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
指腹為婚(zhǐ fù wéi hūn)
解釋:雙方家長将腹中胎兒結為婚姻。
出處:《魏書·王寶興傳》:“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用法:緊縮式;作謂語、定語;指家長包攬婚姻。
示例:劉心武《鐘鼓樓》:“馮婉珠并不知道荀磊和杏兒‘~’的事。”
近義詞:青梅竹馬、兩小無猜、娃娃親
詳述
舊時的婚姻風俗。流行于全國廣大地區。即雙方家長,于孩子尚未出生之時,即約定為婚姻。又有怕男女長成後,互不相認,或一方不守信諾,将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統治者時或禁止,但無實際效用。
《魏書·王寶興傳》:“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與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元史·刑法志二》:“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元]關漢卿《绯衣夢》第一折:“俺兩家指腹成親,後來我家生了個女兒,喚做國香,今年十七歲;他家得了個小厮,喚做慶安,他如今窮了也。”[清]俞樾《右台仙館筆記·衢州傅翁》:“汝在孕時,與某氏指腹為婚,今其女長成,當為汝娶之。”
封建社會的産物指腹為婚舊時婚俗中,男女雙方在未出生之前,其婚姻關系便由雙方父母确定。這種訂婚方式,一般稱作指腹為婚,或稱指腹。據史載,賈複嘗從劉秀擊青犢,冒矢石先登,所向披靡,拜執金吾,遷左将軍。劉秀聞賈複之妻有孕,便聲稱将已子女與賈複未出生子女聯結婚姻,以堅其志。此當為較早的指腹為婚。《魏書·王寶興傳》則載:“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将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則明言“指腹為親”。