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弘羊

桑弘羊

西漢政治家
桑弘羊(前155年—前80年),河南洛陽人,西漢時期政治家、理财專家、漢武帝的顧命大臣之一,官至禦史大夫。桑弘羊出身商人家庭,十三歲時以精于心算入侍宮中。曆任侍中、大農丞、治粟都尉、大司農等職。武帝時任治粟都尉,領大司農。主張實行鹽鐵官營、酒類專賣和平準均輸一系列經濟改革。武帝臨終,授禦史大夫,與大将軍霍光等受遺诏共輔昭帝。[1]元鳳元年(前80年)九月,桑弘羊因與霍光政見發生分歧,被卷入燕王劉旦和上官桀父子的謀反事件,牽連被殺。
    本名:桑弘羊 别名: 字: 号: 所處時代:西漢 民族族群:漢人 出生地:洛陽 主要作品: 主要成就:總管财政,支持武帝文治武功 官職:禦史大夫

人物生平

幼年成長

漢景帝前元中葉(一說前155年 ),桑弘羊出生于洛陽的一戶富商家庭。 洛陽是西漢一大商業都會 ,悠久的商業傳統對洛陽的民俗産生了巨大影響。 此外,洛陽人文荟萃,流傳有蘇秦刺股、佩六國相印等的傳說。這樣的社會環境對桑弘羊的思想有着潛移默化的影響。一方面,少年時期的桑弘羊就能幫助家庭進行一些理财活動。 另一方面,出相入将、封土拜爵的出仕立功思想牢牢占據着桑弘羊的頭腦。

侍中生涯

漢景帝末年(約前142年),年僅十三歲的桑弘羊以“精于心算”名聞洛陽。漢廷诏書,特拔桑弘羊入宮(一說捐官入宮),任侍中。桑弘羊由此踏上了仕途。而長期在武帝身邊伴讀,使桑弘羊與武帝形成了親密的君臣關系,并逐漸成為武帝的得力助手。

元狩三年(前120年),為了應對因對外戰争造成的财政虧空問題,武帝采納鄭當時的建議,下令實施鹽鐵官營政策,将原屬少府管轄的鹽鐵劃歸大農令,由國家壟斷鹽鐵的生産,并任命大鹽商東郭鹹陽、大冶鐵商孔僅為大農丞專門負責此事。桑弘羊由于善于計算經濟問題,仍作為侍中參與鹽鐵官營規劃,負責“計算”和“言利”之事。

興利之臣

元鼎二年(前115年),武帝提拔桑弘羊為大農丞(又稱“大農中丞”,有學者視該職務為大農令的副手),統管會計事務。此後數年,參與假民公田、鑄五铢錢、西北屯田等事。

元封元年(前110年),漢武帝任命桑弘羊為治粟都尉,并代理大農令。此後,推行鹽鐵官營制度和均輸法,創立平準法,實行納粟拜爵、補官及贖罪政策。

太初元年(前104年),大農令改稱大司農,其屬官系統也得到整頓和擴大。

天漢元年(前100年),桑弘羊實授大司農,任内推行酒榷制度。

天漢四年(前97年),桑弘羊因受到其昆弟子犯法的株連,被貶為搜粟都尉。但仍代理大司農的職務。

征和四年(前89年),漢軍出兵西域,再次攻破車師後,桑弘羊與田千秋等聯名上書,建議武帝擴大輪台屯田,加強輪台、渠犁的屯田規模,以保障軍糧供給。武帝下《輪台诏》,對桑弘羊等人的建議不予采納,并檢讨戰争中的錯誤,提出調整政策。盡管如此,後世學者對于漢武帝的政策是否由此發生根本性的轉折,仍存争議。

顧命大臣

後元二年(前87年)二月十二日,漢武帝病重,将年僅八歲的劉弗陵立為皇太子。二月十三日,武帝诏近臣托孤,任命奉車都尉霍光為大司馬、大将軍,接受遺诏輔政。加封桑弘羊為禦史大夫,金日磾為車騎将軍,上官桀為左将軍,共同輔佐少主。二月十五日,劉弗陵登基為帝,是為漢昭帝。遵照武帝遺诏,由大将軍霍光主持國政、領尚書事,車騎将軍金日磾、左将軍上官桀為其副手。

