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明輝

肖明輝

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原副局長
肖明輝,1980年10月出生于湖南衡陽。2002年畢業于鄭州工業大學土木系,後以優異成績考入清華大學土木系,2006年獲得工學碩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後作為引進人才,進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擔任建設工程管理主管。2011年8月13日,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2012年7月4日上午案件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時,檢方認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夥同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萬餘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2012年10月12日,肖明輝被判處無期徒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瓊刑更43号:将罪犯肖明輝的刑罰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減刑後刑期執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9年5月9日止。[1]
  • 中文名:肖明輝
  • 畢業院校:鄭州工業大學;清華大學
  • 出生地:湖南衡陽

工作出色

作為清華大學土木系碩士研究生,肖明輝的同學絕大多數選擇了留在北京工作。他也有很多留京就業機會,而肖明輝積極響應“到祖國最需要的地方去”的号召,放棄了大型國有企業和國家機關提供的發展機會以及大都市優越的物質文化生活條件,研究生畢業後作為引進人才,進入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擔任建設工程管理主管。

肖明輝先後完成了環境監測站、濱海路、景觀路、洋浦中學、洋浦中心醫院等衆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出色完成了第二出口路、居民安置區及服務設施工程等重大項目的籌備工作,為洋浦保稅港區建設順利推進,創造了有利條件。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作的前兩年時間裡,肖明輝積極緻力于改進開發區建設工程管理模式,帶領團隊完成了開發區多個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在洋浦青年中起到了積極進取的模範作用,并于2007年榮獲洋浦經濟開發區第一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号,2008年又被評為海南省第九屆十大“傑出青年”榮譽稱号,并授予“海南青年五四獎章”。

進入洋浦工作不久,肖明輝憑借紮實的專業基礎,克服了一個個複雜的困難和問題,表現出了極強的組織、協調和執行能力,得到了海南省儋州市政府和相關廳局的認可。因此,洋浦保稅港區建設安置房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的重擔落到了他肩上。

正是這個總造價達8億元的安置房項目,使肖明輝走向了腐敗堕落的前沿。

他建議引入業内大型上市公司,采用EPC(設計、采購、施工)工程模式進行建設的思路。可面對這項工程招标的巨額金錢誘惑,他夥同時任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司機張某梁,從投标洋浦EPC項目中标公司那裡收取好處費1611萬馀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

司機同謀

2007年年底,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居民安置區及相關公共服務設施工程EPC總承包項目經批準立項,由洋浦規劃局作為項目業主進行項目籌劃建設。

因海南省内政府工程引入EPC模式尚無先例,該模式标準合同文件等與中國現行政府工程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存在較大矛盾。為解決這個問題,肖明輝借鑒國内其他大型項目籌備的經驗,重新編寫了《招标文件》及《合同條件》。後續的招标工作中,他獨攬大權尋找競标和中标企業。

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洋浦規劃局決定由時任該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負責并擔任EPC項目業主代表。肖明輝便與時任洋浦規劃局司機的張某梁商議,尋找符合承建資質的公司投标洋浦EPC項目,從中收取“好處費”。随後,張某梁便找到劉某東,讓劉幫忙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按照網上公示的資格預審公告,洋浦EPC項目投标人須是在中國國内、依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法人且是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的總包企業,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人民币3億元(含3億元);投标人須具有住建部頒發的房屋建築工程總承包特級資質;施工方應為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

“張某梁為人實在,跟我個人感情很好。他第一次找來的公司我不滿意。”庭審中肖明輝稱,後來司機張某梁找劉某東幫忙。劉通過他人聯系到中某建設珠海公司參與洋浦EPC項目的競标活動。

于是肖明輝與張某梁商定,他要工程總價的3%“好處費”,張某梁要工程總價的1%“好處費”。連同劉某東提出的工程總價1%“中介費”在内,共計向該建設公司要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劉某東将需要支付工程款總價5%的“好處費”的條件告知中某建設珠海分公司。

2008年年初,中某建設集團公司派人與劉某東聯系來洋浦考察洋浦EPC項目,并承諾如中标,同意支付工程總價5%的“好處費”。

弄虛作假

2008年3月,洋浦規劃局委托一家招标代理公司進行洋浦EPC項目招标,肖明輝作為業主評委,給中某建設集團打了最高分,中某建設集團如願以最高分中标。同年12月3日,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局與中某建設集團正式簽訂洋浦EPC項目總投資5億馀元的承包合同。之後,肖明輝為方便取得好處費,便安排司機張某梁具體經辦。

2009年至2011年間,為便于接受中某建設集團好處費,張某梁分别在屯昌和海口注冊公司。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安排項目經理袁某等人以簽訂虛假供貨、勞務合同的方式,分别與張某梁提供的公司、劉某東提供的公司簽訂了10份虛假供貨或勞務合同。

肖明輝和張某梁以工程材料款和工程款的名義,向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提供了2076.68萬元的發票,要求中某建設集團支付好處費。其間,中某建設海南公司按約定,向肖明輝、張某梁共支付1611萬馀元,張某梁按肖明輝的要求将部分好處費以現金、存款、鋪面的形式轉給肖明輝,馀款被張某梁占有。劉某東則非法收受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496.96萬元。

案發後,肖明輝因涉嫌受賄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執行逮捕;退贓853.03萬元;張某梁退贓290萬元,劉某東退贓410.33萬元。張某梁主動向警方投案,2011年8月27日被執行逮捕。劉某東因涉嫌介紹賄賂罪,于2011年9月10日被執行逮捕。

