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市場
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
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
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
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
澳大利亞的澳大利亞國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
由于美國及澳大利亞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隻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隻有象征性意義。截至2006年第3季,歐盟排放權交易制2006年的交易金額達188億美元。
兩種型态
根據以上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态:
配額型
(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産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
項目型
(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産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産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買賣。
三種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
1、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
2、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
3、 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
這三種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國與國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規範的“清潔發展機制”針對附件一國家(開發中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的減排單位轉讓。旨為使非附件一國家在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減排,并從中獲益;同時協助附件一國家透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活動獲得“排放減量權證”(專用于清潔發展機制),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京都議定書》第六條規範的“聯合履行”,系附件一國家之間在“監督委員會”監督下,進行減排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所使用的減排單位為“排放減量單位”。聯合履行詳細規定于第16/Cp.7号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規範的“排放交易”,則是在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記處之間,進行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分配數量單位”、“清除單位”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詳細規定于第18/Cp.預計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國際交易日志”(各種減排單位核證的交易所)機制下進行。
産生根源
碳資産,原本在這個世界上并不存在,它既不是商品,也沒有經濟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在環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政治家們人為規定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溫室氣體的排放行為要受到限制,由此導緻碳的排放權和減排量額度(信用)開始稀缺,并成為一種有價産品,稱為碳資産。
碳資産的推動者,是《聯合國氣候框架公約》的100個成員國及《京都議定書》簽署國。這種逐漸稀缺的資産在《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共同但有區别的責任前提下,出現了流動的可能。由于發達國家有減排責任,而發展中國家沒有,因此産生了碳資産在世界各國的分布不同。
另一方面,減排的實質是能源問題,發達國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國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導緻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産生。
背景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将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東省東嶽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将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将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刮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衆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盡管我國早在2009年就已主動提出到2020年單位國内生産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目标,但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至少在2020年以前,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不承擔有法律約束力的溫室氣體絕對總量的減排。而且,我國尚不具備在全國範圍内推進配額交易的條件,在全球減排的總趨勢下,從履行承諾和控制國内減排角度,我國可以在部分省(市)進行配額碳交易的試點,明确相關行業或企業減排控制指标,但短期内建立與完善自願碳交易市場仍然是推進國内碳交易市場建設的重點。
建立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特别是配額交易市場,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分階段推進。而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是建立國内統一碳交易市場的有益嘗試,通過自願碳交易市場的基礎制度和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可為研究與制定全國統一碳交易市場的交易機制、法規政策等提供重要的實踐依據,從而為順利推進我國碳交易市場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到2015年實現單位國内生産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并強調要更多發揮市場機制對實現減排目标的作用。通過建立自願碳交易市場,鼓勵企業自願參與碳減排交易,不僅可以培育與提升企業及個人減排的社會責任意識,而且可以激勵企業加快技術改造,推進綠色低碳轉型,從而有助于我國節能減排目标的實現。
盡管目前我國已經在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等多個城市建立了多家環境能源交易所,但交易所内真正完成的自願碳減排交易卻非常少。當前達成的自願減排交易也僅僅是一些環保意識強的買家的個别行為,很少有來自高耗能行業企業的參與。可以說,交易所大都處于“有場無市”的尴尬境地。
法律依據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又稱為“地球高峰會”)上,155個國家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此系清潔發展機制根本母法。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三屆締約國會議,通過具法律約束力的《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用10款文字“确定一種清潔發展機制”。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屆締約國會議,通過落實《京都議定書》機制的一系列決定文件,稱為“馬拉喀什文件”,包括:
第15/Cp.7号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第十二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的機制的原則、性質和範圍”;
第16/Cp.7号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六條的指南”;
第17/Cp.7号決定“執行《京都議定書》第十二條确定的清潔發展機制的方式和程序”;
第18/Cp.7号決定“《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的排放量貿易的方式、規則和指南”。
碳交易主要依據以上的法律文件進行。
帶來弊端
碳交易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一些發達國家的CO2的排放量,并能給一些落後的國家以資助,但是誰能說這不屬于一種資源掠奪。且這會限制落後國家一些工廠的發展,因為他們的排放量會被相應的擠去一部分,而且這一定程度上将促進發達國家CO2的排放,使他們對如何減少CO2排放的研究有所輕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