輔政大臣中,金日磾早卒,田千秋不任事,大權主要在霍、桑、上官三人手中。霍光深得漢武帝的信任,在昭帝繼位後地位尤為突出。桑弘羊則在資曆、功勞等方面優于霍光。兩人存在權力之争,在政見上也有所不同。桑弘羊的理财政策并未随着武帝去世而廢除,反而繼續貫徹。桑弘羊因此經常自誇功勞,并以此作為替子弟謀官的資本,卻屢屢被霍光拒絕,因而桑弘羊與霍光矛盾也慢慢激化。上官桀與霍光有聯姻關系,其子上官安娶霍光長女為妻,生有一女上官氏。但或許是考慮到桑弘羊在朝中根基深厚,上官桀也逐漸傾向聯合桑弘羊對抗霍光。

始元四年(前83年),昭帝十二歲,鄂邑長公主為其選皇後,上官安打算讓年僅六歲的女兒上官氏入主後宮,遭到霍光反對。上官安與鄂邑長公主的情夫丁外人關系要好,轉而通過公主立女上官氏為皇後(即上官皇後)。上官家族為了回報鄂邑長公主,想将丁外人封為列侯(漢代有規定,非列侯不能娶公主),被霍光以“無功不得封侯”駁回。雙方因而結怨,成為政敵。于是,上官桀等就與桑弘羊聯合起來,反對霍光獨攬大權。

鹽鐵會議

始元五年(前82年)六月,杜延年建議行文帝時期政策,提倡節儉、對民寬和,霍光采納,诏令三輔、太常各舉“賢良”二人,各郡國察舉“文學”一人。始元六年(前81年)二月,召集抵達京師的賢良文學(賢良方正所選拔出的人才),商議罷黜鹽、鐵、酒等專營政策。在會議上,從民間來的賢良文學與桑弘羊就包括鹽鐵等經濟政策在内的漢武帝的内外政策,展開了激烈論辯。

始元六年(前81年)七月,會議結束。通過這次會議,霍光成功利用賢良文學批評和打擊了自己的政治對手,赢得了比較廣泛的輿論支持,經濟上也使得官營政策有所收縮,罷黜了郡國酒榷和關内鐵官。然而,以鹽鐵國營、均輸平準為主的興利之事,鹽鐵會議後仍繼續承襲。

慘遭滅族

始元六年(前81年),上官桀等人勾結燕王劉旦,密謀燕王上書昭帝揭發霍光謀反,由桑弘羊組織朝臣彈劾霍光,被昭帝識破。昭帝也因此更加親近霍光而疏遠上官一派,霍光的輔政地位愈加穩固。

元鳳元年(前80年)九月,上官桀等籌劃政變,由鄂邑長公主設宴邀請霍光,命埋伏的兵士将霍光殺掉,廢除漢昭帝,擁立燕王劉旦。公主門下的稻田使者(管理稻田租稅的官員)燕倉發覺了他們的陰謀,于是昭帝、霍光在政變未發動之前,先發制人,将主謀政變的大臣統統逮捕,桑弘羊亦牽連被滅族。

主要影響

經濟政策

自十三歲入宮,到燕王之變被殺,桑弘羊共從政六十餘年,其中五十多年都在武帝時期。可以說,桑弘羊的主要作為都與漢武帝的政治經濟和軍事有着密不可分的聯系。武帝即位後,憑借西漢前期七十多年的積蓄,國家财政本來非常富裕,但由于武帝的“有為”,尤其耗費巨大的對外戰争,兼之大興功業和救災,以及朝廷上下的奢靡,僅僅二十年後,國家财政就開始頻頻出現虧空。

在财政困難面前,武帝采取了一些應急措施,如元朔年間,為增加收入,專門設置“武功爵”,共值三十餘萬;還專門樹立了一個獻财典型——蔔式,号召百姓向國家捐獻錢财。這些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總體上仍是杯水車薪,而且還造成了吏治敗壞等弊端。

在桑弘羊總管國家财政期間,為了徹底解決财政困難問題,桑弘羊制定或修訂、實施了諸如機構改革、鹽鐵官營、均輸平準、酒榷等一系列新的财經政策。這些措施大幅度增加了政府的經濟收入,為武帝繼續推行文治武功事業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有效保障了抗擊匈奴戰争的進行,從經濟上加強了中央集權,鞏固統一,遏止了富商大賈和豪強兼并勢力的發展。

