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則區别說

法則區别說

國際私法的學說
法則區别說是13世紀左右意大利著名注釋法學家巴托魯斯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創立的。該學說從法則自身的性質入手将所有法則分為"物的法則"、"人的法則" 和"混合法則",為國際私法的發展奠基的學說。。法則區别說(Theory of Statutes)是這一學科最早采用的名稱,從十三、四世紀起為意大利學者首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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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文名:法則區别說
  • 創始時間:13世紀左右
  • 創始人:巴托魯斯
  • 創始人國籍:意大利

正文

綜述

這一學派以法則、而不是以法律關系作為研究的出發點,将法則區别為不同的種類而分别決定其适用的範圍。有的将法則兩分,即分為關于人的法則和關于物的法則;有的将法則三分,即分為關于人的法則、物的法則和關于人與物的混合法則,從而決定它們的适用範圍。

法國

16世紀,法國産生了兩個傑出的法則區别說學者迪穆蘭(1500~1566)和阿讓特雷(1519~1590)。

迪穆蘭把巴爾多魯的學說加以發展,是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說的創始者。他把法則分為:關于程序或行為方式的法則,隻能适用場所支配行為的原則,即隻能适用行為地的法則。關于法律關系的實質(或權利的内容)的法則,又應區分為兩種:一是不問當事人的意思怎樣必須适用的法則,這種法則可以再區分為物的法則和人的法則兩個分支;二是以當事人雙方意欲使之适用為條件;這種法則與其認為具有法律的性質,不如認為具有默示契約的性質;而且由于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而适用的這種法則,其效力及于不論存在于何地的物。這就是所謂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阿讓特雷提出,主權的界限即管轄的界限,主權隻能在境内行使,法則的效力也隻能及于境内。在原則上,法則是屬地的。根據這個原則,凡有關土地的事項,即有關不動産或其繼承問題,應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關于人的法則可以适用于域外。意-法的法則區别說已有動産從人的原則,但是阿讓特雷主張混合法則在其适用範圍上應與物的法則相同。他的學說對于當時的法國很少影響,但影響17世紀的荷蘭學者,助成了荷蘭的法則區别說。荷蘭的法則區别說傳至蘇格蘭,從蘇格蘭更傳至英格蘭,另一方面并傳至北美,從而造成了現代英、美的屬地主義的國際私法。

荷蘭

17世紀初,荷蘭剛剛獨立,同外國的商業關系也日趨發展。在這兩個因素影響下,荷蘭國際私法學者接受了阿讓特雷的學說,而予以重要的發展。

荷蘭法則區别說的創立者是保羅·伍特(1619 ~ 1677)和其子約翰·伍特(1647~1714),以及許貝爾(1636~1694)。許貝爾在其《市民法論》的《各國各種法律的抵觸》一章中,闡述了他著名的解決法律抵觸的三個原則:①每一國家的法律在其領土的界限内有其效力,并拘束其全體居民,但在此界限以外并無效力。②在一國領土界限内的一切人,不論是定居在該領土的界限内,或隻是暫時居留的,都應視為該國的居民。③各國的統治者,由于禮讓,使每一民族的法律在适用于其領土的界限内以後,在不論何地都保持其效力,但以其他國家或其市民不因此而使其權力或權利遭受損害為條件。

荷蘭法則區别說的貢獻主要在于上述三個原則。它們形成了英、美國際私法的基石,并重申于1834年美國國際私法學者J.斯托裡的《法律抵觸論》這部名著中。

國際私法

主權原則本是調整國際關系的最基本原則,但由于國際私法所調整的也是一種涉及不同國家立法、司法管轄權的關系,因此,主權原則也是國際私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我們在處理涉外經濟、民事關系時,必須貫徹獨立自主的方針,并尊重他國的主權,具體表現為任何主權國家都有權通過國内立法或國際條約,規定自己的或自己可以接受的沖突法制度;各國除應遵守國家習慣法的一些基本限制外,都有權制定自己的國際民事訴訟法制度;并在未明示放棄國家及其财産的豁免權時,任何其他國家的國内法院都無權受理以國家為被告或以其财産為标的的訴訟等。主權原則乃國際私法得以産生和發展的基礎。

随着電子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全球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國際的民商事關系無論是形式還是實質,其複雜性都已經大大增加。随着國際經濟聯系規模的不斷擴大和科技合作的全面發展,國際私法關系将越來越成為國際社會中一種重要的法律關系。任何國家要想得到經濟、技術上的迅速發展,就必須誠懇地同别國合作,這就要求在處理發生于經濟、貿易、技術和人員交往過程中的各種國際私法關系時,也必須自覺貫徹平等互利原則。即首先要承認各國民商法處于平等地位,在可以而且需要适用外國法時應予以适用;同時還要承認内外國人處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他們的合法權利應受到同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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