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消防安全法規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10月29日 公開發布。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 中文名: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 外文名:
  • 發布單位:
  • 發布機關:國務院

法規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7〕87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10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原文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安全生産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衆生命财産安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内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緻、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将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内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确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适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災隐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隐患和區域性火災隐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隐患挂牌督辦制度。對報請挂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隐患和停産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并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隐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确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制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制,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确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産、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隐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制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确專人負責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并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并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隐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衆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并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内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系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産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系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隐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殡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内容。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制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并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産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産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産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産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制定特種設備産品及使用标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産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産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産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标準制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産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産許可。

第十四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将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将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産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将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财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将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産、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産、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将消防産業納入應急産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系統、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标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并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隐患,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産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标準化管理。

(十三)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衆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四)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将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五)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将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第四章 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确各級、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進行消防工作檢查考核,保證各項規章制度落實。

(二)保證防火檢查巡查、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建築消防設施檢測、火災隐患整改、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和微型消防站建設等消防工作所需資金的投入。生産經營單位安全費用應當保證适當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關标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檢驗維修,對建築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确保完好有效。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證上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标準。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保證建築構件、建築材料和室内裝修裝飾材料等符合消防技術标準。

(五)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隐患。

(六)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訓練演練,加強消防裝備配備和滅火藥劑儲備,建立與公安消防隊聯勤聯動機制,提高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确承擔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機構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報知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實施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經過消防培訓。

(二)建立消防檔案,确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标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安裝、使用電器産品、燃氣用具和敷設電氣線路、管線必須符合相關标準和用電、用氣安全管理規定,并定期維護保養、檢測。  

(四)組織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疏散演練。

(五)根據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積極參與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積極應用消防遠程監控、電氣火災監測、物聯網技術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七條 對容易造成群死群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火災高危單位,除履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例會,研究本單位消防工作,處理涉及消防經費投入、消防設施設備購置、火災隐患整改等重大問題。

(二)鼓勵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冊消防工程師執業資格,消防安全責任人和特有工種人員須經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應取得建(構)築物消防員資格證書。

(三)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應當根據本單位火災危險特性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儲備足夠的滅火救援藥劑和物資,定期組織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

(四)按照國家标準配備應急逃生設施設備和疏散引導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評估制度,由具有資質的機構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

(六)參加火災公衆責任保險。

第十八條 同一建築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使用的,應當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确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對管理區域内的共用消防設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進行維護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立即向公安機關等主管部門報告。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九條 石化、輕工等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動本行業消防工作,引導行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第二十條 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和消防安全評估、咨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獲得相應的資質、資格,依法依規提供消防安全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标準,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内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五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每年組織對省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責任,納入日常檢查、政務督查的重要内容,組織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加強消防工作考核結果運用,建立與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履職評定、獎勵懲處相挂鈎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安全聯席會議等消防工作協調機制應當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勢,協調指導消防工作開展,督促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單位消防安全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财政獎補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職責時,應當做到公正、嚴格、文明、高效。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産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設施施工單位。

國務院公安部門要加強對各地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消防安全檢查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隐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渎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渎職的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實行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産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較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發生特别重大火災事故的,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具有固定生産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參照本辦法履行單位消防安全職責。

第三十條 微型消防站是單位、社區組建的有人員、有裝備,具備撲救初起火災能力的志願消防隊。具體标準由公安消防部門确定。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等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辦法》解讀

《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首次對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實施作出全面、具體規定,進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責任,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

《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内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将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常态化火災隐患排查整治機制,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等。同時,《辦法》細化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消防安全專屬職責。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行業安全生産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内容,依法督促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确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等。同時,《辦法》細化了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13個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以及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25個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明确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保障消防工作資金投入,按照相關标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或志願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同時,針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火災高危單位,規定了更嚴格的消防安全職責。

《辦法》明确,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隐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渎職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發生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直接責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内容解讀

主要内容

《辦法》一共是6章、31條。

第一章是總則,明确了法理政策依據、目的意義和指導原則;

第二章是地方各級政府職責,從省級政府開始,市、地、縣、鄉鎮政府一直到街道辦事處;

第三章是政府相關部門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别規定了13個富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和25個富有行政管理的部門不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章是單位職責,我們對社會單位是專門做了一章,分三個層次,規定了一般單位、重點單位、高危單位不同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章是責任的落實,規定了對消防工作的考核、結果應用、責任追究;

最後一章是附則,對一些名詞作了解釋。  

風險表現

從現我國的情況來看,大體上風險和短闆主要是體現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高風險的城市和低設防的農村并存。

一是城市高層建築林立。現全國範圍高層建築正在開展消防安全整治,整個全國的高層建築已經達到了61萬多棟,最高的上海中心已經是600多米,從它的數量來講,從高度來講,現百米以上的高樓全國是6000多棟,毫無疑問的數量是世界第一。

二是城市的地下建築。現我國有20多個省城市已經開通了地鐵,地下人防工程開發使用的面積達到2466萬平方米,還有一些地下空間都改為一些旅店、出租房、人員密集場所,這方面帶來火災防控的風險是很高的。

三是大型綜合體。集餐飲娛樂、購買為一體的大型綜合體,現也是雨後春筍一樣不斷出現。據不完全統計,全國1萬平米以上的大型綜合體已經超過了1萬個。特别是超過10萬平方米的大型綜合體已經突破了1000個。