盡管桑弘羊被殺,但根據《漢書·食貨志》,鹽鐵官營等政策在西漢後期基本沿襲未變。

算缗告缗

算缗是封建國家向商人征收的一種财産稅;告缗是對商賈隐瞞資産、逃避稅收的懲罰措施,兼具保障算缗和剝奪商賈的特殊意義。最初提出這個辦法的是禦史大夫張湯,元狩四年(前119年)曾頒布了推行法令。但由于當時的大農令顔異不贊成此事,所以未能認真貫徹執行。

元鼎三年(前114年),桑弘羊出任大農丞一年後,在漢武帝的大力支持下,算缗告缗迅速在全國展開,尤其楊可所主持的告缗更是雷厲風行。到元鼎六年(前111年)宣布告缗停止,前後僅僅三年的時間,告缗便取得了巨大成效。政府得到以數億計的财物,成千上萬的奴婢;沒收的田地,大縣數千頃,小縣百餘頃,還有很多房屋。中等以上的工商業者紛紛破産,而政府的國庫則充實起來。

假民公田

假民公田,即國家把一部分公田(官田)以租借的名義分給喪失土地的農民,然後向他們征收相當于田租的“假稅”,是安撫内地流民的一項舉措。在桑弘羊的領導下,大大擴充了租借于民的公田數量。除了大農所掌管的公田、原有荒地(“草田”)和興修水利增加的溉田,還增加了算缗告缗時沒收貴族、官吏犯罪和商賈的田産,并開放部分園池和苑囿的土地租借給貧民。

假民公田的實施,使相當一部分喪失土地的農民又重新得到了賴以生存的生産資料——土地,使得大批流民得以自食其力,緩和了由于土地兼并所激化的階級矛盾;另一方面,也使内地許多荒地得到開墾,從而擴大了全國的墾田面積。還使許多流民不再成為國家救助的對象,不僅節省了開支,還為國家恢複和增加了稅源。

移民屯墾

漢武帝在對匈奴的戰争中取得勝利後,為了鞏固邊防,從根本上解決邊防軍的糧食供應問題,沿襲西漢前期的民屯政策,繼續大規模地執行漢文帝時晁錯提出的移民實邊策略。為了進一步鞏固内地軍事要塞,武帝時又開發出軍屯。元鼎六年(前111年),又派吏卒五、六萬人到今甘肅永登一帶屯戍,接着不斷擴大到上郡、西河,及新建的武威、張掖、敦煌、酒泉四郡,人數增加到六十萬人。

在桑弘羊的謀劃和組織下,這次大規模的軍屯活動得到了圓滿成功。多達六十萬人的屯田卒一邊從事于農業生産,一邊肩負着邊塞保衛任務,為保證戰争的勝利作出了很大貢獻。發揮出了安置流民、開發西北邊疆、減少軍費開支和鞏固邊防的重要作用。

币制改革

漢承秦制,法定貨币也是黃金和銅錢,漢初銅錢仍繼續名為“半兩”。由于經濟凋敝,國家對鑄錢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政策。雖然對恢複和發展經濟曾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導緻了貨币輕重不一,币值混亂的問題。到了文帝五年(前175年),政府更撤除了禁止私人鑄錢的命令,因而盜鑄錢的風氣盛行,影響了經濟的正常流通。

一些地方割據勢力也借此極力擴張自己的經濟實力,以作為與中央王朝相抗衡的資本。漢武帝為了整頓财政,曾在元狩四年(前119年)造了三種貨币:皮币、白金(銀、錫作的合金币)、三铢錢,但效果不好,形勢已發展到近乎完全失控的地步。

元鼎四年(前113年),為了徹底整頓貨币,漢武帝接受桑弘羊等人的建議,禁止郡國和民間鑄錢,由政府指定上林三官(掌管上林苑的水衡都尉下屬鐘官、技巧、辨銅三官)分别負責鼓鑄、刻範和原料;廢除過去鑄的一切錢币,而以新鑄的五铢錢(三官錢)為全國唯一通行的貨币。

