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産保險

财産保險

經濟學術語
财産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财産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财産保險,包括财産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财産或利益為保險标的的各種保險。
  • 中文名:财産保險
  • 外文名:
  • 别名:
  • 英文名:Property Insurance
  • 類型:金融

起源

财産保險起源于意大利的海上保險,早在中世紀的海事法規中就已含有規章性條款。16世紀以後,在其他西歐國家迅速發展起來,當時買賣保險契約行為已相當普遍。随着海上貿易中心的轉移,到17世紀,英國倫敦成為世界最主要的海上保險市場。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曆史上最嚴重的火災,第二年,有人開始承保房屋的火災風險。此後,依照海上保險的做法,對陸上财産的承保範圍逐步擴大到幾乎一切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風險,保險标的從房屋擴大到任何有形财産,最後發展到許多無形财産,以至因财産而産生的利益也可以承保。

财産保險的定義

财産保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财産保險是指以财産及其有關的經濟利益和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狹義财産保險則是指以物質财産為保險标的的保險。在保險實務中,後者一般稱為财産損失保險。财産保險(Property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所承保的财産及其有關利益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

發展

我國自1980年恢複國内保險業務,财險保費收入從1980年的4.6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2992.9億元。如果不考慮價格因素,平均增長率遠遠快于GDP的增速。經過“十一五”時期的發展,我國财産險業整體實力和經營效益明顯提升,行業風險得到有效防範,服務經濟社會的能力進一步增加。同時,經過近幾年來的治理,财産險市場秩序有了明顯好轉,比如,一度比較嚴重的虛假退保、虛挂應收保費、虛假賠案等突出問題有了大幅度好轉。

“十一五”期間,中國财産保險業取得顯著成績,财險市場實現快速發展,保費規模不斷擴大。2010年我國财産保險業全年實現保費收入4026.9億元,與“十一五”開局時1580億相比,淨增加了2.5倍,平均增速高于行業水平,業務占比穩步回升。2011年,财産險受益于商業車險的持續“給力”,全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約為4618億元,同比上漲幅度達到18.54%。2012年1-8月,我國财産險保費收入達3535.60億元,同比增長14.72%。

根據前瞻網《中國财産保險行業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前瞻》調查顯示,2011年1-10月累計全國保險費收入122237167.75萬元。其中财産保險保費收入37957038.26萬元;壽險保費收75545789.37入萬元;意外險保費收入2890338.65萬元;健康險保費收入5844001.46萬元。

2012年1-7月份,保險業原保險保費收入9586.57億元,較2011年前七月同比增長5.9%。其中,财産險保費收入為3123.51億元,同比增長14.6%。7月,全國财産險收入達424.02億元,同比增長15.6%,環比下降16.7%。

随着保險市場開放程度擴大,市場競争主體增多,行業競争激烈。财産保險市場被幾家大公司寡頭壟斷的競争格局逐漸被打破。近年來,我國财産保險業經營業績的不斷改善,盈利水平的持續提升,引起了各路資本的高度關注,繼而引發了新一輪投資熱。因此,國内優秀的财産保險經營企業愈來愈重視對行業市場的研究,特别是對企業發展環境和客戶需求趨勢變化的深入研究。正因為如此,一大批國内優秀的财産保險品牌迅速崛起,逐漸成為财産保險行業中的翹楚!

性質

财産保險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是合同行為,也是一種對被保險人的物質損失進行補償的制度。被保險人以财産或有關财産權益向承保人投保,承保人按投保标的物價值收取一定比例保費;若标的物受損,承保人将按協議給予經濟補償,從而由衆多的受保人分攤被保險人的财産損失。

分類①從危險發生地域,可分為海上保險和陸上保險,陸上保險又稱非水險,其中以火災保險為主。②從保險價值的确定方式,可分為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除在保單上列明保險金額外,還有被保險人同保險人共同商定的保險價值,這種保險價值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不定值保險在保單上不列明保險标的價值,而隻列明保險金額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③從承保的危險種類,可分為火災險、地震險、戰争險、盜竊險等。④從保險标的,可分為運輸工具保險、企業或家庭财産保險等。

可保範圍

可保财産,包括物質形态和非物質形态的财産及其有關利益。以物質形态的财産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标的的,通常稱為财産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以及家庭财産保險等。以非物質形态的财産及其相關利益作為保險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公衆責任、産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但是,并非所有的财産及其相關利益都可以作為财産保險的保險标的。隻有根據法律規定,符合财産保險合同要求的财産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财産保險的保險标的。

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财産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财産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财産超出正常範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财産保險中,可保利益産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占有權、按合同規定産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财産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占有權,包括對财産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财産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規定産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于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于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内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隻是恢複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财産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标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

保險标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之内。

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币進行衡量。

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于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隻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币、修複和換置等。

3、保險人對于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财産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于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币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

