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一世

詹姆士一世

蘇格蘭、英格蘭及愛爾蘭國王
詹姆士·斯圖亞特是蘇格蘭女王瑪麗·斯圖亞特與第二任丈夫達恩利伯爵亨利·斯圖亞特(Henry Stuart)所生的唯一的兒子。1603年,在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駕崩後,詹姆士即位為英格蘭國王,自封為大不列颠國王,史稱詹姆士一世,時年36歲。1625年,詹姆士一世駕崩。[1]
    本名: 别名:詹姆士六世(蘇格蘭) 字: 号: 所處時代: 民族族群: 出生地:愛丁堡 主要作品: 主要成就:成功派人駛船前往北美,完成了伊麗莎白一世的心願 中文名:詹姆士一世 外文名:James I 國籍:英國 職業:英格蘭和愛爾蘭國王、蘇格蘭國王 皇室:斯圖亞特王朝 繼任者:查理一世 前任者:蘇格蘭:瑪麗一世,英格蘭及愛爾蘭:伊麗莎白一世 所在王朝:斯圖亞特王朝 在位時間:蘇格蘭:1567年—1625年,英格蘭及愛爾蘭:1603年—1625年 信仰:天主教

生平簡介

(英文名James Stuart,亦稱James VI and I,前者指他是蘇格蘭詹姆

士六世,後者指他是英格蘭詹姆士一世。生于1566年6月19日~1625年3月27日)

1567年,蘇格蘭貴族廢黜瑪麗斯圖亞特,詹姆士在一歲零一個月就加冕為蘇格蘭王位。稱詹姆士六世,由幾個大貴族攝政。1581年詹姆士寵愛的貴族道比尼·倫諾克斯協助他除掉攝政王莫頓。但是倫諾克斯激怒了一些貴族,因此詹姆士被高裡伯爵劫持,倫諾克斯被逐。

不久詹姆士又被其支持者救出。1583年,詹姆士六世正式親政。1587年,其母瑪麗因卷入暗殺英格蘭女王伊麗莎白一世的陰謀而被處死。同年,詹姆士迎娶丹麥國王腓特烈二世的女兒安妮公主。

通過與英格蘭的女王伊麗莎白的股肱之臣羅伯特·塞西爾等人建立良好的關系,1603年,在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一世駕崩後,詹姆士即位為英格蘭國王,自封為大不列颠國王,史稱詹姆士一世,時年36歲。1625年,詹姆士一世駕崩。

宗教政策

詹姆士一世是作為一個加爾文派被撫育成人的,因此他開始同情清教徒。他還在收到清教徒代表人物的請願書後召集并主持了清教徒和主教參加的會議,并打算向清教徒讓步。但是當清教徒要求廢除主教制度後他也被激怒,他為此發表了“沒有主教就沒有國王”的名言,他下令重新翻譯聖經,這就是後來欽定版聖經,又叫詹姆士一世的聖經。

總體上來說他對宗教的态度是寬容的。但是當天主教徒陰謀炸毀議會被暴露之後,他對天主教就不客氣了,本來他對于不參加英國教會做禮拜的人免于懲處,此時他重新處罰他們了。

詹姆士登基後面臨的幾個嚴重問題

清教運動高漲,要求從做禮拜中掃除全部羅馬天主教禮儀;議會在都铎王朝增強了力量,作為下院支柱的富有鄉紳要求在教會事務和國家事務中發揮更大的作用;西班牙與英格蘭的戰争還在繼續。對戰争問題詹姆士迅速簽訂了和約當然也不去背叛荷蘭人,雖然劫掠荷蘭商船是英格蘭很久以來的獲利豐厚的合法海盜行為,詹姆士還是不再同意這種行為。

生活轶聞

他學識淵博,但為人懶散刻闆,被稱為是“基督教王國中最聰明的笨伯”。1598年寫作《自由君主制的真正法律》(The Trew Law of Free Monarchies)。該書既反對加爾文主義的反君主觀點,也反對教皇的最高權威。他認為國王由上帝直接任命。他認為理性并非天然地存于自然與

社會中。而是一種意志一般來說應該服從的标準,也是一種意志一般來說得以實現的手段,但最終是統治者的意志決定何為理性,以及理性要求什麼。在特殊場合,君主可以像上帝一樣獨裁,反對理性。這些理論很多來源于布丹。

1603年出版《神權》,主張“國王是法律的創造者,而非法律創造國王......假如人民認為國王濫用權力,他們隻能選擇祈求上帝開導國王,把他們引導正确的道路上去.......正像争論上帝能做什麼是無神論和渎神一樣,作為一個臣民去争論國王能做什麼,或者國王不能做這做那,也是僭越和高度恥辱......”概括為“君權神授”