這次币制改革基本解決了私鑄銅錢、币制混亂的問題,不但增加了國家的财政收入,而且穩定了市場和流通,起到了鞏固西漢統治的作用。同時,這次币制改革還是中國曆史上第一次将鑄币權完全收歸中央政府的一次創舉,它最終将漢朝的币制穩定下來,使漢朝的五铢錢成為質量穩定的錢币,一直流通至隋朝七百餘年而通行不廢,這與桑弘羊的經濟思想是分不開的。

鹽鐵官營

早在元狩六年(前117年),孔僅和東郭鹹陽就提出了一個實施鹽鐵官營的具體方案。鹽的官營采用募民煮鹽而官府專賣的做法;鐵的官營,則由官府徹底壟斷。漢武帝還是很快批準了這一方案。在最初幾年鹽鐵官營特别是鐵的鑄作曾取得明顯成效,但由于他們多選用商賈擔任鹽鐵官,所以不但執行的不徹底,還造成了嚴重的吏治混亂現象,

桑弘羊掌管财政大權後,增設大農部丞數十人對郡國鹽鐵官分别予以整頓,并增加了鹽鐵官的設置地區。據統計,經過桑弘羊的努力,一共設置了三十五處鹽官(一說三十六處),分布在全國二十七個郡,鹽鐵官營前,這些地區的私營鹽業都非常發達,國家對它們采取征收鹽稅的政策;鐵官則至少設置了四十八處,分布于四十個郡國,所有鐵官均由大司農所屬鐵市長丞掌管,基本完善了鹽鐵官營的管理系統和經營網絡。由于資金雄厚和人力充足,在鹽鐵官營全面實施後,它們的生産規模都迅速擴大起來。

官營鹽鐵業的規模化生産,無論其資金、設備和人員方面,還是降低成本、實行标準化生産和工藝技術改進方面,對于規模一般很小的私營鹽鐵業來說,都具有無可比拟的優越性。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和總結後,桑弘羊對大生産的優越性已經有了清醒的認識。在二十多年後的鹽鐵會議上,桑弘羊為了捍衛鹽鐵官營政策,就指出官營鹽鐵業的大規模生産要優于私營鹽鐵業的小規模經營。

然而,由于官僚體制所不可避免的種種弊端,鹽鐵官營也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為了完成規定的任務,官營鐵器隻注重産量,所生産的鐵器多為應用很少的大農具,根本不适合農民使用。不僅如此,官營鐵器還存在成本高、質量低、不準挑選、購買不便、強買強賣和強迫農民服役等問題。更重要的是,官營鹽鐵的價格昂貴,許多貧民都根本買不起。

推行均輸

均輸法最早由桑弘羊于元鼎二年(前115年)創立,并在部分郡縣試行五年。均輸法規定,凡郡國應向朝廷貢納的物品,均按照當地市價,折合成當地土特産品,上交給均輸官,由均輸官運往其他地區高價出售。這種做法既可以避免商賈的中間盤剝,大大降低收購的成本,又可以免除郡國向朝廷輸送貢物人力和物力的浪費,同時還可以流通物資,并随時調劑國家所需要的物品。而朝廷不費分文即得到了各地的土特産品,并通過這些物品的轉運販賣獲得巨額的利潤。

元封元年(前110年),由于官府自行買賣,互相競争,從而導緻物價,為了平抑物價上漲,桑弘羊在全國普遍推行均輸。設置數十個大農部丞,分别掌管各個郡國的農業和官營工商業;在縣一級設置由大農部丞領導的均輸官,負責物資的轉運和販賣,以統一管理全國的物資轉運和貿易。太初元年(前104年)後,各地的均輸官統一接受大司農均輸令丞的領導後,均輸官的分布應相當普遍(如黃霸就擔任過均輸長)。

自元封元年全面推行均輸法後,在短短一年之中即取得令人鼓舞的成效。史載國家向急需糧食的地區調運糧食,而大農諸官則都向京城運送糧食,結果使山東漕運由漢初的數十萬石竟猛增到六百萬石。同時,太倉和甘泉倉這兩個著名的國家糧庫都裝滿了糧食,邊郡糧庫也都有餘糧,通過均輸所直接獲得的赢餘有五百萬匹帛。

均輸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有些均輸官征收貢物,不是征收當地能夠生産的土特産品,而是征收當地沒有的物品。二是在上交物品的驗收上有些均輸官故意刁難百姓,在買賣貨物時又往往采取欺詐手段,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給農民造成了更大的負擔和痛苦。

