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錄

洗冤集錄

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
《洗冤集錄》[1]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于宋淳祐七年(1247)。《洗冤集錄》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洗冤集錄》比國外最早由意大利人菲德裡寫的法醫著作要早350多年。《洗冤集錄》内容非常豐富,記述了人體解剖、檢驗屍體、勘察現場、鑒定死傷原因、自殺或謀殺的各種現象、各種毒物和急救、解毒方法等十分廣泛的内容;它區别溺死、自缢與假自缢、自刑與殺傷、火死與假火死的方法,至今還在應用;它記載的洗屍法、人工呼吸法,迎日隔傘驗傷以及銀針驗毒、明礬蛋白解砒霜中毒等都很合乎科學道理。對世界法醫學的發展有過巨大貢獻,曾先後譯成荷蘭、英、法、德等國文字。
  • 作品名稱:《洗冤集錄》
  • 外文名:
  • 作品别名:《洗冤錄》
  • 作者:宋慈(惠父)
  • 創作年代:南宋宋淳祐七年(1247)
  • 作品出處:
  • 文學體裁:
  • 字數:5卷53目約7萬字

内容簡介

全書共53條。卷一為檢屍法令、檢複總說和疑難雜說(上);卷二為疑難雜說(下)和檢屍的順序、方法,其中包括初複檢、驗屍、婦人及小兒屍、屍體的四時變動、驗未埋葬屍、壞爛屍和無憑檢驗等;卷三為驗骨、論沿身骨脈及要害處、自缢、被打勒死假作自缢死及溺死;卷四為各種死因的鑒别,其中包括驗他物及手足傷緻死、自刑、殺傷緻死、湯潑緻死、火燒緻死、服毒緻死、病死等;卷五主要介紹各種死因鑒别,其中包括驗罪囚死、受杖緻死、跌死、塌壓死、雷震死、虎咬死、蛇蟲傷緻死、酒食醉飽緻死、醉飽後踏死、發掘棺木驗屍以及辟穢方、救死方等。

本書認為“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強調檢屍官吏仵作的職責、道德、必備技能和注意事項,如驗官赴命案地檢屍,切須注意勿騷擾鄉衆;檢官接案後,不可接見在近官員、秀才、術人、僧道等,以防奸欺;驗官遇夜住宿,須問清是否死者家屬。

書中特别提醒驗官須提防下屬吏作敷衍塞責,貪利作假;還規定驗屍程序和文字記錄要求;系統闡述屍體檢查方法和在各種死亡條件下的檢查所得,對案情的正确判定頗有影響,尤其着重指出與審案有重大關系的生前或死後損傷的皮膚、肌肉、骨骼特征合鑒别要點,焚死和焚屍、自缢和勒死的區别。并要求驗官和仵作先細看頂心發際、耳竅、鼻孔、喉内、糞門、産門等人體隐蔽處,以防暗插針簽之類。對機械性窒息死亡,分自缢、勒死、溺死和外物塞口鼻死四種。還記述自缢緻死的繩套有活套頭、死套頭、單系十字和纏繞系的不同,認為“八字不交”是自缢索溝最重要的特征。又指出牙齒出血也是鑒别窒息死亡的征象。

針對四季不同氣溫、濕度和死亡時間長短等條件,分别細述屍體腐敗的程度以及腐屍的性狀、腐屍和常屍的區别。書中雖未提“屍斑”名稱,但對屍斑發生特征和分布部位有正确描述。還多處記載近似現代檢屍的規程和方法。

創作背景

作者曆任主簿、知縣、通判和經略安撫使等職,其間多次主管刑獄,經驗豐富。認為“每獄情之失,多起于發源之差;定驗之誤,皆源于曆試之淺”。遂博集自《内恕錄》以下數家之說,荟萃厘正,複增以己見,彙而成編。

