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标準住宅

普通标準住宅

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普通标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高級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标準住宅。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準住宅應同時滿足: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l.2倍以下。
    中文名:普通标準住宅 外文名:General standard house 别名: 定義: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時間:2005年6月1日 法律: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定義

“普通标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國家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精神,現将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明确如下:

關于納稅人建造普通标準住宅出售和居民個人轉讓普通住宅的征免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中“普通标準住宅”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産市場若幹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字〔1999〕210号)第三條中“普通住宅”的認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号)制定并對社會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的标準執行。納稅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應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額。

在本文件發布之日前已向房地産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并經稅務機關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來确定的普通标準住宅的标準審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标準住宅,不做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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