創立平準

元封元年(前110年),為了配合鹽鐵專營和均輸的推行,桑弘羊創立了一項新的财經措施—“平準”(由國家控制全國的物資和買賣,以平衡物價),并專門在京城長安設立了一個隸屬于大農的機構——平準,由平準令掌管。大農諸官以各地均輸的物品和工官生産的車船、器具為後盾,當京城某種商品過分漲價時,就以平價向市場抛售,使其物價下降;反之,如果某種商品價格過低,就大量買進,促使物價回升。

桑弘羊實施平準法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穩定物價,但也有營利作用。它與均輸相輔相成,是控制市場、平抑物價政策的兩個不同側面。平準要靠均輸來提供貨源,均輸官所征收或收購的物資,運往京師後也要通過平準出售,兩者如影随形,有着不可分割的聯系。

平準法的推行,對于穩定物價、打擊投機商操縱市場的不法行為具有比較明顯的作用。但同樣也出現了一些弊端。一方面,官府亂發号令,強迫收購各種物品,導緻物價上漲,為商賈牟利創造了條件;另外,官吏直接從事貿易,也必然會出現營私舞弊、官商勾結甚至囤積居奇的現象。

納粟拜爵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出任大司農後,又奏請漢武帝批準,大力推行納粟拜爵、補官及其贖罪政策。秦漢時期的納粟拜爵最早始于商鞅變法,開始實行多交粟帛可以免除徭役的政策。及至西漢建立後,納粟拜爵的政策被繼續沿襲,并增加了贖罪的内容。武帝前期為解決财政危機還采取過“募民買複”、“入羊為郎”的措施,桑弘羊出任大農中丞後,進一步擴大了納粟補官的範圍,不再限于官吏,普通百姓也允許買官。

這些措施的施行,增加了财政收入,特别是增加國家糧庫的儲存,僅僅是元封元年一年,國家糧庫即堆滿了糧食。但是這種做法卻造成許多嚴重的惡果:一方面,納粟拜爵使得許多地主和富農可以免役,不但導緻貧富異役,而且減少了國家征發徭役的來源,最終便把徭役的征發攤派到農民身上。另一方面,破壞了司法制度和選官制度,造成貧富異刑,進一步擴大了司法不公,同時也導緻了管理效能的下降和吏治的敗壞。

盡管如此,從總體上看,桑弘羊的理财措施仍可以說取得了巨大成功。武帝對此也非常滿意,所以特别給桑弘羊賜爵為左庶長,黃金二百斤。

酒類專賣

天漢元年(前100年),桑弘羊被正式任命為大司農,除了繼續推行鹽鐵官營、均輸平準等财經政策外,所采取的最有影響的理财措施就是實行酒類專賣。

中國古代的釀酒業源遠流長。酒的産量和銷量也很大。早在殷商時期,釀酒業就相當發達。到了西漢時期,随着農業的恢複、發展和糧食的不斷積累,釀酒業又有了新的發展,飲酒之風盛行,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釀酒業非常興盛,私營酒酤的利潤也相當豐厚。

天漢三年(前98年),為了更多地增加财政收入、鎮壓農民起義和更加壟斷市場,桑弘羊奏請武帝實行了酒榷(酒類專賣),由官府對酒類實行專營,以獨占釀酒和銷售的利潤。

酒榷政策實行後,對于增加财政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僅僅是通過銷售,國家即可以獲得百分之二十的盈利。如果再加上高額的釀造利潤——每生産一千釀酒,至少可得到二十五萬二千錢的盈利,其收入将是一筆很大的數字,确實能夠“贍邊,給戰士”,解決很大的問題。

機構改革

桑弘羊在兼任大農令期間,奏請漢武帝設置了“大農部丞數十人,分部主郡國”。由大農部丞負責監管和指導各個郡國的财經事務,改變以往對财經多頭管理的弊端,同時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的财經管理系統,為保障和推行新的财經政策做好人員上的準備。

太初元年(前104年),大農令改稱大司農後,大司農系統又進一步擴大了組織機構。除了大司農中丞外,大司農的屬官增加了太倉、均輸、平準、都内、籍田五令丞和斡官、鐵市兩長丞。分工明确,各司其職。在擴大大司農屬官的同時,桑弘羊對地方上的有關财經官員也進行了改編和重組。以往隸屬于郡國的諸倉(主管倉庫)、農監(主管農桑)、都水(主管水利)等六十五官長丞,都被劃歸大司農直接管轄。這就進一步統一了全國的财經管理,不僅加強了中央集權,也使桑弘羊可以有效地實施自己的理财措施。

