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

社會救助

社會保障體系組成部分
社會救助,是指國家和社會對由于各種原因而陷入生存困境的公民,給予财物接濟和生活扶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社會救助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社會保險的保障目标。社會保險的目标是防勞動風險,而社會救助的目标則是緩解生活困難。
    中文名:社會救助 外文名: 别名: 英文名:Social Assistance 作用: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

簡介

社會救濟

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國家和其他社會主體對于遭受自然災害、失去勞動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給予物質幫助或精神救助,以維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種措施。社會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方式,在矯正“市場失靈”,調整資源配置,實現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發揮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構築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切實維護困難群體的基本權利(生存權)。這是當前學界和實務部門面臨的首要任務。建立社會救助體系關鍵在于法律制度建設,即在我國建立完整的社會救助法律體系。而社會救助法屬于第三法域,相對獨立于公法、私法兩大法律闆塊。

公共援助

也稱為公共援助。在實際操作中,通常的作法是:根據維持最起碼的生活需求的标準設立一條最低生活保障線,每一個公民,當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而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權利得到國家和社會按照明文公布的法定程序和标準提供的現金和實物救助。社會救助可以根據不同出發點,不同依據和标準,從多角度做出不同的劃分。

依據救助的實際内容來劃分,可分為生活救助、住房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依據救助手段來劃分,可分為資金救助、實物救助和服務救助等等。以貧困持續時間的長短變化為劃分,貧困可分為長期性貧困、暫時性貧困和周期性貧困,因此社會救助就可以分為針對長期性貧困的定期救助(如孤寡病殘救助)、針對暫時性貧困的臨時救濟(如多數情況下的失業救助、自然災害救助等)和針對周期性貧困的扶貧(如貧困戶救助)之分。

救助原則

政府幹預社會救助的權力正當合法,防止政府權力異化。由于政府在社會救助中權責的特殊性,必須通過立法界定公權,使政府社會救助的管理内容合法,權責明晰。另一方面,防止公權“合法”異化。立法是國家權力的程序性分配,保障各項權力對人民的忠誠是立法的根本目的。社會救助立法必然擔負保障權利(生存權)、制約權力兩大任務。

社會救助公權不可能隻集中在一個或者極少數幾個部門,所以必須通過法治對政府公權進行合理分配,既要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形成“壟斷經營”權力;又要防止權力分散,多頭管理,以緻職能交叉,相互推委扯皮,造成公共權力的“重複建設”和浪費。要加強社會救助中政府公權的監督,加強社會救助立法權的制約,規制政府“造法功能”的不良膨脹,避免“法”之泛化。

社會救助法制的基本價值目标确定之後,能否通過法律程序實現這些價值目标是社會救助法治的關鍵。依法救助不僅依據法律規範,還應當包括法律原則、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要合理行政,高效便民,以維護和實現受助對象的基本權利為目标,結合實際情況,開展靈活多樣的救助管理活動,着重防止政府權責範疇的不作為,不履行給付義務或履行瑕疵。

國家在社會救助中發揮的作用越積極、越重要,對于程序的要求也就越強烈。因此,必須着力規範保護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行政程序。社會救助主管部門遵循《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既滿足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需求,又維護社會公平。

社會救助法律“不僅應宣示權利,而且還應同時配置救濟的各種程序”。獲得權利救濟既是尊重和實現受助對象的生存權,也是受助對象的一項基本權利。由于社會救助法治的薄弱和實踐操作的不規範,侵害救助對象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應保”者不能“盡保”,救助機構擅自降低救助标準,甚至挪用救助款物等等,受助對象的生存權利得不到保障,嚴重影響了他們的基本生活。

因此,必須完善權利救濟制度,建立規範和操作簡便的司法救濟程序和行政救濟程序,并規範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真正發揮抵抗權與監督的作用,排除侵害并加以補救,确實尊重受助對象的基本權利并保障其權利的實現。

規範社會救助法的規劃和體例,尤其防止制定錯位的下位法來實施上位法的現象。“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方針政策的調研和起草工作的權威”。

是當前行政管理存在着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當前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要制定嚴密的社會救助立法規劃,依法立法,厘清社會救助立法的位階和體例,确定适度的立法進程。同時,社會救助立法不僅要考慮立法過程成本,還要研究其實施後的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治,一是不能搞統一的社會救助法。

所謂統一的社會救助法有兩種理解,一種是條文簡練,僅為原則性規定的“憲法式”的法律規範,另一種是内容翔實,條文多而全的社會救助法典。本文所指為後者。至于前者,我們認為,簡單的疊加或抽象忽略了社會救助業務的複雜性和多樣化,無助于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立法、執法和司法,甚至學理研究,均不可趨之。