除了在洋浦EPC項目招标上存在受賄行為,據檢方指控,2007年,洋浦開發區規劃局對外招标洋浦小學舊樓拆除過渡教室建設工程,肖明輝利用主管該工程的職務便利,幫助個體包工頭趙某春中标該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趙提供幫助,收受趙某春6萬元。

當庭忏悔

檢方認為,肖明輝在擔任洋浦規劃局副局長期間,利用擔任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業主代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夥同張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11萬馀元,單獨收受他人現金6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張某梁系肖明輝受賄罪的共犯,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東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且在此過程中非法收受496.96萬元,應當以介紹賄賂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因本案案發時,中某建設海南分公司尚有464.82萬元好處費未支付給肖明輝和張某梁。檢方根據刑法規定認為屬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對此,肖明輝當庭認罪,對檢方指控的事實無異議。肖明輝在庭審最後階段眼眶濕潤,當庭表示悔罪,希望法庭給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庭審結束後,肖明輝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我曾經很努力地工作,在組織的培養下成長、進步很快。但是一時貪心誤入歧途,如今我内心充滿愧疚,我辜負了組織的培養和上級的信任。”

肖明輝還流着眼淚稱,他還有兩個孩子,小的才3個月,大的剛學會走路,很對不起孩子,對不起家人。

被判無期

2012年10月12日上午,備受關注的洋浦規劃建設土地局原副局長肖明輝等人受賄一案,在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肖明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

省二中院審理查明,肖明輝利用擔任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局副局長、洋浦EPC總承包項目負責人、業主代表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原洋浦規劃局司機張成梁,通過個體戶劉向東尋找承建公司以獲取好處費。

查明肖明輝與張成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計已遂1611.865萬元人民币,未遂464.820197萬元人民币。

劉向東非法收受某建設公司496.968533萬元人民币“中介費”。法院還審理查明,2007年洋浦規劃局對外招标某舊樓拆除建設工程時,被告人肖明輝利用其職務便利,幫助包工頭趙某中标該工程後收受趙某6萬元人民币。

案發後,肖明輝退贓853.03萬元人民币,張成梁退贓290.8萬元人民币,劉向東退贓410.334萬元。被告人張成梁犯罪後主動投案。

法院認為,肖明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張成梁與肖明輝勾結,夥同受賄,構成受賄罪共犯。劉向東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賄賂罪。

在共同犯罪中,肖明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成梁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肖明輝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張成梁犯罪後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于自首,且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劉向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肖明輝等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肖明輝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财産;判處被告人張成梁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财産20萬元;判處被告人劉向東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減刑為有期徒刑22年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年05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書(2017)瓊刑更43号:将罪犯肖明輝的刑罰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十年。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減刑後刑期執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39年5月9日止。

完善約束機制

2008年10月中旬,肖明輝被評為海南省第九屆十大“傑出青年”,先進材料所稱的“肖明輝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以集體利益為重,不計較個人得失……”,與該案形成了極大反差。

近年來,各地加大了年輕幹部的選拔任用,一大批35歲左右年富力強的年輕幹部走上領導崗位,表現出卓越才能。然而,像肖明輝這般借權斂财的年輕幹部也絕非個案。據海口市檢察院統計,近5年時間,查辦40歲以下的年輕幹部職務犯罪166人,占立案總人數的38.5%,且呈現涉案金額大,大案、要案多等特點。

“與一般的職務犯罪不同,年輕人的作案手段形式多樣且較為隐蔽不易被發現。”海口市檢察院檢察官郭豔華說,這些當事人的學曆大多是本科或研究生,作案手段更加“智能化”,截留貨款、公款私存、虛填報銷單等許多新作案方法層出不窮。

對此,一些專家學者認為,幹部“年輕化”不能等同于“高學曆”“能力強”,寬松的成長環境也不意味着放松對其監督和鞭策。伍柄霖說:“作為高學曆官員,肖明輝的專業角色顯得無可替代,這也是其手握多項重權的主要原因。但是,将投資決策、資金使用的權限集中于一人之手,難免過度強化個人意志,加大幹部腐敗風險。”

海南省公共關系協會秘書長代紅也認為,“在授予青年幹部權力的同時,必須保證程序透明及監管有力。”

“一個成熟的幹部,必須經曆民意考核、基層曆練等一系列長效、完整的評價體系。從這個角度看,肖明輝的曆練之路并不完整。”海南洋浦經濟開發區的一位官員說,年輕幹部的成熟過程中,既需要有促進其向上的激勵機制,也需要相應的約束機制。

引發思考

對于“腐敗年輕化”現象,反腐專家、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曾撰文指出,在大力提倡幹部年輕化、選任年輕幹部時,容易忽略幹部的個人品德、廉潔度等因素,而出現“平庸者上”或“帶病提拔”現象,因而幹部隊伍的年輕化并未帶來幹部隊伍廉潔度的提高。

“不僅腐敗有‘30歲現象’,‘59歲現象’也不少,歸根結底,要繼續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制約,目前最緊迫的是要做好兩件事,”。竹立家告訴人民網記者,“一要盡快推出幹部财産公示制度,便于人大、公衆和輿論監督,幹部腐化的概率将大幅下降;二要真正發揮出民主監督和民主制約作用,特别是各級人大要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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