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認之訴

确認之訴

法律學術語
所謂确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确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訴。其特征一是就其目的而言,隻是請求法院對當事人之間争議的處于不确定狀态的民事法律關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認,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為一定的給付行為,确認之訴最終并不發生執行問題。二是所請求确認的争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經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實際侵害的民事法律關系[1]。
    中文名:确認之訴 外文名: 拼音: 近義詞: 反義詞: 目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确認之訴 判決:法院對确認之訴進行審理後 釋義:人民法院确認法律關系存在訴訟

與給付之訴大區别

(一)給付之訴的顯著特點就是具有可執行性,原告的給付請求權隻有通過被告方的積極作為或不作為才能得以實現,而在确認之訴中,無需被告為一定行為,原告的請求即得以實現:(二)确認之訴中的确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而在給付之訴中,确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隻是法院作出裁判的前提,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三)确認之訴必須是雙方當事人隻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争議,才可以提起,而給付之訴中,并不以雙方當事人對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發生争議為必然前提,隻是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義務。

主要特點

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确認之訴的目的,不是要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給付義務,而是要求法院明确某一争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否存在或者存在的具體狀态。

二、法院對确認之訴進行審理後所作出的判決,沒有給付内容,不具有執行性。“确認某物的所有權人為原告”、“确認某法人的代表人為原告”等等就是确認之訴的例子。要求确認權利關系或者法律關系是确認之訴原則上的形式,不過作為例外,要求對證明法律關系的文書是否真實(文書是否基于原告所主張的特定人員之意思而制作)之事實進行确認的“确認書證真僞之訴”也屬于确認之訴。

三、确認之訴還可以分為确認權利關系存在的積極确認之訴與确認權利關系不存在的消極确認之訴。在其與判決效的關系中,除了既判力這一點之外,在其他任何方面兩者都可以說是相同的。消極确認之訴中的“确認金錢債務不存在之訴”可以被理解為“要求支付金錢之給付之訴”的相反形态,在這種類型的确認訴訟中存在着一種債務人強制債權人進行起訴的機能,因此有必要予以特别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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