詹姆士一世有佝偻病,因而走路像卓别林,舌頭太大,飲水如同吃,皮膚皺巴,從來不洗,隻洗手指。害怕暴力,害怕武器,戎裝、讨厭葬禮,以為自己在危險中時有把床排到門後的習慣。喜歡帥氣的男臣如:Esme Stuart, 羅伯特·卡爾(Robert Carr )和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

學究氣重,為稱為“基督教王國中最聰明的笨伯”。迷戀打獵,一想到國務就懶散,在選擇樞密院官員時不夠明智,不懂英國社會和政府,喜歡在議會和宗教反對者面前長篇大論,生活窮奢極欲。

議會學識

在一段時間内他與議會的關系也是良好的,但是他過分要求擴大王權的做法讓人厭煩,在離開蘇格蘭前他寫過一本叫做《神權》的書,其中強調君權神授,将國王比作上帝。在議會中他也喜歡用高傲的措辭,頌揚君權至高無上。詹姆士一世曾打算與下院安排一次财政交易,确保自己每年能有一筆可靠的穩定的進項。

本來他打算用一個判例案件曾收關稅以增加王室收入,但是議會對這位蘇格蘭人卻不太買賬,不同意國王增稅,也不同意國王提出的這樣的一個計劃——大契約——即為換取一種固定進項,國王許諾放棄屬于國王的全部封地稅,另外議會還決定為取得議會同意國王不得增加新的稅收。因此,詹姆士在1611年第一次解散議會。

轶事典故

詹姆士一世奢侈的宮廷讓他的财政捉襟見肘,他因此在1614年第二次召集議會,他要求下院給他撥款,但是議院的怨聲很大,因此他在兩個月後再次解散議會。

在卷入日爾曼“三十年戰争”(後面詳述)後财政問題更加嚴重,因此他在1621年第三次召開議會。盡管他渴望與西班牙開戰并認為戰争應該通過自給進行,他還是要求在表決撥款之前先讨論議院們的抱怨。詹姆士宣稱外交事務和宗教事務是他的事。當議員們在議會日志中寫下他們的抗議的時候,他從日志中撕下抗議,并下令逮捕為首的幾位議員。

詹姆士一世不了解英國議會,看不起議會下院,鼓吹君權神授論。1611年,他第一次解散議會。在執政後期18年裡,王子查理和白金漢公爵 喬治·維利爾斯(George Villiers)操縱朝政。當時的情況下蘇格蘭與英格蘭的情況差别較大:在蘇格蘭國王與諸侯幾乎不分軒轾,詹姆士本人也幾次被諸侯劫持;

在英格蘭國王是王國的元首,也是教會的元首,是臣民平時和戰時的領袖。在蘇格蘭雖然詹姆士将主教強加于蘇格蘭長老會,但是長老會的最高宗教裁判會議權利極大;在英格蘭國王的權威傳統上受憲法限制,英格蘭的議會遠比蘇格蘭議會獨立,發動戰争和應付特殊開支必須請求議會給國王投票決定撥款。

外交内政

詹姆士一世曾經冒着波羅的海的風暴親自去奧斯陸将丹麥公主迎到蘇格蘭,他們在1589年結婚,夫婦生有兩子四女,但是兩個女兒夭折。由于詹姆士一世有同性戀嗜好,後期冷落結發妻子。長女女兒伊麗莎白嫁給了巴拉丁選帝侯弗雷德,這是日爾曼新教徒諸王子中的佼佼者。詹姆士同日爾曼新教協會結盟,自認為新教旗手,但是也希望與西班牙這個歐洲強國達成和解。他希望自己的兒子迎娶西班牙國王菲利普四世的妹妹。

1619年他的女婿接受波希米亞的新教徒領袖奉獻給他的波希米亞王位,這導緻與擁有合法繼位權的神聖羅馬皇帝開戰,因此詹姆士一世不情願的卷入到這場成為“三十年戰争”的日爾曼戰争。戰争中西班牙支持神聖羅馬皇帝,詹姆士還是希望通過與西班牙聯姻并以此通過西班牙向神聖羅馬皇帝施加壓力最後能夠達成和解。但是詹姆士的計劃失敗了,在大臣白金漢的唆使下他與西班牙開戰。

為了獲得财政收入詹姆士不得不采用非常手段,他讓瓦爾特·羅利去圭亞那開金礦;他承認商業“專賣權”,這使白金漢及其親屬從中發了大财。但是詹姆士一世也聽任他那些最能幹的臣仆被解職和懲處,其中就有精明強幹的大法官弗朗西斯·培根因為受賄被解除一切職務。

人物評價

詹姆士不失為一個明智的統治者

從不過分激怒臣民中的代表人物,準備随時撤回不得人心的政策。他是一個飽學的神學家,一度相信巫術,但是最後還是認清了巫術的蒙蔽性。但是他愛慕虛榮,懶惰、剛愎自用,自己說了算。1625年3月27日去世,臨死前他承認下院日益強大,并告誡後人警惕潛伏在前面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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