經濟思想

思想基礎

桑弘羊對儒學有一定造詣。他還廣泛涉獵儒學以外的諸子百家學說,尤其精通法家和管商之學,曆史知識豐富。賈誼的“非和親主義;積貯之重要;非放鑄論(統一币制)”的政治主張也被桑弘羊所接受與繼承。

工商富國

桑弘羊是中國曆史上第一個提出不依靠農業富國的思想家在鹽鐵會議上,他明确指出“富國非一道”,“富國何必用本農”,“無末業則本業何出”。在桑弘羊看來,農業并非财富的唯一源泉,工商業尤其商業同樣是财富的源泉,甚至提出工商業的發展還制約着農業發展,指出“工不出,則農用乏;商不出,則寶貨絕。”

正因為強調工商富國,所以站在國家的立場,桑弘羊極力主張采取積極的财政調控政策,由國家積極介入工商業以增加經濟性收入。他所定制的各項經濟措施,都是這一思想的集中體現。他對鹽、鐵、酒實行專賣,利用壟斷價格,收取高額利潤;推行均輸平準,調節商品流通,平抑市場價格。這些措施有力地打擊了富商大賈的勢力,減輕了人民負擔,同時也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無論古代還是當今,桑弘羊的财政調控思想都有着難以否定的積極作用。雖然商業不能直接創作财富,但它作為社會财富再分配的手段,卻可以帶動和刺激其他産業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也“間接有助于”創造财富,而且商業利潤的壟斷,對國家來說即等于“創造”了财富。

商品流通

桑弘羊還從自然資源的地域分工來說明商品流通的作用,他認為商品流通可以“均有無而通萬物”,可以解決各地的資源過剩和短缺。相反,如果商品缺乏流通,那麼許多物資無法交易,必然給人民生活帶來不便。

除此之外,桑弘羊還大力推行平準制度。他在京師設立平準機構,穩定京師物價。這個機構掌握了巨大的商品儲備及運輸隊伍。當某種物價上漲時即賤價抛售;反之,某種物價甚賤時則加以購買。他已經開始運用市場價值規律穩定物價了。

對外貿易

桑弘羊對對外貿易的作用有着非常充分的認識,他的“本重币虛”的思想比西歐十五世紀重商主義“以貨币為本”的思想領先許多。雖然貨币的多少可以作為财富的象征,但他不把貨币的取得作為對外貿易的目的,而是以貨币為“末”、為“虛”,以供人們物質生活需要的物品為“本”、為“實”。

桑弘羊主張對外貿易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通過對外貿易來控制外國,即盡可能向國外輸出多餘商品,以造成國外對國内商品的依賴,從來導緻其政治上的被動;二是通過對外貿易來達到“外國之物内流,而利不外洩”,既要削弱敵國,又要豐富國内的商品供應。桑弘羊認為,隻要嚴格控制出口,并大量輸出國内豐富的黃金和絲綢,就能從急需黃金和絲綢的敵國換取國内需要的商品,不但可以削弱敵國,還可以保證國内市場的供應,同時,禁止鐵兵器的貿易,還可以使西域各國的軍隊難以與漢軍抗衡。

曆史評價

司馬遷: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

張臨(張湯玄孫,西漢富平共侯):桑(弘羊)、霍(光)為我戒,豈不厚哉!

桓寬:桑大夫據當世,合時變,推道術,尚權利,辟略小辯,雖非正法,然巨儒宿學恧然,不能自解,可謂博物通士矣。然攝卿相之位,不引準繩,以道化下,放于利末,不師始古。《易》曰:“焚如棄如。”處非其位,行非其道,果隕其性,以及厥宗。

班固:上方欲用文武......群士慕向,異人并出。文章則司馬遷、相如......運籌則桑弘羊。

蔡邕:昔伯翳綜聲于鳥語......東方(朔)要幸于談優,上官(桀)效力于執蓋,(桑)弘羊據相于運籌。

曹操:察觀先賢之論,多以鹽鐵之利,足贍軍國之用。

曹丕:禍由乎厚葬封樹。“桑、霍為我戒”,不亦明乎?

