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金融管理局

澳門金融管理局

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經濟财政司轄下的部門
澳門金融管理局是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經濟财政司轄下的部門。
    中文名:澳門金融管理局 外文名:Monetary Authority of Macao 辦公地址:澳門 性質:金融管理局 行政級别:

曆史

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末,中國開始了史無前例的經濟改革。從此,中國經濟成長迅速,同時也帶動了香港及澳門的經濟發展。正是因為這個良好的經濟環境,再加上當時管治澳門的葡萄牙政局穩定,澳門終于能夠利用這些條件而逐步成長起來。

為了适應這一新的形勢,當時的澳門行政當局充分認識到建立一個适當的金融監管架構的重要性,并在1980年設立澳門發行機構1,用以監管包括銀行、保險和其它信用活動在内的金融業,以促進金融業的良性發展、保障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澳門發行機構既負責發行本地貨币,即澳門币,又管理官方的外彙儲備,實際上扮演着準中央銀行及貨币發行局的角色。

在監管法律方面,銀行法令在1983年作了修訂,并在同年8月3日得以通過執行。十一年後,由于銀行業的飛速發展,一部新的銀行法,即『澳門金融體系法律制度』又應運而生,并在1993年7月5日正式頒布實施。保險監管方面,有關的法律也根據保險業的發展而分别在1981年12月28日、1989年2月20日及1997年6月30日實行或修訂。

由于設立了适當的監管機構,加上及時的立法和監管,銀行業與保險業在這一時期增長顯著。同時,經過多年的實踐澳門政府也認識到有必要清楚厘定監管機構的權力與責任。這樣,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澳門貨币暨彙兌監理署2正式成立,并被賦予明确的職能以及行政、财政與财産的自治權。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澳門特别行政區正式成立。為了更加符合一般慣例,澳門貨币暨彙兌監理署易名為澳門金融管理局3,但原有的職能和權責全部維持不變。此外,自二零零零年四月一日起,澳門金融管理局又受澳門特别行政區政府委托,為其管理儲備基金。

除了根據現行的法例對本地貨币及金融市場進行監管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向特區政府就如何促進金融業持續增長、實現金融業的長期穩定與發展提出政策建議。為了使澳門能夠發展成為一個金融服務中心,澳門金融管理局已經着手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有關法律制度并引入國際性的最佳營運方法。此外,澳門金融管理局還負責對澳門币的對外清償能力進行監控,并确保其完全自由兌換。

職責

建議及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行政長官制定及施行貨币、金融、外彙及保險政策;根據規範貨币、金融、外彙及保險活動的法規,指導、統籌及監察上述市場,确保其正常運作,并對該等市場的經營者進行監管;監察貨币的内部穩定及其對外的償還能力,以确保其可完全兌換性;行使中央儲備庫職能及外彙與其他對外支付工具的管理人職能;維持金融體系的穩定。

統計

澳門的官方貨币金融統計數據,是順應澳門金融管理局前身–澳門發行機構–在1980年代初期成立以後開始定期編制及發布。根據第62/96/M号法令關于“澳門統計資料體系”的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為除統計暨普查局以外,唯一的澳門官方統計編制機關,擁有“技術自主”,可以“獨立之方式”編制及發布澳門官方貨币金融統計資料。同時,第14/96/M号法令附件(澳門金融管理局通則)第十一條亦明确規定澳門金融管理局的一項職能是促進貨币、金融及彙兌的統計編制及發布。

澳門金融管理局不斷擴大統計數據的涵蓋範圍,并緻力提升官方統計的素質、完整性及公衆可及層面。現時常規發布的官方金融統計數據種類包括貨币及信貸總量(始自1984年)、金融管理局及其他貨币機構總量(始自1984年)、利率(始自1984年)、外彙儲備(始自1984年)、彙率(始自1984年)、信用卡業務(始自2007年)、國際性銀行業務(始自2007年)、境外證券投資(始自2001年)及國際收支平衡表(始自2002年)。

為進一步與國際統計标準接軌,澳門于2007年8月10日加入了國際貨币基金組織所倡導的“數據公布通用系統”。有關澳門主要官方統計的編制方法和發布途徑的詳細數據,可浏覽國際貨币基金組織的“發布數據準則告示闆”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專頁。

澳門官方金融統計的編制及發布是澳門金融管理局屬下研究暨統計辦公室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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