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大诰

明大诰

刑事法規
大诰是明朝初期朱元璋在位時的一種特别的刑事法規。朱元璋為了從重處理犯罪特别是官吏犯罪,就将自己親自審理的案件加以彙總,再加上就案而發的言論,合成一種訓誡天下臣民必須嚴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大诰在中國曆史上是普及最廣泛的一種法律,基本每一家都要有一本。而且,科舉考試中會涉獵《明大诰》内容。到了朱元璋統治晚期,他認為國家治理大有成效,于是将大诰中的很多内容并入了其他法規裡邊,同時也廢除了使用過的法外酷刑。在朱元璋死後,大诰基本上沒有了法律效力,不過其影響還有:明朝末年時,如果有人家還保存有大诰,那麼在犯流罪以下罪行時可以減輕一等處罰。
    中文名:明大诰 外文名: 别名: 民族: 籍貫: 畢業院校: 職業: 主要成就: 朝代:明朝初期 在位皇帝:朱元璋 性質:刑事法規

特點

大诰處罰比《大明律》都要重,而且其效力在律之上,大诰使用了很多的法外酷刑,如斷手、閹割為奴等,等于在刑罰制度上是一大倒退。

與明律及曆代封建王朝法規相比,“大诰”有以下幾個特點:①列舉種種以酷刑懲治吏民的案例,公開肯定律外用刑的必要性、合理性。“大诰”總共羅列族誅、淩遲、枭首案例幾千件,斬首、棄市以下罪案例萬餘種,其中酷刑種類有族誅、淩遲、枭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項遊曆、重刑遷、充軍、閹割為奴等幾十種。

②同一犯罪,“大诰”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隻應處笞、杖的,“大诰”卻加重為死刑。③設置了不少為明律所沒有的罪名,著名的有“禁遊食”、“市民不許為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為君用”等。④強調重典治吏。“大诰”的打擊矛頭總的說來是針對全體吏民,但側重點是懲治貪官污吏,其條目80%以上是屬于治吏的。

具體内容

明太祖朱元璋親自指導編纂的一部嚴刑懲治吏民的特别刑法。大诰共4編236條,其中“大诰”74條,“大诰續編”87條,“大诰三編”43條,“大诰武臣”32條。先後頒布于洪武十八年(1385)到洪武二十年間。在四編“大诰”中,包含有三方面的内容:

①摘錄洪武年間的刑事案例,特别是洪武十七年至十九年朱元璋對臣民法外用刑的案例,用以“警省□頑”。

②結合陳述案件或另列專條頒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嚴密法網。

③在不少條目中,摻雜有明太祖對吏、民的大量“訓導”,表達了朱元璋重典治國的思想和主張。這種以诏令形式頒發的,由案例、峻令、訓導三方面内容組成的法規文獻,在中國法律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意義

《明大诰》的問世,是明初推行重典政策的産物。朱元璋當皇帝後,認為元朝失敗的原因是朝廷暗弱,“威福下移,馴至于亂”,因此主張以猛治國,刑用重典。洪武初,他進行了一系列立法,以嚴法重刑繩諸吏民。如洪武四年立法,凡官吏犯贓罪不赦;洪武五至六年連發鐵榜,申誡公侯。十三年治胡黨,十五年空印案發,十八年郭桓案發,十九年逮官吏積年為民害者,幾案殺戮官吏近10萬人。

對于人民反抗朝廷的所謂“賊盜”罪,捕後必處極刑。從洪武十八年起,他親自“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诰”,頒行天下。“大诰”的名稱,出于《尚書》,該書的大诰篇,是記叙周公東征殷遺民時,對臣民的訓誡。“大诰”二字,即“陳大道以诰天下”之意。朱元璋頒行“大诰”的目的,是仿效周公以“當世事”警誡臣民,永以為訓,也是為了用峻令防範和鎮壓人民的反抗。 明太祖原想通過頒行“大诰”峻令,使臣民知畏而不敢輕犯,但實際上并未收到應有的效果。

連朱元璋自己也不得不承認,“其诰一出”,“惡人以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尋常”(《 禦制大诰三編》序)。由于“大诰”倡導的是“對人極度蔑視”的封建強權主義和無節制的濫殺政策,就理所當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對;朱元璋死後不久,就被其繼承者所抛棄。到了明代中葉,一度家家收藏、人人誦讀的禦制聖書已經很難看到了。到清初修明史時,“大诰”已成為罕見的書,以緻修史者對它的叙述失誤甚多。直到近代,經過學者的廣泛搜羅,才找到了四編“大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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