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範圍内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于保險标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

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五、近因原則

保險關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導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則是指危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結果的形成,須有直接的後果關系,保險人才對發生的損失補償責任。

近因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其含義為隻有在導緻保險事故的近因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内時,保險人才應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

我國現行保險法雖未直接規定近因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近因原則已成為判斷保險人是否應承擔保險責任的一個重要标準。對于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失,單一原因即為近因;對于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失,持續地起決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為近因。如果該近因屬于保險責任範圍内,保險人就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種類

A. 财産險

保險人承保因火災和其他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引起的直接經濟損失。險種主要有企業财産保險、家庭财産保險、家庭财産兩全保險(指隻以所交費用的利息作保險費,保險期滿退還全部本金的險種)、涉外财産保險、其他保險公司認為适合開設的财産險種。

B. 貨物運輸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貨物運輸過程中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财産損失。險種主要有國内貨物運輸保險、國内航空運輸保險、涉外 ( 海、陸、空)貨物運輸保險、郵包保險、各種附加險和特約保險。

C. 運輸工具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運輸工具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運輸工具本身的損失和第三者責任。險種主要有汽車、機動車輛保險、船舶保險、飛機保險、其他運輸工具保險。

D. 農業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在生産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損失。

E. 工程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中外合資企業、引進技術項目及與外貿有關的各專業工程的綜合性危險所緻損失,以及國内建築和安裝工程項目,險種主要有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機器損害保險、國内建築、安裝工程保險、船舶建造險、以及保險公司承保的其他工業險。

F. 責任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險種,主要有公衆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産品責任保險、雇主責任保險、職業責任保險等險種。

G. 保證保險

指保險人承保的信用保險,被保證人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保險是保證保險;權利人要求被保證人信用的保險是信用保險。包括合同保證保險、忠實保證保險、産品保證保險、商業信用保證保險、出口信用保險、投資(政治風險)保險。

與人身保險

人身保險與财産保險在下列問題上各具特點:

(一)保險金額确定方式

人身保險和财産保險在保險金額确定方式上有所不同:由于人的身體和生命無法用金錢衡量,所以保險人在承保時,是以投保人自報的金額為基礎,參照投保人經濟狀況、工作性質等因素來确定保險金額。财産保險是補償性保險,保險金額依照投保标的的實際價值确定。

(二)保險期限

除意外傷害保險和短期健康保險外,大多數人身保險險種的保險期限都在1年以上。這就要求在保費計算中要考慮利率因素,不僅包括利率的絕對水平,還要考慮利率未來的波動走勢。除工程保險和長期出口信用險外,财産保險多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計算保費時一般不考慮利率因素。

(三)儲蓄性

長期人壽保險所交納的純保費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責任準備金。這部分資金是保險人的一項負債,保險單在一定時間後,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保單抵押貸款等一系列權利,而這是一般财産保險所不具有的。

(四)超額投保與重複投保

保險中的補償原則規定:所獲的補償金額不應超出實際損失金額,即不允許通過保險補償而獲利.事實上,此原則僅限于财産保險。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險利益難以用貨币衡量,保險人隻能在簽發保單時,根據實際情況,對保險金額加以控制。而且投保人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進行投保,一旦發生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故,他可同時在幾家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的給付。

(五)代位求償

代位求償是指當損失由第三方造成時,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後,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第三方進行追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應地讓渡出這一權利。這同樣是根據補償原則。被保險人不能從中獲益而規的。但這一原則僅在财産保險範圍内有效,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既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又同時可從肇事者處獲取賠償,而保險人僅有提供保險金的義務,沒有從肇事者處索取賠償的權利。

财産保險-家财險類型

一種是普通型,一般以一年為期限,一份每年交一定數額的保費(一般為數百元),出險後經過保險公司核實後可獲賠;

另一種是投資理财型,以兩年或三年為期限,一份投資幾千元至萬元不等,若未出險,到期返還一定數額的利息。若出險,則可獲賠。

投保後的注意事項

1、妥善保存各種保險憑證,并向單位或家人告知。投保要盡快将保險單複印一份交單位有關人員或家人保存,同時,保險單、保費發票及各種保險憑證,應存放在安全可靠處。

2、保戶有義務保護好保險财産安全。《保險法》第51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産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标的的安全。”投保後,保護對自身财産安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按時續交保費。《保險法》第14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因此,投保人一定要清楚保險合同中關于交付保險費和保險合同生效之間關系的規定。

4、保險對象變化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保險法》第52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險标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這便于保險公司及時辦理批改手續。否則,因保險對象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将拒賠。

5、保單内容變更,需申請批改合同内容。《保險法》第20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内容。”如被保險人可就保險期限、财産使用性質、保險人、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進行調整,并可追加險種。

上一篇:黃金廁紙

下一篇:六安瓜片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