四是城中村數量大。據不完全統計,各個大中城市當中的城中村就有10萬多處。

五是化工企業多。全國有10萬多家的各類化工企業、易燃易爆企業,化工園區就有490多處。這些化工企業的安全風險也是相當高的。

六是農村低設防。主要體現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從防火監督這一塊來講,因為我國的消防屬于城市消防,防火的監督力量主要是部署在城市,到農村鄉鎮這一級就沒有專門的消防監督機構。滅火沒有專業力量,現役的消防隊伍,都集中在市區、城區,農村、鄉鎮組建了一些專職隊或者兼職的消防隊。另一方面,從農村來講,所謂低防控就是基礎設施相對弱,跟城市相比,它的消防規劃、消防設施、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裝備力量等等相對是比較弱。現農村的火災占額是比較高的,将近50%以上的亡人火災都是發生在農村。這是比較突出的問題,高風險的城市和低設防的農村并存。

第二方面,繁重的消防工作任務與消防力量之間的矛盾比較突出,警力嚴重不足。

現全國的公安消防部門監督執法力量,是2萬多人,到一個縣,負責防火的監督幹部人數太少。全國5人以下基層公安消防大隊占到82%,多數是3到5人,一個縣的面積那麼大的,單位那麼多,真正負責消防監督執法的隻有3到5人。從滅火上面來講,公安現役制的滅火力量15萬人,還有一些企業消防隊、政府合同制大體上是17萬人左右。相比較而言,這種防火滅火力量跟擔負的任務相比不對稱,跟發達國家相比,差距比較大。

第三方面,公共消防的設施與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差距較大。

從這幾年對省級政府進行消防工作考核來看,有兩組基本的數據。一是按照城市規劃,應建未建的消防站欠賬34%。二是消防栓欠賬30%。三是消防規劃城市做的比較好,農村消防規劃比較滞後,特别是相當多的農村鄉鎮幾乎沒有消防規劃,還有一些少數民族的村寨規劃也比較差,沒有什麼防火間距,大量木竹結構,耐火等級低,一旦發生大火幾乎就是火燒連營。  

辦法亮點

第一,比較完整和系統地明确了消防安全責任制的一些基本原則。《辦法》對此做了完整表述,明确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消防安全不僅是政府的事,是黨委政府要承擔共同的責任,一崗雙責。

第二,明确地方各級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的政府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的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内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城市的市長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市長是主要責任人,其他的市長對其分管行業部門的消防工作要負有責任。

第三,明确了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産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的範圍内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這也是《辦法》要重點解決的一個問題,給每個行業部門确定職責。

第四,明确強調,堅持單位消防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責任自負,明确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法人代表負主體責任,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人。

第五,明确強調,堅持職權一緻、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責任落實

一是注重責任目标的考評。在國務院層面制定目标責任,每年堅持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同時要求省級政府、市級政府對下也要進行考評。

二是強化了責任考核的結果運用。國務院層面對省級政府考核後,結果要通報給中央組織部門,并且要納入全國的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要作為信用評價、項目核準、用地審批、金融扶持、财政補助等各方面的參考依據。

三是前移責任追究的關口。《辦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職責的或者在涉及消防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隐患的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沒有履行職責,不能說等到發生火災以後來追究,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但沒有去履職,也要進行追責。

四是加大了火災事故責任的追究力度。《辦法》對責任追究方面與以往相比提出了凡是發生人員傷亡,人員死亡的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要求以政府牽頭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根據事故情況、具體情節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這是過去沒有的。對重特大火災,國務院早有規定,10人以上重大火災是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30人以上是由國務院組織或委托組織調查。過去亡10人以下,通常都是公安部門來牽頭組織調查。這次《辦法》提出,隻要發生亡人火災或者有社會影響的火災,3人以上的,也就是根據火災的标準來說,3人以上叫較大火災,3人以上10人以下是較大火災,由市級人民政府牽頭組織進行調查;1人以上3人以下,由縣區級人民政府牽頭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做出相應處理。   

責任層次

《辦法》将消防救援區分為一般單位、重點單位和高危單位。單位消防安全非常重要,社會單位是整個社會的基本單元,公安部消防局統計,90%以上的重特大火災發生在社會單位。換句話說,如果把社會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了,消防工作的底氣就足了,主動權就掌握在手裡。這次《辦法》對落實單位的主體責任做了非常細緻和嚴格的要求。

首先,對一般單位,相對要寬松一點,在這裡面都有一些規定。第四章裡面單位的社會安全職責,提了七個方面的要求。

其次,重點單位,在一般單位的基礎上要進一步,比如,要求重點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必須經過消防培訓,要有消防控制室和基本技防、物防設施,而且要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進行員工培訓等等,有條件的地方要建立微型消防站。

第三,高危單位要更上一個台階。重點單位就是容易發生大火的場所,人員相對集中的單位。高危單位就是超高層建築、高層公共建築、超大型的綜合體,在城市裡帶标志性的這些單位,發生問題影響大、損失大。對高危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特别是在人防、物防、技防方面有更嚴格的要求,對高危單位,要求不是一般的配個保安,必須要建立微型消防站,要有專門的人、專門的器材裝備、專門的制度,這是微型消防站建設,高危單位必須建。而且高危單位必須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經理,現公安部消防局正在推消防注冊工程師,《辦法》提出,有條件的要聘請專門的消防注冊工程師來擔任消防安全經理。另外技防這一塊,要充分的運用現的先進技防技術,包括有對電器檢測的預警預測系統,還有對火災監控的火眼系統,像這些最先進的技術,要求高危單位要把它用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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