賈思勰:且耿壽昌之常平倉,桑弘羊之均輸法,益國利民,不朽之術也。

白居易:鹽商婦,有幸嫁鹽商;終朝美飯食,終歲好衣裳。好衣美食有來處,亦須慚愧桑弘羊。

杜佑:漢代桑弘羊、耿壽昌之輩,皆起自賈豎,雖本于求利,猶事有成績。

劉晏:賈誼複召宣室,弘羊重興功利,敢不悉力以答所知。

王安石:①且如桑弘羊籠天下貨财以奉人主私欲,遊幸郡國,賞賜至數百萬,皆出均輸,此乃所謂興利之臣也。②摧抑兼并,均濟貧乏,變通天下之财,後世唯桑弘羊、劉晏粗合此意。

司馬光:此乃桑弘羊欺武帝之言,司馬遷書之以譏武帝之不明耳。天地所生貨财百物,止有此數,不在民間,則在公家,桑弘羊能緻國用之饒,不取于民将焉取之?(評均輸法)

蘇轼:①自漢以來,學者恥言商鞅、桑弘羊,而世主獨甘心焉,皆陽諱其名,而陰用其實。②昔漢武帝以财力匮竭,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于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于亂。

李贽:桑弘羊者,不可少也。

範祖禹:興利之臣,鮮不禍敗。自桑弘羊以來,未有令終者也。

宗稷辰:剝漢自弘羊始。

王先謙:因(田)千秋不言,宏羊力持,鹽鐵卒不能罷,但罷榷酤而已。班(固)于贊中,痛責千秋,而附宏羊誅滅事于此傳末,所以深緻其不然也。

孫中山:行均輸、平準之法,盡籠天下之貨,賣貴買賤,以均民用,而利國家,率收國饒民足之效。

人際關系

父親:姓名不詳,據記載為洛陽商人。

兒子:桑遷,燕王謀反案敗露後一度逃亡,後被抓獲并處死。

人物争議

生年推算

桑弘羊的出生時間在史書中有兩處明确記載:①“(桑)弘羊,洛陽賈人子,以心計,年十三侍中”;②“餘(桑弘羊)結發束修,年十三,幸得宿衛,以至卿大夫之位,獲祿受賜,六十有餘年矣。”

這兩條記載都說桑弘羊十三歲時開始做官,而桑弘羊的自述又有着明确的曆史年代(前81年的鹽鐵會議),因此,要确定桑弘羊的生年,其關鍵有兩個問題:一是“六十有餘年”的确切年數,二是“年十三”究竟虛歲還是周歲。若按虛歲推斷,并認為“六十餘年”是整六十,可推定桑弘羊出生時間為景帝五年(前152年)。而認為“六十有餘年”為實指,且強調桑弘羊未曾事過景帝,可推定桑弘羊出生于景帝四年(前153年)。

桑弘羊“精于心算”,《鹽鐵論》記載的桑弘羊入仕時間“六十有餘年矣”,對應的年份不應為整六十年,而應在六十一至六十三年之間;又,古人并非都用虛歲,為了能夠比較精确地說明時間,或強調一個人的特殊才能和經曆,史家有時也采用周年、周歲來記載。若保守估計,就為官時間取六十一年,則基本可以把桑弘羊“為侍中”的時間定在景帝後元二年(前142年);再取“年十三”為周歲,則桑弘羊出生時間應在景帝二年(前155年)。但這也隻是一種推測。

出仕方式

赀選說

有學者認為桑弘羊是通過赀選為郎,然後由于心算的特技而被加官為侍中的。按漢代規定,凡擁有相當資産的富戶,均可以自備車馬衣服,到京城長安做郎官。郎的職掌和設置亦比較特殊,雖有俸祿,卻無定職和定員,帶有見習和候補的性質。因為桑弘羊并非出身于官宦家庭,所以許多學者推測他是由赀選為郎。

這種看法有很大的猜測成分,在論證上也存在不少問題。首先,以赀為郎在史書中很常見(如張釋之、司馬相如),但桑弘羊在史書沒有明确記載;其次,如果桑弘羊以赀為郎,這與西漢前期推行的禁止商賈仕宦的政策明顯矛盾。第三,桑弘羊如果是通過赀選入仕,那也就意味着這在當時并非是個别現象,而應當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除了桑弘羊,在史書上卻找不到與這些少年或兒童郎官有關的任何記載。

