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注意的問題
1、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了解,搜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确;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于仲裁條款應明确地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争議的解決
當事人雙方因涉外經濟合同而發生争議時,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調解求得解決,不能解決時,就要通過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決。當事人采用訴訟方式解決争議時,首先要确定管轄法院。确定管轄法院,有幾種方法。第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後(或争議發生後)協議決定以某一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該法院并不是必須接受當事人的選擇,受理起訴的法院仍有權依其所屬國的法律(法院地法)決定有無管轄權。
另一方面,如當事人違反協議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其他法院除依法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外,應駁回起訴。第二、當事人就受理争議案件的法院沒有協議時,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此受理案件的法院應依照其所屬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斷自己有無管轄權。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就可審理該案件,否則,起訴是要被駁回的。n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