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産時的先後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繼承開始時,法定繼承人并不是同時參加繼承的,隻有在沒有前位順序繼承人,或者前位順序繼承人都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後位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确定,一般考慮婚姻關系、血緣遠近關系,并結合扶養或共同生活關系、傳統和習俗等因素确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在法定繼承中處于第一順序位置的繼承人。[1]
  • 中文名:第一順序繼承人
  • 外文名:First order he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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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是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繼承遺産時的先後次序,又稱法定繼承人的順位。繼承開始時,法定繼承人并不是同時參加繼承的,隻有在沒有前位順序繼承人,或者前位順序繼承人都放棄、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才由後位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定繼承人順序的确定,一般考慮婚姻關系、血緣遠近關系,并結合扶養或共同生活關系、傳統和習俗等因素确定。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在法定繼承中處于第一順序位置的繼承人。

法律規定

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常見問題

《民法典》之繼承編規定的繼承順序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的其地位相互平等。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态。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種代位繼承類型,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産。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範圍的作用。

司法觀點

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對公婆、嶽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定繼承是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關系和婚姻關系為前提和依據的。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之間是沒有血緣關系的,兩者屬于姻親關系。從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上講,他們之間并無扶養、贍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一般無論喪偶與否都不能使兒媳、女婿成為公、婆或嶽父、母遺産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國情,大多數家庭的老人還需要子女或其他親屬提供家庭供養。2013年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可以看出,居家養老在一段時間内仍然是我國養老的主要方式。繼承法第12條對一定條件下,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即把他們列入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之中的規定,是根據我國國情作出的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的人應多分遺産,這也符合權利義務相一緻的原則。

案例辨析

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李某訴浦某等人遺囑繼承糾紛案

(一)案例要旨

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未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不能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産。

(二)案例正文

喪偶兒媳認為自己對已故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産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今天,江蘇省南通市某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涉案房屋根據公證遺囑和法定繼承進行分割;原告未盡主要贍養義務,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駁回其訴訟請求。

1、案件詳情

浦某某和邵某某生育4子1女,分别為浦某、浦西某、浦響某、邵天某和浦燕某。邵天某1996年去世,邵天某和李某是夫妻,育有一個女兒邵麗某。

2011年,浦某某和邵某某領取了一處房屋的房産證,所有權人為兩位老人。2014年4月,浦某某去世。2014年10月,邵某某在南通市某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在我死亡後,房屋中屬于我的财産給我的兒子浦某”。2017年3月,邵某某去世。

處理完老人的身後事,浦某召集兄妹前來商議遺産的處理。李某認為,自己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應當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兩位老人的遺産案涉房屋的六分之一。

另查明,2017年4月,浦某、浦西某、浦響某、浦燕某、李某、邵麗某在公證處的一份詢問筆錄中陳述,李某雖然已經再婚,但也一起參與照顧老人、料理了兩位老人的身後事。同時,還陳述李某作為喪偶兒媳,對邵某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訴訟過程中,經法院委托,涉案房産評估總價為90.89萬元。

庭審中,浦某、浦西某、浦響某、浦燕某均否認李某對浦某某和邵某某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經法律釋明,李某并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為了弄清楚案件事實,承辦法官檢索了某區法院家事法庭曆年來的贍養案件,發現2009年浦某某和邵某某向法院起訴浦某、浦西某、浦響某、李某要求贍養,後申請撤訴。2017年1月,邵某某再次向法院起訴浦某、浦西某、浦響某、浦燕某、邵麗某要求承擔贍養義務,因邵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死亡,該案終結訴訟。

2、審理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為,喪偶兒媳不僅僅要盡贍養義務,而是要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浦某某和邵某某生前曾起訴包括李某在内的多名子女請求贍養,足以證明李某并未對兩位老人盡主要贍養義務,因此李某不是浦某某和邵某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遂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邵某某2014年10月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要件,其效力應予認定。因此,浦某某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1/2的份額由邵某某、浦某、浦西某、浦響某、浦燕某、邵麗某(代位繼承)六人平均繼承,每人繼承1/12。邵某某死亡後,其對涉案房屋享有7/12的份額由浦某繼承。因浦某繼承的份額遠大于其他繼承人,故涉案房屋由浦某繼承,浦某補償浦西某、浦響某、浦燕某、邵麗某每人75742元,即總房款90.89萬的1/12。

專家評論

某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庭長嚴永宏介紹說,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嶽父母是姻親關系,他們之間沒有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故在一般情況下,無論其是否喪偶,對公婆或嶽父母均無遺産繼承權。但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兒媳或女婿在喪偶以後,仍然繼續對公婆或嶽父母盡主要贍養義務。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嚴永宏指出,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一般從以下兩方面綜合考慮,一是在經濟上對公婆或嶽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生活上對公婆或嶽父母提供了主要勞務幫助。二是對公婆或嶽父母盡贍養義務具有長期性、經常性。隻有同時具備了以上的兩個條件,才認定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依法享有對公婆或嶽父母遺産的繼承權,無論他們是否再婚,均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時喪偶兒媳或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既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也不影響他們本人對其父母的遺産繼承。

本案中,雖然原、被告雙方在公證處的詢問筆錄中,陳述李某對兩位老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但在庭審時對此又予以否認,可見當事人的陳述均有可變性。但老人生前兩次起訴子女要求贍養的事實,可見證明李某并沒有盡到主要贍養義務,因此不能作為兩位老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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