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

承辦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
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并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1]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嚴格财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 中文名:稅務師事務所
  • 外文名:
  • 簡稱:
  • 主管單位:
  • 登記單位:
  • 屬性:
  • 社團地址:
  • 主要成就:
  • 注冊資金總額:22.16億元
  • 運營資金總額:1.31億元
  • 資産總額:68.90億元

發展

據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從事經營的稅務師事務所共4335戶(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子所和異地分所),從業人員84363名,委托人戶數總額207.88萬戶次。

據《2013-2017年中國稅務師事務所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2010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80.45億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78.64億元,占收入總額的97.75%。與2009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67.21相比,收入總額增加13.24億元,增幅19.70%,全行業利潤總額為2.21億元。

我國的注冊稅務師行業與其他國家相比尚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内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的工商企業尚不足10%,而個人委托注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的幾乎沒有。随着稅收制度的逐步完善,稅收規模和納稅人數量的不斷擴大、國外大型跨國公司和我國企業的發展、公民納稅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我國涉稅鑒證和涉稅服務的需求必将逐步增長。預計今年,行業收入将達100億。

概述

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機構,它可以是由注冊稅務師合夥設立的組織,或者是由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發起成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收入要依法納稅。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托方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受法律保護。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别委托各自所屬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注冊稅務師可以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審批辦法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發起人出資發起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并負有限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産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者;

(三)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并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選程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第八條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九條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務所章程(草案);

(二)發起人簡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出資人簡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出資人協議書;

(五)出資證明;

(六)拟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

(七)其他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八)辦公場所的産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九)事務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十條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業務範圍;

(三)注冊資本;

(四)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機構的設置及産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十一)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出資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資人的權利;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事務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發起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審完畢,并将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複文件;

(四)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複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發起人。

第十四條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複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财務會計制度,并接受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暫行辦法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夥人以書面協議形式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并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事務所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财産進行清償;事務所的财産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并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者;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四)經營資金為10萬元以上;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事務所可以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幹主要合夥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一名合夥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夥人對事務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并推舉一名合夥人擔任事務所負責人。

第七條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八條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夥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合夥協議書;

(二)各合夥人簡曆、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合夥事務所章程(草案);

(四)合夥人出資和個人财産的有效證明;

(五)其他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六)辦公場所的産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事務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合夥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九條合夥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地址;

(二)合夥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四)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五)事務所事務的執行;

(六)合夥人的加入、退出的規定及程序;

(七)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八)違約責任。

第十條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序辦理:

(一)合夥人向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審完畢,并将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下發批複文件;

(四)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複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合夥人。

第十一條經批準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複文件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并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事務所的合夥人變動,必須經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批準;合夥協議書的修改,必須經公證部門重新公證,并報省級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财務會計制度,并接受注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執業規範

業務委派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所委派的執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報告。

1.委派方式和内容

稅務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标準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貫徹。這些文件針對的事項包括:

(1)将業務簡要情況告知業務人員,使業務人員了解工作目标:

(2)保證執業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

(3)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

(4)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及拟出具的報告進行複核的方法;

(5)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複核的時間和範圍作出适當記錄;

(6)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實施。

2.項目負責人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并對項目負責人提出下列要求:

(1)将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2)項目負責人具有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權限和時間;

(3)清楚界定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并告知該項目負責人。

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拟執行工作目标。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适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3.項目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負荷及可供調配的項目負責人數量,以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職責。

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包括:

(1)拟定具體項目工作計劃;

(2)追蹤業務進程;

(3)考慮項目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

(4)解決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适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5)識别在執行職業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6)将執業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記錄或請示的方式向稅務師事務所報告,并與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4.項目組内部複核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組應當實施内部複核程序。複核的主要内.容應當包括:

(1)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适當咨詢,由此形成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5)已執行的工作程序、記錄、業務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

(6)獲得的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7)業務程序的目标是否實現。

在确定内部複核人員時,應當由項目組内部經驗較多的人員複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咨詢與分歧

1.咨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的氛圍,鼓勵員工就疑難問題或争議事項進行咨詢,以合理保證:

(1)就疑難問題或争議事項進行适當咨詢;

(2)可獲得充分的資源進行适當咨詢;

(3)咨詢的性質和範圍得以記錄;

(4)咨詢形式的結論得到記錄和執行。

咨詢包括與稅務師事務所内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适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讨論。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稅務師事務所内部或适當情況下向稅務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适當知識、資曆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咨詢。并适當記錄和執行咨詢形成的結論。

項目組在向稅務師事務所内部或外部專業人士咨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咨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需要向外部咨詢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咨詢的事項不洩露客戶秘密。

稅務師事務所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時,應當考慮外部咨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争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并經被咨詢者認可。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尋求咨詢的事項;

(2)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的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2.分歧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決項目内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

隻有分歧問題得以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是指,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在拟定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1.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内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拟定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的性質、時間、範圍、程序和目标:

(2)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的資格标準及要求;

(3)項目質量控制複核适當的标準;

(4)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的工作記錄及結論;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稅妻師事務所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對鑒證竺翌堅外的涉稅服務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稅務師事務所廈當考慮F列事項:

(1)業務的性質和類型;

(2)在某項業務或某類業務中已識别的異常情況或風險;

(3)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是否要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

2.項目質量控制程序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序:

(1)與項目負責人讨論;考試大祝你成功

(2)複核财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涉稅資料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

(3)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複核i

(4)判斷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的範圍與業務複雜程度是否相匹配:

(5)判斷拟出具報告的格式。内容是否存在不恰當的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3.項目質量控制考慮因素

在對涉稅鑒證及其他鑒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時,複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2)在審核鑒證過程中識别的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3)在審核鑒證過程中重要性事項或風險作出的判斷;

(4)對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争議事項進行适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5)對重大事項是否提請進一步考慮;

(6)對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适當考慮,得出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7)在審核鑒證中識别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錯誤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8)拟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9)所複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事項的判斷執行的工作,所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适當,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10)拟出具鑒證報告的恰當性。考試大助你成功

對鑒證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時,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項實施複核。

項目質量複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适當階段及時複核,以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隻有在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後,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4.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的要求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确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務咨詢能力的程度。

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應當具備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适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

5.項目質量控制應避免情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的客觀性。在确定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1)由項目負責人挑選;

(2)在複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3)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存在可能損害複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考試大與你同行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複核人員進行咨詢。當咨詢問題的性質和範圍十分重大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其他人員或聘請具有适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當該項業務的咨詢,以保持複核人員的客觀性。

具有适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外部的、具備承擔該項業務咨詢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個人。

小型稅務師事務所在接受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的業務後,可以聘請具有适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複核。

6.項目質量控制記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規定記錄項目質量控制複核情況,主要内容包括: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複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行;

(2)項目質量複核在出具報告前已完成;

(3)複核人員未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式的結論不适當。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