作品目錄

卷之一

一 、條令

二 、檢覆總說上

三、 檢覆總說下

四 、疑難雜說上

卷之二

五、 疑難雜說下

六 、初檢

七、 覆檢

八、 驗屍

九 、婦人

附 小兒屍并胞胎

十 、四時變動

十一 、洗罨

十二 、驗未埋瘗屍首

十三 、驗墳内及屋下攢殡屍

十四 、驗壞爛屍

十五 、無憑檢驗

十六 、白僵死瘁死

卷之三

十七、 驗骨

十八 、論沿身骨脈及要害去處

十九 、自缢

二十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二十一、 溺死

卷之四

二十二、 驗他物及手足傷死

二十三 、自刑

二十四、 殺傷

二十五 、屍首異處

二十六 、火死

二十七、 湯潑死

二十八、服毒

二十九、 病死

三十 、針灸死

三十一、 劄口詞

卷之五

三十二 、驗罪囚死

三十三、 受杖死

三十四、 跌死

三十五、 塌壓死

三十六、 外物壓塞口鼻死

三十七 、硬物緻死

三十八、 牛馬踏死

三十九 、車輪拶死

四十、 雷震死

四十一、 虎咬死

四十二 、蛇蟲傷死

四十三 、酒食醉飽死

四十四 、醉飽後築踏内損死

四十五 、男子作過死

四十六、 遺路死

四十七 、死後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四十八 、死後蟲鼠犬傷

四十九、 發冢

五十 、驗鄰縣屍

五十一、 辟穢方

五十二 、救死方

五十三、 驗狀說

 

作品鑒賞

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于是乎決。法中所以通着今佐理據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曆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僞,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诘。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于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下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于發端之着;定驗之誤,皆原于曆試之涉。

遂博采近世所傳諸書,自《内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于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讨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

賢士大夫或有得于見聞及親所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禀。

作者簡介

宋慈(1186~1249)南宋法醫學家。字惠父,建陽(今屬福建)人。幼習儒,長入太學,能文。嘉定十一年(1217年)進士。曾于贛州、長汀、邵武軍、南劍州、湖南、廣東等地為官,四任提點刑獄公事。辦案詳審,雪冤禁暴,平其曲直。嘗謂“獄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檢驗”。“每念獄情之失,多起于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于曆試之淺”。故尤重刑命案件現場檢驗。且博采諸書,自《内恕錄》以下凡數家,荟萃厘正,增以個人審案檢驗經驗,撰成《洗冤集錄》五卷(亦有兩卷、四卷本)。

淳祐七年(1247年)刊于湖南憲治。後世法醫檢驗諸書多本此。内記人體解剖、屍體檢查、現場勘察、死傷原因鑒定及急救、解毒等内容,是我國現存第一部有系統之古代司法檢驗專書。近世譯成朝、日、英、德、法、荷諸國文字,受到國際間重視。

作品評價

《洗冤集錄》一經刊出,即不胫而走,宋之後元、明、清曆朝檢驗官吏無不作為辦案必備之書,甚至成為考試内容,并收入四庫全書目錄。《洗冤集錄》出版後600多年裡,曆代重刊、再版可以查證的就達39種之多。

《洗冤集錄》成書于十三世紀,距今有七百餘年。由于受限于當時的科學水準,因此其内容難免有一些錯誤的地方;但是整體而言,瑕不掩瑜,此書仍是一部符合科學精神的傑出作品,也無損于其在世界法醫學上的地位。此書自從頒行以來,數百餘年,已成為中國曆代刑獄官辦案必備的參考書籍,奉為圭臬。而後世許多法醫學著作,也大多以此書為藍本。如元朝王興着之《無冤錄》,明末王肯堂着之《洗冤彙編》,清嘉慶年間王又愧着之《洗冤錄集證》,清道光年間瞿中溶着之《洗冤錄辨正》,及光緒年間沉家本着之《補洗冤錄》等,均是依據宋慈的著作加以引證補充的。

《洗冤集錄》的影響也達到國外。清同治六年(公元1862年),荷蘭人首先将之翻譯成荷蘭文,傳入西方。公元1908年,法國人又将之從荷蘭文轉譯成法文。此後《洗冤集錄》陸續被翻譯成德文、英文、日文、韓文、俄文等;影響世界各國法醫學的發展極為深遠。這是中國對世界學術的重大貢獻,宋慈的成就值得我們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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