社會救助的内容寬泛,具體操作有非常大的區别,加之當前社會救助的法制化程度底,很難用一部法律把各項業務規範起來。以法治的旗号勉強地把社會救助的各項業務用法律語言拼湊在一起,無異于拔苗助長。制定統一的社會救助法典,條件不成熟,也沒有必要。二是大力推動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農村特困戶救助、災害救助、醫療教育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等各領域的高标準立法。應當制定我國社會救助立法的中長期規劃,以保障特定群體基本權利為核心和基石,兼顧各單行法間的協調,完善社會救助的各項法律制度。

在立法進度上,社會救助的各項單行法是十分急迫的,應當齊頭并進,沒有主次和輕重之分。這在實務操作和學理上都是可行的。在法律位階上,以法律為主幹,完備适用要件,形成憲法——法律——法規的救助法律體系。避免以下位法,尤其是欠完備的政府規章實施上位法——規章作為行政政策(授權的例外)的表現,必須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

有關社會救助的規章要避免和克服“擴大或者縮小上位法規定的管理事項範圍、增加或者減少上位法規定的種類、提高或者降低上位法規定的幅度;違反上位法規定,或者自行設定增加管理相對人義務的内容,或者自行設定降低或者減少管理相對人合法利益的内容”的問題;避免法律的細則化,産生複雜的“副法”,跳不出“基本法還不如單行法,單行法還不如國務院的法規,國務院的法規還不如一個鄉政府的決定,鄉政府的一個文件似乎可以超越憲法”的怪圈。

此外,在社會救助法與公私法的關系問題上,社會救助法屬于社會保障法的範疇,是典型的社會法,有其獨立的結構體系和價值體系,但并不排斥公法和私法。相反,社會救助的基本權利規範、權利救濟、社會救助的行政管理程序和監督等内容離不開公法和私法,二者相互銜接,互為補充,構築完整的有中國特色的法律體系。

救助原因

社會救助是居民生存權的基本保障,體現了國家職責。生存權和發展權是現代社會公民的基本權利,獲取社會救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對于國家和社會來說,社會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責任,每個人在社會上都應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當今世界上,社會救助制度通常被視為純粹的政府行為,是一種完全由政府運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轉移支付制度,其責任或義務通常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認。對于每一位公民來說,社會救助是他們應當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基本權利。

社會救助事關困難群衆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是保障基本民生、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兜底性、基礎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根本宗旨的集中體現。

立法模式

一是制定單一的社會救助法;

另一種是制定統一的社會保障法。

資金來源

1.國家财政撥款

2.信貸扶貧

3.社會捐贈和國際援助

4.社會救助基金增值

根本目的

社會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扶貧濟困,保障困難群體的最低生活需求。建立城鄉一體的社會救助體系,實現社會救助法治化是維護并實現困難群衆基本權利(生存權)的核心内容之一。當前我國社會救助法治缺失,而以公法和私法為主要架構的二元法律結構體系對于社會救助的規範相對貧弱。

社會救助法治進程必須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尋求公法私法外的社會救助法的生存空間和價值張揚,建立相對獨立的子系統。要規範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幹預,适當配置權力,切實依法行政,防止權力異化;通過立法培植中間力量,盡快推進并實現社會救助的多元化和社會化。要規範社會救助法的立法規劃和體例,尤其防止制定錯位的下位法來實施上位法的現象。

特點

社會救助法以實現社會公平為基礎

社會救助法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實現社會公平為價值基礎。社會救助基于國家财政向社會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既不是強調國家公權對公民權利的幹預,也不是規範公民、意思自治。社會救助法律制度規範國家調節對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承擔對社會困難群體的扶助責任和義務,保證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尋求适度平衡,一定程度實現社會公平。

社會救助法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統一

現代社會,獲得救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在其中負有嚴格的責任。有關社會救助的權力的實施和權利的實現及其救濟不僅是行政行為和司法行為,而且是嚴格的程序和過程。因此,社會救助法不僅是規範社會救助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還必須規定主體資格,救助程序,權利義務實現方式等。

法律性

社會救助是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是“安全網”、“平衡器”。漏網或者失衡,則意味着公民權利不能實現,政府嚴格責任的規避,是對社會公平和公正的挑戰。社會救助法則是社會救助發揮其“安全網”、“平衡器”功能的法律依據和制度保障。因此,法律規定的社會救助的權利和義務,有關社會救助的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能任意變更,更不能在法律規範之外創設新的權利義務。同時,社會救助違法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社會救助法制建設,其意義和價值不僅僅是為滿足救助貧弱者的制度需求,它突破傳統公法和私法劃分的藩籬,建立與之緊密聯系又區别鮮明的獨立的第三法律部門,在法學理論、法律思想、制度規範、法律實施等方面開創新的領域,在此基礎上完善社會保障法,最終形成與公法私法三足鼎立的格局。

