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問題是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别于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标志:它存在着一個受案範圍,即并不是所有行政争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隻有當行政争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範圍之内,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自從行政訴訟法制定以來,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關于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讨論就一直沒有停止過。之所以行政訴訟法存在這一制度,是由于公民權、司法權與行政權相互博弈所決定的。随着社會的進步、時代的發展,公民權、司法權與行政權以及三者之間的關系都在不斷地變化,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界限也應随之發展變化。[1]
    中文名: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外文名:Scope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别名: 類别:訴訟 包括: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等

具體内容

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産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财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财産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複,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确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複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争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不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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