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

行政訴訟時效

法律術語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1]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行訴法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個月。法定訴訟時效即法律有規定的訴訟期限從其規定。中國行政法律所規定的行政起訴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規定。
    中文名:行政訴訟時效 外文名: 定義: 常規時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内

種類

有關行政訴訟時效期限的規定散見于《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最高法院司法解釋、以及各部門行政法中,其中時間長短千差萬别,理論及司法實務因此從未做任何劃分,參照中國民法通則将民事訴訟時效劃分為普通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的做法,并依是否提起行政複議,試對行政訴訟時效的種類作一劃分。

1、普通訴訟時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不服得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趣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殊訴訟時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15日(郵政法、統計法、水污染防治法、藥品管理法等)、30日(漁業法、森林法、土管法等)(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其中有5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30日(海關法)、3個月(專利法)。

3、最長訴訟時效: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行政訴訟解釋,将行政訴訟最長時效分為兩種,(1)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即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适用前款規定。(2)行政相對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内容的,涉及不動産的為20年,其他的為5年:即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内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内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産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情況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損壞的。”其他還有如《擔保法》中規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内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中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适用範圍

行政訴訟時效适用于債權關系——對違反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财産請求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财産受到侵害的,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

法律、法規對于索賠時間和産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系範圍内,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姓名權、榮譽權、知識産權中的署名權等不受時效限制。

特征

行政訴訟時效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産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區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實:

1、行政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範屬于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内容(時效期間長度、适用條件和适用範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訴訟時效規定的适用,協議變更法定的訴訟時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行政訴訟時效屬于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态——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适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行政訴訟時效産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别于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後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後果的除斥期間。

效力

行政

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訴訟時效屆滿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

1、行政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産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确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行政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緻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意義

關于行政訴訟時效的意義,應該有正确的全面的認識。訴訟時效制度的目的不是處罰權利人不及時行使請求權的行為,更不是保護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而是具有積極的法律意義。

1、有利于穩定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2、有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正确地處理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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