此意義非一般的法律制度所能比拟,在權利而言,救助法治是公民生存權的保障,而此又是構成國家、社會的根本。社會救助法治程度越高,公民權利的實現和救濟就越有保障;在權力而言,社會救助法律體系越完善,權力運行必将越規範,政府就更加能夠依法行政,社會救助工作就更加高效、務實和透明,全社會的公平正義就更能得以實現和維持。

救助體系

立法機制

形成合理健全的社會救助立法機制,尋求公法私法外的社會救助法的存在空間和價值張揚,從法律思想和法律規範上建立具有相對獨立價值的社會救助法子系統。

“一項法律的制定過程,往往是對某一制度理性思考的結果,一部良好的法律應當能夠蘊涵社會所公認的準則與價值”。社會救助是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的救助,需要有效的政策和法律調控。社會救助政策随經濟發展和社會變化而相應調整,同樣,社會救助法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政策的調整和變化。

社會救助法制建設受經濟活動、政策等的影響是直接而巨大的。在此,涉及到法律與政策、法律與經濟的關系等法學範疇基本理論問題,而且還涉及對法律的形成機制,特别是相關影響因素的作用機理等問題。

社會救助法治,除考慮立法自身的機制外,還要考慮經濟發展水平,考慮政策變化,把三者有機結合起來,不能為立法而立法,假借法律規範的形式大行權宜的應急的社會救助政策,以之培植社會救助管理的制度主幹;更不能以社會救助的特殊性而強化政策的作用,漠視或弱化法律對于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的思想價值和制度意義。

社會救助法的立法機制,還必須考慮法律規範的構成問題。我們認為,社會救助法的規範構成,包括穩定的“核心規範”,主要為社會救助的一些基本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制度。這些制度構成社會救助法律的基本框架,相對穩定。又包括易變的“變易性規範”,主要用以應急性、強制性的調節。

這兩個方面涉及到法律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穩定性與變易性等問題。考量我國社會救助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社會救助法律框架設計時,在确立核心規範,保持法律基本穩定的前提下,同時預留出适度調整空間,兼顧穩定性與開放性、變動性,實現法律自動調整。另外,社會救助任務的加重催生了現代意義的社會救助法律制度。

而經過歸納和抽象的法律制度也在社會救助發展過程中不斷地調适修補,變成一種“經常性”的制度,具有普适性,不僅适用于轉型時期,而且今後發達的社會救助體系中,還将經常地、持久地起到廣泛的規制作用。因此,要推動社會救助立法上的标準化、指數化和模型化。

公權幹預

提供社會救助是政府的職責之一,這也符合當代各國福利行政、給付行政的發展趨勢。“公民權利才是政府權力之源,政府是為人民而存在的”。

.政府(不論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或者政府的職能部門)在我國當前的社會救助中掌控着話語權,是社會救助名副其實的決策者、管理者、執行者和監督者,其公權對社會救助的幹預是全方位、全過程的。從權力劃分來看,政府在社會救助中享有立法權、行政權和監督權;從責任劃分來看,政府是社會救助的責任主體,承擔制度設計并履行給付義務。

公權幹預是公民基本權利實現的決定性因素。對政府權力的法律控制是貫穿于社會救助法治全過程的中心主題。“由于缺少對權力的有效制約,使得我國公民的人權也面臨權力的巨大威脅,應該說這是我國人權立法亟待完善和加強的地方”。

.加強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是依法行政的核心,也是我國依法行政制度中的薄弱環節。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救助體系,必須首先規範政府公權,切實依法行政,以權利、監督、責任等制約政府公權。

救助标準

随着CPI的不斷走高,物價的上漲壓力已經使得困難群體難以承受。為化解物價上漲對困難群體造成的生活壓力,3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下發了《關于建立社會救助和保障标準與物價上漲及信托網挂鈎的聯動機制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明确責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标準”的要求,建立聯動機制。

截至8月底,31個省區市中,北京、天津、吉林、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湖北、湖南、廣東、海南、貴州、陝西、甯夏、青海、河北、山西、遼甯、四川、上海、新疆、廣西、雲南、内蒙古、河南等27個省區市已經啟動社會救助和保障标準與物價上漲挂鈎的聯動機制。據稱,原計劃31個省市區在年底之前都要建立物價聯動機制,要提前到10月份之前都建立起來。

社會救助制度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社會救助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适應。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救助情況

上一篇:投檔分數線

下一篇:光霧山紅葉節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