸減,間有虧損。

1909年改為商辦,成立董事會。至1911年有輪船29艘,4.9萬噸。

1912年以後,進入中華民國時期,該局董事會幾經改組,經營無起色,僅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獲利較豐。

1924年改為股份公司。

1930年,國民黨政府将該局收歸國營,1932年劃歸交通部。該局營業衰退,船隻始終保持5萬餘噸;房地産投資則續增,占該局總資産80%左右。

抗日戰争時期,該局遭受巨大損失,1945年隻有輪船2.5萬噸。抗日戰争勝利後,接收敵僞輪船332艘,購買外國輪船106艘,共有輪船32.7萬噸,并投資其他輪船公司。

1948年8月國民黨政府将該局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半股本出售招商股。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該局在大陸的财産由人民政府接管,而遷往香港的招商局全體員工及13艘輪船于1950年1月13日在港宣告起義,并繼續經營,頗有發展。

遭遇困境

 輪船招商局成立後,在艱苦、險惡的環境中與外輪展開了激烈的競争。在華的英國太古、怡和、美國旗昌等輪船公司,聯成一氣,采用大幅度降低運費等手段想擠垮招商局。李鴻章采取籌借官款、增撥漕糧及承運官物等措施,予以回擊,使招商局轉虧為盈。結果旗昌公司反遭破産,而太古、怡和等公司,不得不與招商局三次(分别為1877、1883、1889)簽訂“齊價合同”:中外公司在各條航線上共同議定統一的價格,确定水腳收入和貨源分配方案。這是一個雙方妥協折中的方案。但從招商局講卻具有打破外輪壟斷中國航運業的積極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中國的權利。輪船招商局是晚清洋務運動,官督商辦企業之一。

那些入股輪船招商局的民間資本,他們同樣寄希望于朝廷能夠在波詭雲谲的政壇和商海中為自己脆弱的事業保駕護航,曾國藩當年所關心的是否會給帝國的穩定帶來破壞一樣,李鴻章關心是招商局的利潤,如何盡可能多地收入國庫和他的北洋私庫,所以最後他把自己變成了招商局的“太上皇”,而把盛宣懷扶植成了直接獨裁招商局的“兒皇帝”。 

中國第一家股份制“公司”

輪船招商局的創辦章程中表明:“輪船之有商局,有外國之有公司也,原系仿照西商貿易章程,集股辦理”。在實際的創辦過程中無論在集資、組織經營管理、盈利以及分配等方式上它都已經具備了近代資本主義股份制公司的基本特征。在集資方式上,招商局采用入股形式,即把資本分為若幹份股份面向社會招股集資;在經營管理上,招商局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其章程規定局務的具體管理和實施者是商總和商董階層;在赢利分配方面,實行按股付息分紅,股票持有者憑證取息。從輪船招商局的集股章程可以看出,它和原始的合夥經營有本質的區别。其股票是唯一的取息憑證,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抽回性,可以自由轉讓。招商局在組織上也比較規範,由股東們選出的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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