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組織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 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這種分類是基于社團法人中其成立宗旨是否以獲得經濟利益為目的作為劃分标準的。
    中文名:社會團體法人 外文名:Social organization legal person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特點: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屬性:社會組織 包括:各種政治團體

定義

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 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 社會組織。它是以謀求社團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種政治團體(如各民主黨派)、人民群衆團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社會公益團體(如殘疾人 基金會)、文學藝術團體(如作家協會)、學術研究團體(如數學學會)。

法人

法人(Legal Person,Juridical/Juristic Person)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簡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 權利主體資格的社會組織。

最新資訊

人民網石家莊6月14日電 日前,河北省民政廳社會組織管理局發布通知,進一步加強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規範管理,其中明确全省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開設銀行賬戶,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等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分支機構下也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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