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葉稅

煙葉稅

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征收
2006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号)公布施行。煙葉稅是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煙葉稅。條例所稱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1]
    中文名:煙葉稅 外文名: 發布單位: 納稅對象:曬煙葉和烤煙葉 納稅人:收購煙葉的單位 稅率:20%

概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收購煙葉(指晾曬煙葉、烤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煙葉稅。煙葉稅是以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為計稅依據征收的一種稅。1958年我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下簡稱《農業稅條例》)。1983年,國務院以《農業稅條例》為依據,選擇特定農業産品征收農林特産農業稅。當時農業特産農業稅征收範圍不包括煙葉,對煙葉另外征收産品稅和工商統一稅。1994年我國進行了财政體制和稅制改革,國務院決定取消原産品稅和工商統一稅,将原農林特産農業稅與原産品稅和工商統一稅中的農林牧水産品稅目合并,改為統一征收農業特産農業稅,并于同年1月30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對農業特産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國務院令143号)。其中規定對煙葉在收購環節征收,稅率為31%。1999年,将煙葉特産農業稅的稅率下調為20%。2004年6月,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幹政策的意見》(中發[2004]1号),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産農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财稅[2004]120号),規定從2004年起,除對煙葉暫保留征收農業特産農業稅外,取消對其它農業特産品征收的農業特産農業稅。2005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決定,《農業稅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至此,對煙葉征收農業特産農業稅失去了法律依據。2006年4月28日,國務院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

納稅對象

煙葉稅的納稅對象是指晾曬煙葉和烤煙葉。

計稅依據及計征方法

煙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煙葉收購金額(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稅率為20%;計征方法是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征收機關及适用法規

煙葉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稅務機關,煙葉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執行。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納稅申報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内申報納稅。關于煙葉稅的納稅申報時間,由各煙葉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在不遲于次月末的期限内,在不影響稅款征收的情況下自主核定。

開征煙葉稅不會增加農民的負擔

原煙葉特産農業稅是在煙葉收購環節由煙草收購公司繳納的,改征煙葉稅以後,納稅人、納稅環節、計稅依據等都保持了原煙葉特産農業稅的規定不變。

指導思想

《煙葉稅條例》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國家農村稅費改革和稅制建設的總體要求,通過征收煙葉稅取代原煙葉特産農業稅,實現煙葉稅制的轉變,完善煙草稅制體系,保證地方财政收入穩定,引導煙葉種植和煙草行業健康發展。

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1、煙葉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煙葉收購的單位;2、煙葉稅的征收環節為煙葉收購環節;3、煙葉稅的稅率,為20%的比例稅率;4、煙葉稅的計稅依據為煙葉的收購金額;5、煙葉稅的征收機關為地方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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