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

涉外合同

對外貿易合同
我國《合同法》所說的合同,以是否有涉外因素,分為國内合同和涉外合同兩類。所謂涉外合同,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即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或者産生、變更、終止合同關系的法律事實中任何一個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在涉外合同中,最主要的是具有對外貿易性質的涉外合同(或稱為對外貿易合同),它是指我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外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訂立的合同。[1]
    中文名:涉外合同 外文名: 發布單位: 參考法律:《合同法》 概念: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 特點: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客體具有

訂立涉外經濟合同注意的問題

1、首先要做好市場調查和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廣泛深入的調查了解,搜集多種必要的信息資料,這是簽訂涉外經濟合同的基礎和前提;

2、訂立涉外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3、涉外經濟合同的條款必須齊備,文字表達必須準确;

4、要注意訂好擔保條款;

5、對于仲裁條款應明确地加以規定。

涉外經濟合同争議的解決

當事人雙方因涉外經濟合同而發生争議時,應當盡可能通過協商或者通過調解求得解決,不能解決時,就要通過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去解決。當事人采用訴訟方式解決争議時,首先要确定管轄法院。确定管轄法院,有幾種方法。第一是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或在訂立合同後(或争議發生後)協議決定以某一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但該法院并不是必須接受當事人的選擇,受理起訴的法院仍有權依其所屬國的法律(法院地法)決定有無管轄權。

另一方面,如當事人違反協議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其他法院除依法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外,應駁回起訴。第二、當事人就受理争議案件的法院沒有協議時,可以任意向某一法院起訴。此受理案件的法院應依照其所屬的法律(法院地法)判斷自己有無管轄權。如受理案件的法院認為自己有管轄權,就可審理該案件,否則,起訴是要被駁回的。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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