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英文】administer
【注音】guǎn lǐ rén
【釋義】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後,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要予以通知和公告。
職責
根據2006年8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财産、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财産狀況,制作财産狀況報告;
(三)決定債務人的内部管理事務;
(四)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五)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财産;
(七)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九)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本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該法還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産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有義務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并且,該法對管理人提出若幹要求和限定。
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再如,“管理人依照本法規定執行職務,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n第九百七十九條 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适當補償。n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違反法律或者違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九百八十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不屬于前條規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應當在其獲得的利益範圍内向管理人承擔前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n第九百八十一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應當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斷管理對受益人不利的,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n第九百八十二條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務,能夠通知受益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務不需要緊急處理的,應當等待受益人的指示。n第九百八十三條 管理結束後,管理人應當向受益人報告管理事務的情況。管理人管理事務取得的财産,應當及時轉交給受益人。n第九百八十四條 管理人管理事務經受益人事後追認的,從管理事務開始時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n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為遺産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産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産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
會擔任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産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産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産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産并制作遺産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産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産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産;
(六)實施與管理遺産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遺産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繼承人、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應當承擔
事責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 遺産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