特招說

也有學者認為桑弘羊的入仕屬于特殊案例,而并不是通過赀選。其依據在《史記》和《漢書》記載的“(桑弘羊)以心計,年十三侍中”,正因為桑弘羊具有這種特殊的心算技能,所以他才會被征召入宮任為侍中,而這種特殊案例在西漢曆史上并不少見,如衛绾、鄧通、周仁等,均為以特技為官。

這種觀點認為,桑弘羊年僅十三歲,不可能真正擔任官職,其職責主要是侍從皇帝,這也正是侍中的本義。同時,漢武帝雖然是皇太子,但畢竟還是少年,還必須接受基本的文化教育,尤其在算術或數學方面的基礎知識。故而推測桑弘羊是因心算被招入宮中,直接被任命為侍中侍奉武帝。

謀反真僞

在史書中,桑弘羊“參與”謀反的主要記載非常簡略和籠統,但就其基本事實而言,也難以确定桑弘羊的“謀反”罪名。桑弘羊參與了試圖罷免霍光的密謀和活動,但參與罷免霍光的密謀和活動,并不能證明桑弘羊肯定參與了謀反;其次,即使上官父子的謀反是事實,也不能認定桑弘羊就一定參與了謀反。

根據霍光的指控,上自上官桀父子,下至大将軍長史,都曾被明确提到密謀廢立之事,卻惟獨沒有提到身為禦史大夫的桑弘羊。從九月事變發生到十月才公布罪狀看,霍光對此無疑曾做了精心準備。但他最終都不提桑弘羊直接參與密謀,這顯然就不能說是霍光的疏忽問題,而應是缺乏可靠的證據。

學者晉文等認為,根據現代刑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在沒有确鑿證據的情況下,即使推論可以認定其人有罪,也必須無罪釋放。因而對桑弘羊一案的準确說法,應當是“涉嫌謀反”,即《尚書·呂刑》所說的“疑罪”;并認為,桑弘羊之死本質上是霍光借助清除上官集團的機會,以參與謀反為名所進行的政治迫害。即使桑弘羊沒有參與謀反,霍光也會按照“原心定罪”的原則,給桑弘羊強加“謀反”的罪名,所謂“持國權柄,殺生在手中”。

功過評說

桑弘羊的評價,在曆史上長期存有争議。在建國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期間,學界在政治因素影響下,出于崇法抑儒的需要,傾向于肯定桑弘羊的舉措、思想和品質。文革結束後,這些觀點又受到反向的批判。其實,桑弘羊并非純粹的法家人物,對他的曆史作為也要一分為二地進行評價。

一方面,要承認桑弘羊的推行的經濟政策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另一方面,賢良文學在鹽鐵會議上發出的批評,即使不像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是單純的為民請命、敢講真話,也至少有其合乎事實的一面。如果分階段來看,那麼在漢武帝統治的中期,桑弘羊的确為漢武帝完成其“時代所賦予的任務”而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到武帝後期,各項政策的弊端逐漸凸顯,到鹽鐵會議前,政策調整已十分必要,而桑弘羊在鹽鐵會議上卻充當了反對調整的“頑固派”的角色,并在此後的政治鬥争中“自取滅亡”。

史料索引

同漢代其他有影響的人物不同,《史記》和《漢書》都沒有為桑弘羊立傳,其相關事迹分散于各傳表之中,其中《史記·平準書》較多(《漢書·食貨志》内容略同),《資治通鑒》中也有相關記載。桓寬《鹽鐵論》較為集中的記錄了桑弘羊的經濟思想,但需仔細甄别。相關史料見下表。

作者

書名

篇名

司馬遷

《史記》

《平淮書》

班固

《漢書》

《食貨志》

《武帝紀》

《昭帝紀》

《武五子傳》

《霍光金日磾傳》

《杜周傳》

《匈奴傳上》

《西域傳下》

司馬光

《資治通鑒》

《卷二十二·漢紀十四》

《卷二十三·漢紀十五》

桓寬

《鹽鐵論》

——

上一篇:翟讓

下一篇:高士奇

相關詞條

相關搜索

其它詞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